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於行政會議前會見傳媒開場發言及答問內容(附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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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七月七日)上午出席行政會議前會見傳媒的開場發言及答問內容:
 
行政長官:各位傳媒朋友、各位香港市民,早晨。我今早主要會綜合回應有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自六月三十日生效後的工作進度,以及回應大家的提問。由於今早時間有限,慣常我在這場合談有關「保就業」的情況,稍後我們會以新聞公報的形式向大家交代第五批獲得資助的數字。由於這法例的執行有很多海外傳媒關注,稍後我用廣東話說完後,我會重點以英文複述我今日的觀點。
 
  首先如我剛才所說,在六月三十日經過香港特別行政區在香港公布,這一條全國性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已經即時生效,即日開始特區政府亦採取了非常迅速的行動落實這條重要的全國性法律,簡單來說包括了以下幾個行動:第一,我們於很早時間,在七月三日成立了由我擔任主席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而委員會亦於昨日(七月六日)召開了首次會議。我在此強調,委員會或者國安委的會議和內容是不予公開,因為昨日是首次會議,所以我們發出了新聞公報讓大家知道,但往後有關於國安委的工作是不予公開的;而由中央指派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駱惠寧先生亦有列席昨天的首次會議。
   
  第二方面的工作是就着執行這條法律的兩大主要部門有關的專職部門亦相繼成立,包括於七月一日在警務處成立的國家安全處和在律政司成立的專門部門──一個有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檢控科──兩個部門已先後成立。前者的負責人亦獲得委任,就是劉賜蕙女士;後者的檢控科負責人,我們將會稍後公布,但檢控科的部分檢控官已按着法律的要求由律政司司長作出委任。其他重要人員的任命包括國安委秘書長,他的重要性可以反映在法律方面──要求我提名,由中央作出任命。特首辦主任陳國基獲得中央任命成為國安委秘書長;在這段時間,他仍然兼任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上星期五,因為有一個緊急個案須要處理,我徵詢過國安委,以及徵詢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了首批裁判官;其他各級法院的指定法官將會陸續獲得指定,屆時再向大家交代。
   
  第三方面工作是要有效地執行這條《國安法》,特別是有關於國安處,即是在警務處內特別成立的國安處去執行這條法律,用好法律賦予它們的一些措施和權力,即是這條條例的第四十三條。昨天的首次國安委會議,我聯同國安委制定了這些《實施細則》,昨晚亦已刊憲,今日(即七月七日)正式生效。相信大家對這個議題都會有一些興趣、有一些提問。
   
  至於在中央人民政府方面,亦相繼委任了一些人士,包括我剛才提到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和將會在香港成立的中央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負責人──署長是鄭雁雄先生,兩位副手亦已獲得委任。
   
  我在此必須重申,就這一條全國性法律,中央高度信任香港特別行政區和行政區政府,所以我們一定會嚴格執行這條法律,把違法者繩之於法,保障香港的安全、保障國家的安全。在此必須要提醒一些往日的激進人士、鼓吹各樣會危害國家而進行一些行動的人士,不要、不應該以身試法,因為後果是相當嚴重。
   
  另一點想向大家交代的是這條法例已經生效了一個星期,我亦聽到有很多意見,所以希望在此綜合回應,或者澄清一些謬誤的觀點。首先,這條畢竟是一條全國性法律,所以它在制定的法律過程中與香港市民熟識的程序是有所不同;而嚴重性或重要性亦僅次於《基本法》,因為是在處理一個國家安全的問題。所以市民在這段期間有些疑慮和不明白的地方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我們作為特區官員,包括我本人,有責任不斷向社會解說這條條例的重要性和對個別條款的理解。我必須強調,無論如何,這條法律清清楚楚說明它的目的是防範、制止和懲治四類寫得很清楚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針對的只是非常小部分違法人士,保障的是絕大部分香港市民依法享有的自由和權利。我感到安慰的是見到最近幾日社會上出現了比較理解、知道這個法律有正面作用,對於香港的穩定、香港的繁榮起到積極作用(的看法),大家可以看到近日市場的反應亦是循着這個方向。有些人士,特別是海外傳媒說這是「香港末日」、「香港前途已經失去」,這些說法似乎難以立足。最重要的是我相信──正如我記得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先生在新聞發布會亦說過──隨着時間過去和事實證明,大家應該更加可以理解得到,亦有信心《國安法》是會令「一國兩制」行穩致遠,亦對香港的未來更有裨益。
   
