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談國家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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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七月七日)出席立法會聯席會議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港區國安法》)後會見傳媒的答問全文:
 
記者:局長,有些外國平台說他們暫時不會處理來自香港執法當局的要求,如果他不配合的話,警方打算怎樣做?會否動用《國安法》裏的權力,封鎖某些網站或通訊軟件,例如Telegram?第二個問題是,我們可否證實在《國安法》的實施細則當中,其實主要由北京當局幫香港去做,你可否解釋保安局在這個細則的立法當中的角色是甚麼?
 
保安局局長:首先,我們現在其中一個措施,是要求個人或網絡供應商等移除一些信息,而那些信息是警務處處長合理地相信可能導致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發生。所以第一,這個規限是嚴格的。第二,我們只是要求他去移除或令他人不能再接收這些信息。我們與他發放這些信息所涉及的罪行,會按照現有其他香港法律去處理。所以首先大家明白這次制訂細則的範圍,其實只在某一範疇的規限。
 
  第二,在資訊自由方面,香港是開放的,所以任何人士在資訊發放方面只須符合香港法律,它和我們平常生活,我們一向的做法是沒有差別的。
 
  第三,不同的公司作出不同決定,他考慮的理由或說出來的理由,都可以是他自己個人公司利益的理由。但我們這個(移除信息的)要求是對香港整體利益,第一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利益,第二這都符合公眾的利益而保障我們整體香港在資訊自由方面,既可以行使我們日常的運作,亦符合我們法律上的原則。
 
記者:細則是否主要由中央負責草擬?你們有否角色?
 
保安局局長:細則的制訂是由我們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制訂,國安委的事情,我們是不會公開的。
 
記者:想問現在在《國安法》的實施細則下,賦予相當大的警權,如果警方在執法的時候有違規的情況,究竟懲罰機制如何?由誰去監督警方做這些事?另外,當警方做這些事的時候,是否凌駕《基本法》,甚至所有法律之上?如何保障一個嫌疑犯他本身應有的人權?最後想問,現在唱《榮光》是否犯法?
 
保安局局長:警務人員在行使權力都一定要守法,我相信這個要求特區政府多次都說得很清楚。在行使這個權力的時候,其實有不同制約的,例如在某些方面要經過法庭批准,剛才我說過有行使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或《反恐條例》(《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的一些權力,都要法庭批准的。
 
  這次我們制訂這七個措施,只是讓警務人員有需要而適當的權力,只是給這麼多,我們認為這個權力是適合去履行《國家安全法》所要求特區政府履行的責任和義務。至於任何人違反法律,他都一樣要負責,無論這個是市民或政府或執法人員,是很清晰的。多謝各位。
 
(請同時參閱答問全文的英文部分。)



2020年7月7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0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