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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六題:香港特區政府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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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胡志偉議員的提問和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的答覆:

問題:

  據報,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最近表示,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特區」)政府聘用的公務員在「一國兩制」下,同時是國家的公務員。然而,《基本法》及特區的《公務員守則》都沒有類似的說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說法的法律依據為何;有否官方文獻佐證此說法;
 
(二)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條文訂明,公務員制度須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以某些現任及前任最高領導人的思想及理論為指導,而公務員應當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特區公務員須否遵守這些條文;若然,特區公務員不遵守這些條文會否受到紀律處分;及
 
(三)有否計劃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內對國家公務員的各項要求納入特區的《公務員守則》;若然,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基本法》第一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基本法》第十二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國家主席習近平在二○一七年七月一日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屆政府就職典禮上的講話中提到,「作為直轄於中央政府的一個特別行政區,香港從回歸之日起,重新納入國家治理體系。中央政府依照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對香港實行管治,與之相應的特別行政區制度和體制得以確立。」《基本法》第二條訂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第五條亦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因此,在「一國兩制」方針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是國家的一部分,但香港特區實行與內地不同的制度,包括公務員制度。
 
  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行政長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而《基本法》第四十三條亦訂明,行政長官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根據《基本法》第六十條,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而根據《基本法》第九十九條,香港特區政府公務員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這些條文都清楚顯示了香港特區政府公務員透過香港特區政府及其首長(即行政長官)而與中央人民政府在憲制秩序上的連繫。因此,香港特區政府的公務員,其身分不單是香港特區政府公務員,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務員。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務員」亦即「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務員」。
 
  根據《公務員守則》,公務員必須對在任的行政長官及政府完全忠誠,並須竭盡所能地履行職務。此外,公務員作為公職人員體系中的主要組成部分,具有政制上的角色,須竭盡所能,輔助在任的行政長官及政府。在「一國兩制」下,香港特區政府公務員在考慮及處理各項政策及問題時,不能單從香港特區本位出發,公務員既要依據《基本法》以及香港法律和制度辦事,也須同時兼顧香港是國家的一部分這角度,才可周詳全面履行其職務。
 
  正如前文所述,在「一國兩制」方針下,香港特區實行與內地不同的制度,包括公務員制度。《基本法》第一百零三條訂明,「公務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資格、經驗和才能予以任用和提升,香港原有關於公務人員的招聘、僱用、考核、紀律、培訓和管理的制度,包括負責公務人員的任用、薪金、服務條件的專門機構,除有關給予外籍人員特權待遇的規定外,予以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並不適用於香港特區政府公務員。事實上,《基本法》附件三已列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當中並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因此,並無需要把該法對內地公務員的要求納入香港特區政府的《公務員守則》。
 
  多謝主席。
 
2020年6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4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