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一題:打擊走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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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由於多個陸路邊境管制站自本年初關閉,走私集團改循海路走私貨物往内地。走私集團先用貨車把貨物(例如凍肉)運到海旁地點(例如新油麻地公眾貨物裝卸區、昂船洲公眾貨物裝卸區及長沙灣潤發碼頭),繼而以躉船運到香港國際機場以北水域,再以快艇運往內地。每日走私貨物的數量逾600公噸,而貨值高達數千萬元。另一方面,三名香港海關(海關)人員於本年一月二十一日晚上在沙洲一帶海面執行職務期間墮海身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海關為打擊走私活動在(i)上述海旁地點及(ii)香港國際機場以北水域進行執法行動的詳情,包括人手、所使用船隻的種類及數目,以及巡邏的時間和次數;
 
(二)海關會否加強人手及裝備以減少其人員在執勤時發生意外;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過去半年,海關打擊海上走私活動的執法行動的詳情,包括截查了多少艘船隻、分別拘捕及檢控了多少人,以及被定罪人士被判處的懲罰;會否考慮修訂法例以加重罰則,從而加強阻嚇性;及
 
(四)會否與内地海關總署商討聯合打擊海上走私活動的策略;如會,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海關(海關)是負責遏止香港走私活動的主要執法機關。常見的走私活動包括攜帶沒有申報的應課稅貨品(例如香煙)進入香港,以及未持有法例規定的許可證/證明書而輸入或輸出違禁品/受管制物品(例如危險藥物、侵權貨品、瀕危物種、槍械、彈藥及武器等)。海關人員的執法權力來自不同條例,當中主要包括《香港海關條例》(第342章)及《進出口條例》(第60章)。
 
  海關一直積極打擊各類走私活動,包括海上走私活動。香港的整體走私情況亦一直受到有效控制。就問題的各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海關一向以情報主導及風險管理防範及打擊各類走私活動。現時,海關海域行動課編制共有超過320人,專責打擊海上走私活動。海關船隊亦配備超過20艘不同類型的船隻全天候於本港水域執勤。海關會根據風險評估,靈活調配船隻及人手,在不同水域進行船隻搜查、貨物查驗、海岸巡邏及相應監察行動等。有關行動詳情涉及執法部署,不宜透露。
 
(二)海關十分重視人員執勤時的安全。海關一直就其海上執勤與海事處保持緊密聯繫,並不時檢討船隊編制和配備、指揮設備和人手安排等,在保障人員安全的同時,提升執法效能。例如,二○一八年十一月,海關在昂船州海關船隊基地設立配備全新雷達監控系統的指揮中心,加強人員對海上情況的掌握及指揮部署,並提升海上執法的成效及安全。海關亦於二○一九年購置四艘新高速截擊艇,取代舊有同類型船隻。新截擊艇除了在速度及靈活性上有改善,亦配備夜視鏡,提升海關人員於晚間進行監察及追蹤時的安全性。
 
  此外,海關會定期為海上執勤的人員提供適切的培訓及安排演練,包括個人求生技能訓練課程、人員墮海及救火演練等,以提升海關人員海上工作的安全系數及符合相關法例要求。
 
(三)二○一九年十二月至今年五月,海關在海上行動中共截查1 964艘船隻,其中破獲31宗海上走私案件,拘捕147人。經調查後,72人已被檢控,當中48人正等候提堂、四人還押等候律政司意見、20人已被定罪及判刑,刑期由監禁二至14個月不等。在一些個案中,有關貨物亦予充公。
 
  走私屬嚴重罪行,就適用於所有貨物的《進出口條例》第18條,即輸入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的罪行,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可處罰款二百萬元及監禁七年。而觸犯最嚴重走私罪行者,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和無上限罰款。因應個別案情,海關會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就有關走私罪行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及充公有關犯罪得益,以加強阻嚇性。法庭在判刑時,會考慮與案件所有相關的事項,包括案件罪行的嚴重性、被定罪人士是否重犯者等。
 
(四)海關一直與香港水警、內地海關、內地海警局等相關執法機構保持緊密聯繫,加強情報交流,並適時與香港水警採取聯合行動,以有效打擊海上走私活動。海關亦不時與內地海關及有關部門檢討各項打擊兩地走私活動的執法成效,並會積極探討其他能有效遏止兩地走私活動的可行對策。



2020年6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