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因未有履行勞資審裁處判令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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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沒有按照《僱傭條例》的規定,在勞審處裁斷款項到期後十四天內,根據判令支付款項予該名僱員,涉及款項合共約三十四萬元。上述罪行是在該公司董事的同意、縱容或疏忽而犯下的,故該董事亦被定罪。
勞工處發言人說:「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及公司負責人員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守《僱傭條例》的規定,按照勞審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判令支付僱員裁斷款項。」
發言人續說:「勞工處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完
2020年7月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15分
香港時間17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