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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選舉活動指引今日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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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
 
  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今日(六月十八日)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發表立法會選舉活動指引。指引適用於今年舉行的二○二○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以及其後的立法會補選。

  選舉活動指引有兩個不同層面,即(一)闡釋與選舉相關的法例條文,及(二)按照公平及平等的原則為選舉活動制定行為守則。

  選管會發言人說:「選民有賴公平有序的選舉,選出其代表。選舉是嚴肅的事情,選舉程序受有關選舉法例嚴格監管。有意參選的人士及其他持份者必須了解及遵從選舉法例的規定,以免誤墮法網。候選人及各持份者亦應參考選舉活動指引中所載述的良好做法,以確保選舉能在公開、公平及誠實的情況下進行。」
 
  在建議指引的公眾諮詢期內,選管會共收到約108 000份書面申述。當中,有關投票站的排隊安排、選民領取選票及點票站秩序方面備受社會關注。選管會經充分考慮收集到的意見後,在指引中列明相關安排:
 
(I)投票站的排隊安排

  在公平及平等的原則下,每位選民須排隊進入投票站投票。投票站內設有多張發票櫃枱,每張櫃枱負責處理屬指定身分證號碼字頭英文字母組別的選民,而每名選民只可到按其身分證號碼字頭所分配的發票櫃枱領取選票。與此同時,投票安排亦須顧及因身體狀況而難以長時間站立排隊輪候領取選票的選民(例如長者、孕婦及肢體傷殘以致行動不便的人士)。有見及此,選管會經考慮後,決定沿用去年區議會一般選舉的處理方法,即投票站主任會盡量安排有關選民在投票站內坐下輪候領取選票,並適當地記下其排隊次序,當輪到該選民領取選票時,指示他/她前往有關發票櫃枱領取選票。
 
  另一方面,當有選民在站外排隊輪候進入投票站,而站內有任何發票櫃枱無人輪候時,投票站人員會在站外高舉指示牌,指示在站外輪候而身分證號碼屬於相關英文字母字頭的選民直接進入投票站,到有關發票櫃枱領取選票。此安排亦適用於上述需坐下輪候的選民。發言人說:「過往選舉的投票日亦有票站作類似安排,而在今屆立法會換屆選舉則會在所有投票站實施。」投票站主任又會視乎投票站內的實際情況,在投票高峰時段靈活調整有關發票櫃枱所負責的身分證號碼字頭組別,及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加開櫃枱,以加快處理排隊的選民。
 
  發言人說:「排隊輪候領取選票屬普遍現象,其他地區亦有類似情況。上述投票安排既符合公平的原則,亦關顧有特別需要的選民,更可加快分流選民到有關發票櫃枱,從而減省整體的輪候時間。」
 
  再者,根據過往經驗,當投票站工作人員若要前往自己獲編配的投票站投票時,投票站主任會盡量安排,通常會在用膳時間或投票站內人流較少時段前往。但有些投票站的工作繁忙和人手緊張,可能對投票站運作造成影響。因此,為了讓前往投票的投票站工作人員可盡快返回工作崗位為選民服務,如他們到達獲編配的投票站外時有排隊人龍,他們在向該投票站的工作人員出示其所屬投票站人員工作證明後,可獲准進入站內排隊領取選票及投票,這個安排希望能令他們可以盡快回到其工作的投票站,繼續為選民服務。
 
(II)查看選民登記冊上個人記項資料
 
  根據法例,投票站人員向選民發出選票時,會在選民登記冊上該名選民的姓名和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劃上一條橫線,以示該選民已領取選票,防止重複投票。為增加發票工作的透明度,投票站人員會在遮蓋選民登記冊上其他選民的記項後,讓正在發票櫃枱領取選票的有關選民觀察劃線工作,同時亦確保其他選民的個人資料保密。
 
(III)維持點票站秩序及提高公眾對點票安排的認識
 
  公眾人士及傳媒是有權進入點票站觀察點票的,一向以來,當點票站內可讓公眾人士進入的範圍已滿,投票站主任不會再容許公眾人士進入。為讓公眾人士預早知悉公眾範圍內可容納的人數上限,投票站主任和總選舉主任會分別在每個點票站及中央點票站外張貼通告,說明在點票站公眾範圍內可容納的人數。
 