  接着我想在三方面作回應或澄清一些謬誤。
   
  第一個謬誤是指《國安法》會令「一國兩制」受損,甚至宣布「一國兩制」已死的言論。我的回應很簡單,是剛剛相反,就像我剛才簡單地說,這條《國安法》的目的是令「一國兩制」行穩致遠;而我多次強調,我們必須利用這次《國安法》的立法重新認識、確立香港的憲制秩序。香港的憲制秩序是「一國」和「兩制」,我們必須堅守「一國」,「兩制」才有穩固基礎,如果國家安全這個如此重要的「一國」事情都不能受到保護,何談「兩制」?所以任何人若認為這次立《國安法》去維護國家安全是破壞「一國兩制」,似乎是別有用心。「一國」作為「兩制」的基礎,或形容為一條紅線,多年來都是清楚告訴社會各界;如果有人於過去一年不斷地挑戰國家底線,不斷觸碰這條紅線,這次《國安法》就是一個很決斷、很有決心的回應:這種行為是不可以再被容忍。
   
  同樣地,在《國安法》裏說明中央政府對於維護國家安全是有根本責任,而香港特別行政區亦有憲制責任去履行維護國家安全。正是由於中央政府仍然有根本責任,所以《國安法》說明中央需要有一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來協助我們執行國家安全的條例,亦要在香港成立中央人民政府駐港的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來跟我們一起履行保護國家安全的職責,這些工作全部都是符合「一國兩制」,亦會令「一國兩制」更牢固。正如我相信張主任所說,「一國」如果能夠更加牢固,「兩制」的空間也更大;有了《國安法》,不但不會破壞「一國兩制」,反而令「一國兩制」更有生命力,可以按着香港人的期盼,即是有長期的穩定繁榮,可以貫徹落實執行。
   
  第二個謬誤是說這條法例非常嚴苛,嚴苛到削弱或完全漠視人權和自由,亦是因為這個效果,這條法例正在散播、製造大量恐懼。首先,事實證明過去一個星期看不到有甚麼大量恐懼;如有的話,也只是有人在製造白色恐怖,或有些人因為怕會觸犯法律而做的一些行動。正如我多次強調,自從五月二十八日,全國人大通過了《決定》,《決定》裏已經說明制定法律的重要原則是包括要切實確保、尊重和保障人權,包括在《基本法》下和適用於香港的國際人權公約裏的條款來保障人權;而法律只是針對四項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違法行為,這些違法行為亦在法律裏清楚定義,並不存在有人會誤墮法網;而大家在法律條文未發表前,特別是有些司法、法律界關心的一些重要法律原則,譬如假定無罪、沒有追溯期、一事不能兩審、保障被告人的權益,都一一寫在這條《國安法》裏。我聽到很多法律專家,尤其是一些有國際經驗的專家說,這條法律並不算是一條嚴苛的法律,相對於其他國家的國安法,這是一條相當溫和的法律,一來它的涵蓋面不像是別的國家的國安法,甚至我們自己國家的國安法般廣泛,涵蓋國家安全的方方面面。我說過國家安全包括金融安全、食物安全以至環境安全各方面,但這條法例只是選擇處理現時逼在眉睫的四方面問題,所以它不但沒有削弱香港人的人權自由,亦趁此機會保障到絕大多數香港市民合法享有的自由和權益。如果你問有些人,自從去年六月,他心裏最擔心的是他沒辦法可以行使其外出的自由、光顧一些商店的自由,甚至發表言論的自由,因為這些都會被暴力分子作為攻擊對象。我可以說的是《國安法》不但不會製造恐懼,應該是開始令香港可以回復平靜和穩定。
   
  我們對於人權和自由的保障亦可以反映在昨晚公布的《實施細則》。有人說是擴大了一些權力,其實是剛剛相反,這條條例的第四十三條賦予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在執行這條條例時,不但可以應用在現行香港法律賦予警隊和其他執法部門在處理嚴重罪行時已經可以使用的措施和權力,第四十三條亦賦予了它可以採取七項措施。如果我們不寫這些《實施細則》,這些權力和措施差不多可以說是絕對,但正正由於我們覺得應該按着在《國安法》總則中的第四條,我們要盡努力去保障和尊重人權,所以我們制定了這套《實施細則》,就着在四十三條的七項措施裏,每項措施的應用,我們都有清楚的細則,在甚麼情形下可以使用,要滿足甚麼條件才可使用,甚至是由誰來批准才可使用,這是令我們更可以保障人權,市民亦可以安心。事實上,如市民奉公守法,從來沒想過危害國家安全,應該完全不需要擔心。
   
