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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堅持不遵從清拆命令被罰款十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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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於六月十一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十三萬元。
   
  有關命令涉及港島寶馬山道一幢住宅大廈的天台僭建物,總面積約為四十五平方米。該僭建物事先並無獲得屋宇署的批准,違反《建築物條例》,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單位的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命令,故被屋宇署於二○○七年及二○一三年提出檢控,並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分別罰款五千元及四萬元。然而,該名業主仍堅持不履行命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檢控。有關業主於本月再次被定罪,並被重罰十三萬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六月二十三日)說:「僭建物會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命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命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收阻嚇作用。」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24(1)條送達予他的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2020年6月2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1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