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政務司司長就委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動議決議案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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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務司司長張建宗今日(六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七)項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7A條就委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動議決議案的總結發言:
 
代主席:
 
  我多謝議員對這個建議任命的支持及提出很多意見。議員關注的部分,我現在就一些重點作出回應。
 
司法獨立
 
  法治和司法獨立是香港的核心價值及我們賴以成功的基石,這個是大家眾所周知的,自特區成立以來一直受《基本法》保障。《基本法》第二條清楚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第八十五條亦清楚表明,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一直以來,法官均遵照司法獨立的原則,依法判案。正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於今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時清楚地闡述:法官一定要確保審判公平公正,並且嚴格依循法律的要求。法官履行職責時,只會以法律條文和法律精神為依歸,相對於法律考量,政治、經濟和社會因素完全不在考慮之列。所有法官及司法人員在就職時一定要作出司法誓言,宣誓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奉公守法,公正廉潔,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維護法制,主持正義,為香港特區服務。所有法官及司法人員,不論國籍,在執行司法工作時,一定要獨立並嚴格地依法行使其司法權。
 
法官政治中立
 
  有議員就近日幾宗案件發表意見。正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多番強調,法官必須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公平公正、無懼無私地審理案件,絕對不可偏頗,在觀感上亦不可被合理地理解為對任何人士或因由有所偏頗。該些原則已載於《法官行為指引》內。根據《法官行為指引》,司法機構有既定的普通法原則和做法處理關於司法程序中出現偏頗的事宜。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亦不時提醒所有法官及司法人員上述原則的重要性。
 
  特區政府強調,法治和司法獨立一定要由全港市民共同維護,任何人即使對法庭裁決有不同意見,亦不應以任何方式向法官或司法人員或法庭施壓,甚或作出人身攻擊,以免影響法院根據法律理據、不偏不倚地作出裁決。
 
法官國籍
 
  有議員剛才對法官的國籍的關注,我亦想在此簡單地回應。《基本法》第九十二條清楚訂明,特區的法官和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基本法》第九十條規定,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應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除了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外,《基本法》並沒有就其他法官及司法人員的國籍要求作出規定。《基本法》第八十二條亦清楚訂明,終審法院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在聆訊及裁決上訴案件時,終審法院審判庭由五名法官組成,當中須包括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或一名非常任普通法適用地區法官。自回歸以來(即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到現在),終審法院在審理絕大部分實質上訴時,除了極少次的例外情況外,均從非常任普通法法官的名單中選出一名法官參加審判。現任的十五名非常任普通法適用地區法官來自英國、澳洲及加拿大。他們都具備豐富的司法經驗、享有崇高的專業地位和聲譽,有助終審法院繼續有效地維護法治。
 
有關制定國家安全法
 
  剛才亦有多位泛民議員提出他們的意見,指國家安全法的制定,會影響特區的司法獨立。我想強調此說法實在完全錯誤。事實上,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部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從國家層面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填補國安缺口,事實上是有必要性和迫切性。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是依據《憲法》和《基本法》來貫徹「一國兩制」的方針,可以說是合憲、合法,亦合情合理。目的就是為了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維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長治久安,更好地保障市民的生命財產、基本權利和自由,絕對無損香港特區的司法獨立。
 
  正如我剛才所說,司法獨立在香港特區獲得充分尊重與保障。將會由人大常委會制定、並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以及由香港特區政府公布的國家安全法,在這個過程中我們會全面配合人大完成有關的立法工作。我們會在過程中積極反映香港特區的具體實際情況。
 
律政司司長作為推薦委員會委員
 
  剛才在辯論期間,許智峯議員等對於律政司司長出任推薦委員會委員,認為會損害委員會的獨立性。我想強調,政府是完全不認同這個看法。事實上,律政司司長只是推薦委員會九名委員之一,並沒有否決權。其作為政治任命官員的身分,亦不會阻礙律政司司長按照當初獲委任為推薦委員會委員時作出的誓言,即是「本着不懼不偏、無袒無憎的精神,就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轉介予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一切事項直率地向香港行政長官提供本人的意見」這個誓言。
 
  律政司司長是香港法律制度下擔當維護公眾利益的重要角色和法治守護者,亦是行政長官在法律事務上的首席顧問,因此由她出任推薦委員會委員,參與向行政長官推薦司法人員任命工作是恰當的。另外,律政司司長作為律政司的首長,處於一個獨特的位置,就特區的法制和法律、司法機構的工作、法律專業的要求和發展等,能夠充分掌握有關情況,可以協助推薦委員會審議司法人員的任命。
 
  剛才於辯論期間,我亦留意到許智峯議員批評律政司破壞法治。我絕不能接受這個言論,事實上,這是完全失實、不負責任,甚至可以說是惡意中傷。
 
司法獨立不受干預
 
  於辯論期間,亦有議員曾經指控內地干預香港的司法獨立,我要一再強調,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今年四月十五日發表聲明,表示自其二○一○年擔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以來,從未在任何時間沒有遇到或感受到內地機關以任何形式就香港司法獨立,包括委任法官事宜,作出任何干預。司法獨立受到《基本法》的充分保障,亦是香港法治的重要一環。
 
司法機構的人手及使用資訊科技
 
  何君堯議員對於司法機構,特別是司法人員的人手問題及青黃不接的議題表示關切,這點我是理解的。為了解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級別的招聘困難,司法機構已將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和以上級別的法官和裁判官的退休年齡延長了五年,對於人手方面有一定的紓緩作用。另外,在填補司法職位空缺前,司法機構在可行範圍內,會繼續以短期的司法人力資源協助維持各級法院所需的司法人手水平。
 
  另外,梁美芬議員促請司法機構加快使用資訊科技或進行遙距審訊,這點我亦完全理解和認同。事實上,作為其長遠策略之一,司法機構已經全面加強這方面工作,積極推行更廣泛地使用資訊科技以支援和便利法院事務的進行,亦有一個修例的必要,如不修例的話,有些事會做不到,所以事實上亦有一條條例草案,希望很快能夠得到議會的批准,能夠全面有效地落實電子化和應用資訊科技。
 
量刑決定
 
  最後一點,周浩鼎議員、葛珮帆議員提到可否設立一個量刑委員會。這一點,事實上,較早前我曾回應一條書面問題。司法機構曾經解釋:量刑是一項司法職能,應該由法院獨立行使,亦是法院專有職能。法庭每日都有大量不同案件去量刑,而每宗案件的具體情況均不同。要在每宗案件中判處公正而合適的刑罰,實在是法庭一項極具挑戰和艱巨的工作,亦涉及行使司法判斷以求取平衡的一個量刑決定。但如果是訴訟各方,包括律政司司長,認為判刑不一致的話,刑罰過重或過輕,可以提出上訴或申請覆核刑罰。
 
總結
 
  代主席女士,司法獨立向來是香港穩定繁榮的基石,日後亦如是。香港市民對司法機構確保法治及司法獨立得到維持,個人權利和自由獲得保障,有很高的期望。特區政府支持推薦委員會的建議任命,鑑於張舉能法官豐富的司法和行政經驗,我們對張法官以至整個司法機構,在維護法治及司法獨立方面,充滿信心。
 
  代主席女士,我謹請各位議員同意這項任命。多謝。



2020年6月1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3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