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談國家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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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六月二十四日)出席立法會會議後會見傳媒的答問全文:
 
記者:局長,就國安法,會否在表決前爭取公開條文給香港人看?因為這涉及全香港的法律。第二,昨天林太都說自己沒看過具體條文是如何,為何在未看具體條文時就已經說支持?其實理據在哪?還有想問譚耀宗都說最快三十號就會表決,如果這樣的情況下,當日表決如果通過後,是否即日就會在香港實施?或是會有一些緩衝期?
 
保安局局長:第一,現在在國家層面就港區國家安全法立法,據我了解,人大常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根據中國《立法法》去進行。《立法法》內對於立法程序及時間都有說清楚,這是人大常委的一些工作,我們要尊重人大常委按照中國法律而立法的過程。
 
  第二,行政長官都解釋得很清楚,她是根據已經公布的資料去理解,盡量解答市民或新聞界工作者的一些問題。
 
  第三,根據人大的《決定》,當《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通過後在香港公布生效,所以在公布生效的日期,(國安法)就成為香港法律,因為已放入(《基本法》)附件三內,成為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在公布那天,法律當然有效。我們現在看到已公布的一些說明中,說出例如對於執法部門要求它做一些工作,或檢控部門要求它做一些工作。當然最後要看條文正式寫法,我們才可以了解清楚真正細節,但準備工作我們正在做。當條文公布生效後,當然有一系列事情,特區政府會做、去履行這個職責,當法律生效,這個職責亦都生效。但要去履行每一個職責,亦可能有一個過程,我們會按照法律條文去履行這個職責。
 
記者:其實法例上有一個空間給更多權力給警察執行關於國安的職務,你覺得警察需要甚麼新增的權力?另外,根據國安法,suspect是否可以detain他indefinitely,而不是48小時?
 
保安局局長:我們要看清楚現在要求特區政府履行責任的那四個罪行和活動,實際上要求我們做甚麼?我對香港警務處在履行這方面的職責有信心,當然有個過程我們要做培訓工作、建立制度等,但我相信他們的能力能應付到,因為一向警務人員都有優秀的人才,分析力亦高,去了解新工作的要求,我相信有很多有熱誠的警務人員去履行這個職責。
 
  你第二條問題是甚麼?
 
記者:第二條問題是是否可以無限期拘留這類疑犯?
 
保安局局長:我們相信,第一,所有的執法工作都會按照相關的法律及現行法律進行,所以在條文未真真正正寫出來時,我們作任何評論其實都是個人揣測。大家要留意清楚,在《決定》裏講出的幾個原則,而且最近公布的說明亦說得很清楚,第一是要依法,第二要保障人權,亦都說得很清楚《基本法》下及現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的權利都會予以保留。多謝各位。
 
(請同時參閱答問全文的英文部分。)



2020年6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