  發言人補充:「事實上,基於場地實際面積和其他限制,可進入點票站人數一直是有上限。上述安排是為了在保障公眾知情權和維持點票站秩序兩者間取得平衡。」
 
  點票站是容許拍攝的。公眾人士及傳媒可以在公眾範圍(不包括點票區範圍)內拍攝。而為備存資料作紀錄用途,各點票站及中央點票站(包括點票區範圍)內會裝設攝錄設施,攝錄點票站實際情況,希望相關做法能有助保障點票站內公眾人士及工作人員的安全。
 
  除上述在指引中列明的安排外,為確保票站主任的點票工作不受任何干擾或威嚇,選管會會指示票站主任,在點票過程中如有任何人士在場內喧嘩或叫囂,會即時暫停點票工作,直至恢復秩序為止。如有關人士拒絕遵守票站主任指示,繼續作出滋擾行為,會安排現場工作人員及警務人員將有關人士逐離點票站,然後才恢復點票工作。
 
  另外,考慮到在二○一九年區議會一般選舉投票日於個別點票站出現的秩序問題,可能是因公眾對裁決問題選票的認識不足,選舉事務處除了一如以往把各類明確有效、無效及問題選票樣本張貼在點票區內,供投票站主任、候選人、其選舉代理人及監察點票代理人參考外,亦會張貼在點票站的公眾區範圍內,希望藉此加深公眾對有關方面的認識。
 
  至於有建議在投票站採用「電子派票」,即採用電子選民登記冊以核實選民身分及發出選票。發言人指出,推行電子選民登記冊涉及多個程序,包括招標、修改相關附屬法例、反覆驗證及測試系統。要趕及在今年九月立法會換屆選舉推行,不論在時間、立法程序,以及技術上都不可行。
 
  在技術層面,基於相關系統涉及處理超過四百萬選民的個人資料,必須確保系統安全,防止資料外洩等意外發生。在推出及落實前,要先通過資訊科技風險評估及審計,否則市民大眾亦會對系統缺乏信心。最重要的是必須確保系統穩妥,不能在投票日有任何出錯的情況發生。
 
  他補充:「事實上政府多年來一直都積極研究將選舉不同環節電子化,但任何安排都必須在資訊科技應用、效率、安全風險、私隱保障和公眾信任等多方面取得平衡。選舉事務處現正計劃於二○二一年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使用電子選民登記冊,並會繼續積極研究在公共選舉中引入不同科技,以改善選舉流程和工作效率。」
 
  選管會在諮詢期內亦收到申述,對指引第十六章有關「選舉開支及選舉捐贈」內提及「候選人」的定義表示關注。有關「候選人」的定義已在《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中清楚訂明。「候選人」是指:(1)在某項選舉中接受提名為候選人的人;(2)亦指在某項選舉的提名期結束前的任何時間曾公開宣布有意在該項選舉中參選的人。
 
  發言人重申,該章節中「候選人」的定義只是沿用《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訂明的定義,該定義在選管會過往發表的選舉活動指引內一直有載錄,選管會無意亦沒有權改變「候選人」的定義。另外,該條例亦清楚訂下條文規管選舉開支,並為選舉開支設定最高限額,以及規定候選人提交選舉申報書,以列出所有選舉開支及選舉捐贈,目的是為確保候選人在合理規範的開支水平內公平競爭。選管會有責任提醒有意參選人士相關選舉法例的要求,特別是已有案例提出論點,為選舉開支定下一些客觀指標可作參考,以免參選人士因為未有為意而觸犯法例。
 
  發言人促請有意參選人士及其他持份者仔細閱讀立法會選舉活動指引及相關的選舉法例,並嚴格遵守有關法例及指引。指引可於選舉管理委員會網站(www.eac.hk)下載,或在選舉事務處及各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諮詢中心查閱。
 
2020年6月1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0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