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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業主沒有遵從清拆命令被判罰款逾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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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共同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於上月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逾十萬元。

  有關命令涉及位於新界大埔泰亨灰沙圍一間村屋的若干天台及地下僭建物,共佔用面積約九十平方米。

  有關僭建物事先並無獲得屋宇署的批准,違反《建築物條例》,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清拆令。

  由於命令限期過後有關僭建物仍未被清拆,屋宇署遂向有關業主提出檢控。該兩名業主於六月十六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法庭得悉被告過往有三次拒絕遵從其他物業的清拆令的定罪記錄,重罰兩名業主共十萬四千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七月二日)說:「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在物業進行建築工程之前,應先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24(1)條送達予他的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2020年7月2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4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