立法會十八題:涉及危害環境罪行的洗錢上游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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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許智峯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的書面答覆:
 
問題:
 
  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的全球39個主要經濟體成員包括香港。該組織於二○○八年就香港發表的成員相互評估報告(報告)及於二○一二年發表的跟進報告指出,本港與洗錢有關的上游罪行(上游罪行)未有充足地涵蓋危害環境罪行,而該組織於二○一九年發表的報告則指出香港已於二○一八年五月作出了相關法例修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二○○八年以來,政府將危害環境罪行列為上游罪行的工作的詳情及最新進展;
 
(二)過去五年,每年有關政府部門偵破涉及危害環境罪行的上游罪行案件的詳情,包括(i)案件宗數、(ii)洗錢總額,以及(iii)遭凍結資產總值(如適用),並按危害環境罪行的類別(例如(1)排放污染物、(2)走私瀕危野生動物、(3)走私瀕危植物、(4)非法伐木及(5)非法捕魚)以表列出分項數字;及
 
(三)政府有否計劃參考目前已把危害環境罪行列為上游罪行的司法管轄區的做法,把各項危害環境罪行列為上游罪行;如有,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特別組織)是一個跨政府組織,負責制訂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國際標準,並透過成員地區相互評估的形式監督全球在實施有關標準方面的情況。香港自一九九一年起成為特別組織的成員,並於二○一八年一月開始接受第四輪的相互評估。特別組織在二○一九年六月完成有關審核,並於美國舉行的大會中通過了香港的相互評估報告。
 
  香港在是次相互評估中取得滿意的成績,特區政府為建立穩健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所作出的努力得到國際社會的肯定。相互評估報告讚揚政府展示了高層次的承擔,建立了強而有效的法律框架和制度打擊洗錢和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有關制度在風險評估、執法、沒收犯罪得益、反恐融資,以及國際合作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特別顯著。特別組織確認香港的制度在整體上合規而有效,使香港成為亞太區第一個成功通過本輪審核的司法管轄區。
 
  就許智峯議員問題所提及的各部分,我現回覆如下:
 
(一)及(三)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5條,所有可公訴罪行均屬洗黑錢罪所涵蓋的上游罪行。《2018年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修訂)條例》於二○一八年五月實施,將非按照該條例的規定進口、出口及再出口列明瀕危物種等行為列為可公訴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一千萬元及監禁十年。此外,非法伐木及走私物種等行為,亦可透過其他適用的可公訴罪行(如盜竊罪、走私罪等)檢控,因此亦屬洗黑錢罪所涵蓋的上游罪行。
 
  特別組織於相互評估報告中全面地審視了香港的洗黑錢罪,確認其大致上符合國際標準要求涵蓋的各類嚴重上游罪行,包括由不同環境罪行所衍生的洗黑錢行為。由於香港已將危害環境行為列作洗黑錢的上游罪行,政府在這方面不需要進行任何跟進工作。
 
(二)過去五年,政府各部門針對各項環境罪行的調查數字見附表,當中沒有涉及洗黑錢的檢控。 



2020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