  第三個我聽到的指責是說《國家安全法》如果涉及香港的話都應該在香港立法,由香港立法會立法,不應該很秘密地在北京來制定這法律,甚至連特區政府都被蒙在鼓裏。這說法是錯誤的──第一,正如我所說,這一條是全國性法律,全國性法律當然以內地的法律制定過程決定怎樣做。《基本法》亦規定凡是國防、外交和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內的工作可以受制於全國性法律,我想沒有人會質疑,國家安全一定是不屬於我們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範圍,是屬於國家的事權。
   
  第二,《基本法》有明確規定在《基本法》第十八條,這些不涉及我們高度自治範圍內的全國性法律,經過一個程序便可以列入《附件三》,從而在香港公布和實施。
   
  第三,是一個很現實的政治問題。如果今日還有人認為在今日的政治環境、在今日的立法會可以理性討論,從而通過一條《國家安全法》,我覺得這是沒有可能,這個是一個政治的現實。
   
  第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全國最高的權力機關,用到最高的權力機關,以《憲法》和《基本法》來制定這條法律,它的崇高地位是一清二楚的。
   
  最後是最重要的,當有人說有很多人都蒙在鼓裏,這亦不是真確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獲得授權草擬條文是聽取了很多意見、聽取了很多人的意見,包括我本人和特區政府。在六月十八日沈春耀主任提交這條條例的草案時,他也說明他們在這段期間,雖然時間很短,但會見了很多人,聽了很多意見,亦包括多次聽取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的意見。這個多次包括六月三日第一次、當條文還未有時,安排了我們前往北京,獲得中央港澳工作領導小組韓正副總理和其他負責人來聽我們的意見;其後亦多次就有關草擬條文聽我們的意見。
   
  為甚麼有這個謬誤說我甚麼都不知道、我是被蒙在鼓裏?我翻查記錄,兩星期前,即六月二十三日,我在此回答了一條英文題目,提問時已經假設我是甚麼都不知道,他說 you guys have not seen the law;我的回應只是說在那一刻、那個時候,香港特別行政區是沒有看過全套的法律(we have not seen the complete details of the proposed legislation),而這成為有人說我們是蒙在鼓裏、我甚麼都不知道、我沒有見過條文,直至條文於六月三十日公布,這真是相差得太遠,這個幻想力和誇大的能力真的令我大開眼界,所以在此必須作出澄清。
   
  最後,在未來的日子,我和我的主要官員會繼續努力解說有關《國安法》的內容和它的落實執行,當然剛才提過國安委的工作是不予公開,因為國家安全實在涉及一些非常敏感和複雜的事情;我們亦會加強在社區的宣傳和透過學校教育,讓香港年輕一代都更掌握到《憲法》、《基本法》、國家安全的相互關係,從而防止他們被誤導。今日下午律政司司長和保安局局長將會出席立法會一個聯合事務委員會會議回答議員提出的質詢。我現在用英語簡單地說說我剛才的觀點。
 
記者:早晨,林太,你好。有兩個問題,想請問就剛刊憲的《實施細則》明確說明了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的權力,請問你覺得是否足以釋除市民對警方執法權力的疑慮?第二個問題是過去一年,有不少警務人員遭受「網絡起底」,請問《實施細則》第4項措施「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是否針對這些行為,令警員和他們的家屬得到保障,免受網絡暴力?
 
行政長官:兩個問題都是關於昨天我們公布讓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在採取《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的七項措施時依循的《實施細則》。顧名思義,它們是實施的細則,權力的來源是在這條《國安法》中。如果有人認為昨天公布的是擴大警權,這是錯誤理解法律,法律已經賦予了警務處的國安處可以使用這些措施;但為了可以展示我們亦符合在《國安法》總則裏的要求,要尊重和保障人權,我們定了這些《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是說明每項措施,譬如要搜查處所,在甚麼情形下、由誰核准才能使用,所以應該是可以釋除市民的疑慮。我不想逐條說明,因為要說需時很長,我在此呼籲大家去詳細看看這套細則,很多也是和我們的現行法律相近;事實上,起碼有四項措施在現行法律裏處理其他嚴重罪行都大致有這個安排。為甚麼還要再寫一次呢?是因為在其他法例裏,它未能包含這次新增涉及國家安全的違法行為,所以要將那些慣常用的程序在《實施細則》裏鋪排一次,讓大家也可以很清晰、不需要去找究竟要怎樣做、怎樣去申請。我相信、亦希望這套《實施細則》有利於釋除公眾疑慮;但正如我所說,最重要的是讓時間和事實來證明,當大家看到它是用得很嚴謹,亦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大家就會減少疑慮,一般市民是不會誤墮法網的。
 
