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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會見傳媒談話內容(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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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今日(六月二十二日)出席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後,與傳媒的談話內容:

律政司司長:多謝各位記者。中央已徵詢特區政府的意見,相信會充分考慮我們反映的意見,從國家層面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工作。我作為律政司司長,正如我一直說,我支持這項立法工作。大家有甚麼問題,我盡量回答。

記者:關於指定法官審理國安法案件,這樣會否干預司法制度?另外,法官需要有甚麼條件?以及指明法官審理案件,會否讓人覺得檢控和審理都是政府,出現不公平情況?

律政司司長:首先我們要知道,現時在《基本法》制度下,法官任命是由Judicial Officers Recommendation Commission(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作出建議,再由行政長官任命的。在挑選法官時所考慮的因素,《基本法》亦清楚指出,是按其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這一點一定不會改變。《基本法》也清楚寫明,法官的司法獨立受到保障。當他們宣誓成為法官時,亦說得很清楚,他們無畏無懼地按法律作出相關裁決。這是我們香港司法獨立一個很重要的根基。

  新華社公布的《草案》說明提及,由行政長官指定一些法官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大家或要小心理解,這裏所說是「指定若干名法官」,即是並非如某些人的說法,是由行政長官指定由誰審理每一宗案件,我對說明的理解是指定若干不同級別的法官,由裁判法院、區域法院到高等法院等的法官,專門處理這些國家安全的案件。

  我之前有提及,香港有些情況有一些名單,例如在商事法庭或仲裁法庭設有名單,這些法庭先訂下某些法官,有相關案件時,先由這些法官處理。優勝之處在於這些法官在處理這些案件時更加專長,案例亦會寫得更清晰。因此就「指定若干名法官」,我的理解是指定一個名單,所以不會影響法院的司法獨立,因為最終判案時,所有法官,無論是誰,只可以按照在他面前的法律和證據處理。
 
記者:《草案》有提及中央會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據律政司的理解,這會否受《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所限?《草案》亦有提及若本地法律與國安法不同,適用國安法規定,其實是否代表國安法有凌駕性?以及下星期的人大常委會開會,可能會通過這條法案,但現時條文仍未公開,律政司會否現時已經知道條文內容,會否考慮提前公開,有沒有就條文給予甚麼意見?

律政司司長:我手上拿着新華社的《草案》說明,就着你的問題去回應。該駐港公署實際的安排如何,其實我們暫時都不太清楚。不過我相信每一個香港市民最關注的是(駐港公署)在香港成立後會否需要守法,在說明中其實很清楚寫明,該駐港公署的人員是要守全國性法律和香港法律。這一點大家可以很清楚在說明中看到。

  至於第二條問題,在草案最後一頁的附則中,大家都會看到表述的說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此點,很多人會想知道處理方法是怎樣,香港的法律當然包括《基本法》。就我對中國法的認識,其實《憲法》與《基本法》是憲制的重要原則,而這條全國性法律其實是按《憲法》所授權予全國人大、全國人大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按相關《憲法》——大家都記得在《決定》中寫明是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四項、第十六項,以及《基本法》相關原則去作出《決定》。所以當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時,其實是要依照《基本法》相關條文。我們也別忘了,這條全國性法律會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然後在香港公布實施,列於附件三是《基本法》第十八條所提及的,是《基本法》內的一個條文,我很相信是會符合《基本法》相關的要求。

記者:國安公署表明在特定情形下會有管轄權,司長你是否掌握具體是在甚麼情況下,在此管轄權下將香港人送到內地受審?你預視哪些行為可能會觸發此情況?你昨日亦發出了聲明,表示會成立一個專責的檢控部門處理國安法,現時進行情況如何,是否需要經立法會批出款項或增加人手?

律政司司長:我們看到說明,以及聽到中央相關官員提到國安法此全國性法律時,已經提及絕大多數的案件都是在香港處理。換句話說,大家看到說明已知道,警方會設立部門,律政司會設立專門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部門,這些工作都在香港進行;說明亦提及除了一些特定情形外,這些我相信是極少極少數的情況。具體情況,大家未有條文,我現時也並不知悉,所以比較難、亦不適宜及不應在此討論。至於律政司的工作,是需要設立相關部門,相關人手會作出安排,有關工作正在準備當中。
 
 
2020年6月22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20時29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