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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9年職業退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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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今日(六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9年職業退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代主席:
 
  首先,我要多謝法案委員會主席張華峰議員和其他委員,以及立法會秘書處和法律顧問的努力,令《2019年職業退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得以順利完成。我亦要多謝業界和不同持份者在這個過程中給予我們寶貴意見。
 
  職業退休計劃,顧名思義,是僱主為其僱員設立以僱傭關係為基礎的退休計劃,其目的是向僱員提供在終止服務或退休時支付的利益,或就僱員在死亡時支付的利益。這亦是政府在一九九三年為妥善規管這些計劃而實施《職業退休計劃條例》(《條例》)的立法原意。      
 
  縱然絕大部分的職業退休計劃都符合上述建基於實質僱傭關係的原則,但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處長)(即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留意到,有個別職業退休計劃可能被不當用作可供任何人參加的集體投資計劃,違反政策原意。由於職業退休計劃不屬《證券及期貨條例》所指的「證券」,因此不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相關規管。這類不當使用職業退休計劃的情況會損害香港在投資產品規管方面的整全性。
 
  有鑑於我剛才所提及的問題,我們建議透過《條例草案》,明確地將不符合實質僱傭關係的原則的職業退休計劃剔出《條例》的涵蓋範圍,杜絕職業退休計劃被不當用作投資工具。
 
  與此同時,《條例草案》中亦建議加入不同措施,提升職業退休計劃的管治水平,以增強對計劃成員的保障。
 
  接下來讓我總結一下《條例草案》的細節,是有三個方面。
 
  第一方面,我們建議修改《條例》中「職業退休計劃」的定義,列明該些計劃的條款須將計劃成員限於合資格的人士(即與計劃僱主之間有實質僱傭關係的人士,或符合《條例草案》訂明其他情況的人士)。《條例草案》中亦加入一系列措施,以確保職業退休計劃成員屬合資格人士。首先,我們建議就新的註冊或獲豁免計劃申請,要求申請人提交相關適用的聲明,例如:律師、核數師和僱主聲明,以確認計劃符合實質僱傭關係的原則。在持續監管要求方面,我們亦建議規定所有職業退休計劃的僱主向處長提交周年聲明,確認計劃符合實質僱傭關係的原則。
 
  第二方面,我們建議加強規管,不再容許職業退休計劃以符合剛才陸議員(陸頌雄議員)所說的「計劃成員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持有人的人數不超過10%或50人(以較少者為準)」這較為寬鬆的條件,申請成為獲豁免計劃。
 
  第三方面,《條例草案》建議加強處長查察和調查權力。新增的權力與積金局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下的權力相若。我們希望透過以上措施,提升職業退休計劃的管治水平,以增強對計劃成員的保障。
 
  法案委員會支持《條例草案》的目的及各項新增的措施。以下我簡單歸納一下法案委員會就《條例草案》作出的討論。
 
  法案委員會的其中一個關注點,是《條例草案》對僱主的影響。事實上,積金局早前已就各項主要修例建議諮詢有關僱主、僱主組織、計劃管理人、業界組織及專業團體。諮詢各方均同意須加強《條例》的規管制度,並普遍支持建議。僱主團體亦認為,新增的監管要求並不會為僱主帶來太多的額外合規工作。
 
  另外,僱主團體對原有建議取消現行所有申請豁免途徑的做法表達了關注。因應僱主團體的意見,在不違反政策原意及不影響計劃成員的利益的大前提下,我們亦從善如流,同意保留若某職業退休計劃屬已獲香港以外地方主管當局註冊或批准的離岸計劃,而該主管當局執行的職能大致上類似處長的職能,在此前提下,該計劃仍可申請成為獲豁免計劃。積金局亦接納了僱主團體的意見,在其網頁公布申請豁免程序的補充指引,以及獲認可的海外主管當局名單,以便業界參考。
 
  除此之外,議員亦有關注涉嫌違規的職業退休計劃的情況。根據積金局今年五月的資料,我們初步懷疑市場上有七個不符合實質僱傭關係的原則的職業退休計劃,該些計劃的成員總數約為340人。《條例草案》生效後,積金局會引用相關條文作進一步調查。如調查後證實違規情況存在和屬實,積金局可以就該些計劃撤銷註冊或撤回豁免,但在撤銷註冊或撤回豁免之前,會與有關計劃的關聯人士商討退場機制或考慮採取其他合適措施,務求把對計劃成員的影響減至最少。如有需要,積金局會與證監會保持密切聯絡。
 
  法案委員會亦關注到《條例草案》第2B條有關僱傭關係的釋義。這條條文是建基於原有《條例》第3條的規定。《條例》第3條提到,凡有任何職業退休計劃的成員全職為設於香港的商業機構或其他機構提供服務超過四年,而若他提供該等服務的方式及受控制的程度,使他可被合理地視為該機構整體的一部分,則無論該成員與該機構的東主有否訂立僱傭合約,該東主亦須被視為有關成員的僱主。我們在考慮法案委員會的意見後,建議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將「超過4年」的字眼改為「連續超過4年」,以釐清有關規定是指一段連續超過四年的期間。
 
  我們亦建議對《條例草案》作出數項用語上和技術性的修訂,我會在稍後詳加解釋。
 
  在此,我多謝梁議員(梁繼昌議員)、陸議員(陸頌雄議員)及陳議員(陳健波議員)剛才支持我們的草案。在此我簡單回覆梁議員和陸議員剛才的意見。
 
  就梁議員的問題,其實立法會已經在去年二月二十一日通過了《2018年稅務(修訂)(第7號)條例草案》,將職業退休註冊計劃從現行《稅務條例》附表17C中的「免申報財務機構」名單中剔除,使其歸類為「申報財務機構」。職業退休計劃管理人須由今年一月一日起收集相關資料,以備稅務局於二○二一年九月可與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夥伴的稅務管轄區交換資料。
 
  就陸議員提到關於vesting(歸屬比例)的問題,我們理解現時的情況是,僱員在一開始時是有選擇的,他們可以參加ORSO(職業退休計劃)或MPF(強積金計劃),當然在有關條例修改或打算修改前,其實是可以加強宣傳教育的,讓僱員作出選擇時可以更加清楚他將要加入有關計劃的背景。
 
  代主席,職業退休計劃是強積金制度以外,本港的退休保障制度中的重要一環。透過《條例草案》的各項建議,我們期望打擊濫用情況,為職業退休計劃設立更完善和更清晰明確的規管制度,確保香港在投資產品規管方面的整全性。同時,透過提升職業退休計劃的管治水平和加強執法權力,我們亦希望更有效保障計劃成員的利益。
 
  我懇請大家支持《條例草案》和我稍後提出的修正案。
 
  代主席,我謹此陳辭。
 
2020年6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3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