  第二,在七項措施中,有關在網絡由網絡供應商和其他涉及的機構除下、移除一些在網上發表的說話,是屬於新的措施。正因如此,《實施細則》就說明了是甚麼內容須要被除下,這是一個保障,但這不是特別針對在過去一年在某些組群裏特別受到網上欺凌或「起底」的事情。這全部都要符合這條法律,這條法律只是去防範、制止、懲治那四類行為;如果在網上的事情和這四類行為是無關的,我們不可以隨意去用這些新的措施。
 
記者:林太,你好。想問細則由國安委訂立,即是否不可以司法覆核?市民如果覺得細則中有些違反人權或不符合你剛才所說的保障自由時,是否沒有任何途徑可以制衡?想說細則不是賦權執法機關有過大權力,但在一些關鍵位,例如法庭的把關,與現行法例其實並不一致時,那麼大家如何確保細則是有被制衡的方法可以幫助他們呢?還有想問疫情方面,其實近期多了本地個案,是否有反彈的情況?如果駿洋邨不再用時,竹篙灣是否夠用?需否收緊防疫措施?另外,第三條問題想問關於BNO,就英國政府的決定,港府有甚麼回應?謝謝。
 
行政長官:第一條問題關於《實施細則》,法律規定國安委的工作信息是不予公開,因此不可被司法挑戰,亦不受干涉,就此在條例中寫得很清楚。這一套《實施細則》本身──是我的理解,因為我都不是法律界人士──是不可進行司法覆核的,但至於特別情況是怎樣,我今日不想詳細說,因為這些法律問題最好由法律界、律政司方面處理。我再說一次,這套細則不是賦權的細則,這套細則是實施(implementation)的細則,其賦權或讓警務處國家安全處運用措施的權力來源是在《國安法》裏,而這條《國安法》如與其他本地法律有衝突時亦具凌駕性。不過,我覺得我們已經寫得十分清楚,在甚麼情形下要向法庭申請手令;在甚麼情形下,儘管本地法律下有一套制度,例如我想你一定說的是截取通訊及監察方面,它本來在香港有一條條例、有一套制度的,但這次在(《國安法》)第四十三條訂明,截取通訊如有合理理由認為是危害國家安全,核准的來源或機構便是我本人,即行政長官。你會看到《實施細則》訂明,我必須信納很多事我才會同意,而且我及國安委亦要監督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在獲得核准後就這方面進行的工作。
 
  第二個問題是關於疫情,多謝你提這個問題。事實上是擔心的,再次出現一些本地個案是沒有外遊的紀錄,即是說在香港社會仍然有傳播的風險;亦因為這樣,我今日下午便會召開督導委員會,即是由我自己擔任主席的督導委員會來全面檢視我們現時的疫情、個案追蹤方面有甚麼發現、能否找到源頭,以及現時已經放寬的社交距離措施,或者有人還想我們再放寬社交距離的措施是否在這時適合再放寬,當然亦會檢視我們的檢疫中心和病毒檢測的能力是否足夠,包括你剛才所說的駿洋邨。不過,我真的很希望我們能夠按着早前的公布,還駿洋邨給正在輪候公屋的居民入住。在竹篙灣的特設設施應該可以在本月落成啟用,但我要全面評估;今日下午由我召開會議如果有些甚麼具體的總結,我們亦會第一時間向大家交代。
   
  第三,是關於BNO。或者我擴闊一點說,有數個西方國家自從國家說要做《國安法》,它們就做了很多事情、說了很多話。首先,我覺得這對於國與國之間的互相尊重是不符合的。這很明顯、很清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部事務。每個國家也要保護國家安全,保護國家安全不能夠有其中一個地方是沒有國家安全,所以每個國家也要透過立法和執法,為它的每一吋領土、每一位國民做到保護國家安全。香港已經等了23年,也沒辦法可以建立這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所以這次由中央最高權力機關去做,這是合憲、合法、合情、合理。我真的很難明白為甚麼有些西方國家會採取一些如此投入的態度來評論我們這件事;唯一我留意到,不知道這是否叫做slip of the tongue,有一篇文章指作這些評論是因為the rise of China,即中國崛起,所以這是國際間的複雜情況。
   
  關於BNO的問題。BNO的歷史,大家都掌握;BNO獲得特殊處理,在回歸後視為一個旅行證件,所以BNO擁有人亦可以繼續以中國公民身分享有回鄉證各方面的便利。如果英國單方面改變這些制度,我想國家都會認真回應和處理。由於我也不掌握詳情,也不知道它打算做些甚麼,因為現時很多事也只是說說而已,要到實在看到它採取甚麼措施,我們才能評估對於香港的影響是怎樣,以及我們應該作甚麼回應。
 
(請同時參閱談話全文英文部分。)



2020年7月7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4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