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二題:就法庭案件進行遙距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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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榮鏗議員的提問和政務司司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自二○二○年四月三日起,合適的民事案件可使用法庭的視像會議設施進行遙距聆訊。法庭使用者可在硬件選項(即使用硬件式視像會議主機)或軟件選項(即使用裝有合適軟件的一般桌面電腦)下連接至視像會議設施。此外,司法機構正積極考慮啟用網頁即時通訊技術(WebRTC)進行視像會議,讓法庭使用者可透過使用簡單網頁瀏覽器連接至視像會議設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司法機構為使遙距聆訊能夠進行而需購置的設備;已經/將會購買有關設備的數量分別為何,以及已經/將會招致的資金及經常性開支分別為何;何時可完成購置所有設備;
 
(二)以何準則選擇WebRTC軟件及供應商;是否已購置有關軟件;如是,該軟件的技術規格及WebRTC的實施時間表為何;如否,相關工作的最新進展及啟用WebRTC進行視像會議的時間表為何;
 
(三)為進行遙距聆訊而將會引入的WebRTC解決方案,是否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例如英國)所採用的類似;如否,其分別為何;
 
(四)引入WebRTC後,司法機構在進行遙距聆訊方面的能力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例如英國、美國及澳洲)的如何比較,以及哪些地方需作出改善;
 
(五)高等法院大樓是否有足夠的互聯網接駁服務頻寬,供所有法庭同時進行遙距聆訊;
 
(六)司法機構為沒有所需設備以供出席遙距聆訊的訴訟人/證人提供甚麼協助;
 
(七)遙距聆訊的適用範圍會否擴大至刑事案件;及
 
(八)司法機構有否計劃透過進行多些遙距聆訊,處理積壓的案件?
 
答覆:
 
主席:
 
  根據司法機構提供的資料,政府就問題的回覆如下:
   
  為應對公共衞生的最新情況和不時的轉變,司法機構一直積極考慮在民事法律程序中,透過替代模式,包括使用視像會議設施等,進行聆訊。司法機構先後於二○二○年四月二日及六月八日發出指引,就高等法院、區域法院及家事法庭可使用視像會議等設施在合適的民事案件進行遙距聆訊,訂立詳細安排。
   
  在考慮遙距聆訊的技術選項時,除必須合乎法律規定外,重要的是,任何資訊科技的應用必須安全穩妥,以及在法庭運作當中使用資訊科技的具體範疇不得危及或損害法庭運作的完整性。
   
  就長遠安排而言,雖然在疫情過去後及法院回復正常運作模式時,親身出席面對面的聆訊將繼續是正常情況下法庭聆訊的常規模式;然而,司法機構正研究日後為妥善及有效地執行司法工作,是否可以在特定情形下使用遙距聆訊,以及如果可以,以何等程度和何種方式進行。司法機構會通知所有持份者最新情況,並在提出意見及建議後向所有相關人士進行諮詢。
   
  就通過視像會議設施進行遙距聆訊而言,法庭需要的主要器材是視像會議主機,亦需使用其他一般用途的周邊設備,例如顯示器和揚聲器。由於視像會議主機於涉及在港以外證人的遙距聆訊中已使用一段時間,司法機構在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之前,已備有一些視像會議器材。為應付短期和更長期内對使用視像會議設施進行法庭聆訊和各種會議的可能增加的需求,司法機構已分批添置15套視像會議主機,有關費用約為83萬元。然而,司法機構並沒有特別備存視像會議設施所需的經常開支的分項數字。
   
  司法機構表示,只會在合適的法庭案件或這些案件的一些部分,以及在必要或適宜的情況下,才會考慮使用視像會議設施。司法機構的最新評估是,其現時互聯網連接的整體容量,應足以滿足目前使用視像會議設施進行聆訊。司法機構會密切監察整體使用情況,並因應需要提升互聯網頻寬,以確保不同法院大樓,包括高等法院大樓的遙距聆訊得以順利進行。
   
  遙距聆訊自二○二○年四月起首次試行,當時法庭使用者需備有所需的企業級硬件,以連接至司法機構的視像會議設施。為配合日新月異的科技發展,在不影響對安全性和完整性的要求的情況下,司法機構一直研究多個可能的技術選項,以便利進行遙距聆訊。在此過程中,司法機構以推行更利便法庭使用者的解決方案為目標。司法機構亦一直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如英國和澳洲)因應其各自的情況及需要所採取的技術解決方案。由於他們的情況與香港的情況不盡相同,他們的技術解決方案不一定是司法機構的最佳參考基準。
   
  司法機構進行一些研究後,於二○二○年六月八日通知持份者,法院將可接納以軟件為基礎的選項,即法庭使用者可選擇使用個人電腦裝置,在安裝合適的軟件後便可連接至司法機構的視像會議設施。這項新的技術選項由二○二○年六月十五日起開始適用。司法機構指出,此選項的成本明顯較採購企業級硬件的成本為低。再者,此選項應更便於使用,亦有利於更廣泛地應用遙距聆訊。
   
  司法機構正致力探討更多可行的技術選項,當中包括正在仔細研究是否可在不影響法院程序的完整性或安全性的情況下,使用可進一步便利遙距聆訊的網頁即時通訊技術(WebRTC)。如再有任何其他技術選項,證明在政策及技術層面屬可行,而司法機構亦決定採用,則司法機構將會適時通知相關持份者。
   
  司法機構一直使用多種不同的替代方式處理民事案件(包括受法庭程序一般延期影響的案件),例如作書面處理,以及透過視像會議設施進行聆訊。經驗顯示,這些方式具有成效。
   
  刑事案件方面,現行法例未必容許以遙距方式進行整個刑事聆訊。司法機構現正採取較長遠的角度,審視刑事法律程序中有沒有任何部分適宜以遙距方式進行聆訊;以及如果有,當中涉及的政策、法律及運作上的問題。隨後,司法機構會考慮未來的路向。司法機構會按情況諮詢相關持份者。
   



2020年6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2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