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因未有履行勞資審裁處的判令被判監禁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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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沒有按《僱傭條例》的規定,在勞審處裁斷款項到期後十四天內,根據判令支付款項予三名僱員,涉及款額合共約四十三萬八千元。上述罪行是在該公司董事的同意、縱容或疏忽下犯有的,故該名董事被檢控及定罪。
勞工處發言人說:「有關裁決向所有法團董事或負責人員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個人責任確保法團按照《僱傭條例》的規定,按勞審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判令支付裁斷款項給僱員。」
發言人續說:「勞工處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完
2020年7月2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51分
香港時間17時5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