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2019年職業退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修正案辯論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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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今日(六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9年職業退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動議修正第4、10、25、27、30及44條的發言全文︰
 
代主席:
 
  我們將會提出修正案,以修正秘書剛讀出的條文。
 
  修正案旨在反映法案委員會提出的建議,以及提出數項在用語上和技術性的修訂。修正案的內容已載列於發給各位委員的文件內。我現在簡介修正案的主要的三方面內容。
 
  第一方面,我們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4條,在建議新增的《條例》第 2B(2)條中,在「超過 4 年」之前加入「連續」兩字。這項修正,我剛才都已有提及。建議新增的第2B(2)條提到,如某人全職為設於香港的商業機構或其他機構提供服務超過四年,而該人提供該等服務的方式及受控制的程度,使該人可被合理視為該機構整體的一部分,則提供服務須視為僱傭關係。我們在考慮法案委員會的意見後,建議將「超過4年」的字眼改為「連續超過4年」,以釐清有關規定是指一段連續超過四年的期間。
 
  第二方面,在《條例草案》第11(1)和12(2)條,即建議新增的《條例》第11(1)(ba)條和12(1)(ba)條,「不遵守處長施加或修訂的豁免條件」是撤回獲豁免計劃的豁免證明書的理由之一。因此,為統一起見,我們建議將「不遵守處長施加或修訂的註冊條件」列作撤銷計劃註冊的理由之一。我們因此建議在《條例草案》第25、27和30條,即在《條例》新增的第33A、42和45條,將「不遵守處長施加或修訂的註冊條件」加入成為須申報事件,以及作為處長建議撤銷註冊和正式撤銷註冊的理由之一。
 
  最後,我們亦建議提出一些用語上和技術性的修訂,例如在《條例草案》第44(6)條,即建議新增的《條例》第67(6A)條,刪去「或(gab)」的字眼,以移除集團註冊計劃不遵守新增提供書面聲明的規定的後果,使適用於非集團註冊計劃與集團註冊計劃的做法統一。
 
  代主席,我們在擬備修正案期間,已考慮法案委員會委員和立法會法律顧問的意見。法案委員會對所有修正案並無異議。
 
  就此,我謹此陳辭,懇請各位委員支持以上修正案。



2020年6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