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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務司司長根據《法律援助條例》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動議擬議決議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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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務司司長張建宗今日(六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法律援助條例》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致辭全文:

代主席女士:

  我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內我的第一項議案,調整法律援助(下稱「法援」)申請人的財務資格限額。稍後我會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上,以我名義按先後次序提出另外兩項有關法援的議案。這兩項議案分別旨在調整法律援助署署長第一押記;以及訂立《2020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修訂)規則》,以調整刑事法援費用。

(一)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下稱《法援條例》)第7(a)條動議有關財務資格限額的擬議決議案

  我首先介紹第一項議案。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7(a)條,立法會可藉此決議,修訂《法援條例》第5和第5A條所指明的財務資源款額。

  法援服務是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一環。法援政策的目的是確保所有符合《法援條例》規定以及具備合理理據在香港法院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透過法律尋求公義。任何人士如欲獲得法援,必須同時通過《法援條例》規定的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因此,普通法律援助計劃(下稱「普通計劃」)及法律援助輔助計劃(下稱「輔助計劃」)的經濟審查分別設有不同的財務資源限額。

檢討財務資格限額

  行政長官於二○一九年《施政報告附篇》公布,建議把「普通計劃」及「輔助計劃」的法援申請人的財務資格限額分別提高約三成。

  首先,我們建議提高「普通計劃」的財務資格限額約三成,即由目前$307,130增加至$420,400。我們主要考慮到自二○一一年(亦即對上的一次性調整)以來,訴訟成本的升幅高於一般物價變動的累積升幅。我們也綜合參考了一系列有關法律專業人員開支指標的平均累積變動,如民事法援案件的訴訟成本、名義工資指數及私人寫字樓的租金指數等,並與丙類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比較。

  另外,我們建議增加「輔助計劃」的財務資格限額約三成,即由現時$1,535,650增至$2,102,000。除了考慮訴訟成本相比物價的變動外,我們亦期望這次調整能透過幫助財務資源僅僅高於現時財務資格限額的「夾心階層」申請者,尤其是較年長、沒有固定收入、主要依賴儲蓄生活的申請者,有可能因為個案複雜而需要動用所有資產以應付龐大的訴訟成本。

  我們亦會透過這次修訂附屬法例的機會,一併處理恆常機制內財務資格限額周年檢討的結果,亦即根據二○一七年七月至二○一九年七月期間丙類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增加普通計劃及輔助計劃的財務資格限額5.1%。

  根據法援署二○一九年的申請紀錄,不論是「普通計劃」或「輔助計劃」下獲批准申請人的平均和最高百分之十的評定財務資源,均是遠遠低於相關建議的新財務限額。因此,這一次性調整財務限額的建議,相信可持續地令更多符合《法援條例》的人士,不會因經濟理由不能尋求法律公義。

  香港的法援制度一直行之有效。過去三年,申請法援的刑事訴訟個案中,約七成(即每年約2 600宗)獲法援署批准;申請法援的民事訴訟個案中,則有約四成(即每年約5 800宗)獲批准。我想在此指出,申請遭拒絕的個案中,約九成是由於不能通過法援署的案情審查,而非經濟審查。案情審查是個法定的恆常機制,防止法援不會因放寬經濟審查而被濫用,確保公帑用得其所。

  我們已就上述建議增幅,在四月二十七日徵詢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的意見,委員對於剛才所說的建議並無異議。

  如立法會通過決議案,經調整的財務資格限額將於刊憲後生效。

(二)根據《法援條例》第22A條動議,有關法律援助署署長第一押記檢討的擬議決議案

  現在讓我講解一下第二項議案。根據《法援條例》第22A條,立法會可藉通過決議,修訂第18A(5)條指明可獲豁免法律援助署署長(下稱「法援署署長」)第一押記的贍養費款額,以及第19B(1)(a)條所指明法援署署長可就遭遇嚴重困苦的個案減少其保留款項的款額。

  如法援受助人從獲批法援的訴訟討回或保留任何金錢或物業,便須按《法援條例》第18A(1)條的規定,以從有關訴訟所討回或保留的金錢或物業,向法援署署長清還款項。法援受助人須以討回或保留的金錢或物業向法援署署長支付的款項,稱為法援署署長第一押記。根據《法援條例》第18A(5)條,法援署署長第一押記不適用於就配偶或前度配偶的贍養費款額。另外,法援署署長可根據《法援條例》第19B(1) (a)條行使酌情權,就任何人遭遇嚴重困苦的個案,減少其保留的款項,包括法定押記。

  政府在二○一八年完成檢討上述兩項豁免額,認為有需要調高該兩項款額,以反映自一九九六年(即對上一次的調整)以來通脹的情況,以及普通法律援助計劃的財務資格限額於二○一一年五月根據檢討調高的48%的增幅。我們建議把第18A(5)條指明的款額由$4,800上調至$9,100,以及把第19B(1)(a)條所指明的款額由$57,400上調至$108,850,建議增幅為89.6%。

  另外,我們亦建議引入機制每年檢討上述兩項款額,以計及一般物價變動(按丙類消費物價指數計算),並在日後與法律援助的財務資格限額的周年檢討同步進行。引入每年檢討機制無須修訂《法援條例》。

  我們已將檢討結果及未來路向在二○一八年四月諮詢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委員於會上對上述建議並無任何異議。

  如立法會通過決議案,我們會於決議刊登憲報後實施建議。

(三)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9A(1)條訂立《2020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修訂)規則》(下稱《修訂規則》)

  至於第三項議案,刑事訴訟程序委員會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下稱《條例》)第9A(1)條訂立《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下稱《規則》),當中訂明法援署須支付在刑事案件中獲其委聘,代表法援署負責訴訟工作的私人執業大律師和律師,處理各級法院刑事案件的費用(即刑事法援費用)。根據《條例》第9A(1)條,《修訂規則》須經立法會批准。為確保法援署和律政司在爭取同一批律師提供服務時,不會讓任何一方不公平地佔優,律政司會參照同一收費表,委聘私人執業大律師和律師代表控方出庭處理刑事案件(即檢控費用)。至於透過當值律師服務為裁判法院和少年法庭的被告人出任法律代表的律師,則會獲支付當值律師費用。

  當局在一九九二年十月向前立法局財務委員會匯報,政府會兩年一度檢討上述三項費用(即刑事法援費用、檢控費用和當值律師費用),以計及參照期內丙類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在兩年一度檢討時,政府主要考慮參照期內的一般物價變動情況,以及委聘大律師和律師時有否出現困難。

  代主席女士,就二○一八年完成的兩年一度檢討工作,在參照期內(即二○一六年七月至二○一八年七月)丙類消費物價指數上升了4%。因此,我們建議把該三項費用相應上調4%。在二○一八年七月以後出現的一般物價變動會在下一輪兩年一度的檢討中反映。

  我們已於二○一九年一月,就是次檢討結果諮詢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該委員會對建議增幅並無異議。

  在法援署實施經上調的刑事法援費用時,律政司會以行政方式,調整檢控費用的收費表。行政署亦會透過行政方式,相應調整當值律師費用。

  如立法會通過決議案,我們會於今年七月二十日實施《修訂規則》。

  代主席女士,我謹請各位議員支持以上三項議案,多謝。
 
2020年6月1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36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