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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一題:為少數族裔人士提供傳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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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鄺俊宇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提供公共服務的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公共服務提供者)會為不諳中英文的少數族裔人士提供傳譯服務,以便利他們獲得公共服務。香港基督教服務處營運的融匯—少數族裔人士支援服務中心(「融匯」中心)是傳譯服務提供者之一。有少數族裔人士反映,不少公共服務提供者的前線人員即使未能與他們有效地溝通,仍沒有主動為他們安排傳譯服務。另一方面,政府已修訂《促進種族平等行政指引》(《指引》),把關於語言服務及收集服務使用者資料的指南納入《指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各公共服務提供者(包括社會福利署、房屋署、衞生署、勞工處、其他政府部門及醫院管理局)安排傳譯服務的次數,並按(i)公共服務提供者名稱、(ii)傳譯服務類別(即電話傳譯、視譯、即場傳譯、筆譯、校對及即時傳譯),以及(iii)傳譯服務所涉少數族裔語言,列出分項數字;
 
(二)是否知悉,過去三年每年融滙中心接到多少宗要求,向使用公共服務的少數族裔人士提供傳譯服務,並按(i)公共服務提供者名稱、(ii)傳譯服務類別、(iii)傳譯服務所涉少數族裔語言,以及(iv)要求是否獲接納,列出分項數字;
 
(三)鑑於政府會按《指引》收集少數族裔人士使用各類公共服務的相關數據(包括族裔及少數族裔語言),政府會否根據該等數據規劃未來投放於支援少數族裔公平地使用公共服務的資源;
 
(四)政府會否監察各公共服務提供者有否按《指引》中的語言服務指南,向少數族裔人士提供傳譯服務;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民政事務總署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會否制訂指引,要求「融匯」中心及各公共服務提供者記錄及公布拒絕傳譯服務要求的原因,以增加透明度及讓公眾監察;及
 
(六)鑑於不少政府部門(例如房屋署、勞工處)沒有訂立傳譯服務的預約安排,需即場傳譯服務以協助填寫公共服務申請表格的少數族裔人士須到該等部門的辦事處取籌輪候接見,然後才獲安排傳譯服務,而該程序十分耗時,政府會否敦促各公共服務提供者訂立即場翻譯服務的預約安排?
 
答覆:
 
主席: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致力消除種族歧視和促進不同種族裔人士的平等機會。為了加強對不同種族人士的支援,政府優化了《促進種族平等行政指引》(《指引》)。自今年四月起,《指引》的適用範圍由以往23個政策局、部門和公共機構(註一),擴展至所有為不同種族裔人士提供服務的政策局、部門和有關機構(統稱為公共主管當局)。《指引》旨在提高公共主管當局在制訂、推行和檢討有關政策及措施時,要注意種族多元及共融的意識,以及給予公平合理的考慮,同時指導公共主管當局如何確保所有香港市民,不論種族,皆有平等機會獲得公共服務。
 
  在香港,不能以中文或英文有效溝通的不同種族人士在使用公共服務時或會遇到困難。為消除語言障礙,經修訂的《指引》備有新增的語言服務指南,列出具體步驟協助公共主管當局的管理及前線人員辨識服務使用者對語言服務的需要、向服務使用者介紹並主動提供語言服務,以及為有需要的人安排適當的語言服務。
 
  經修訂的《指引》亦新增了收集資料指南,規定公共主管當局應檢視所有政策範疇,找出不同種族人士會利用和需要的政策及措施,以及定期收集有助於促進平等機會的資料,以便監察和持續改善服務。公共主管當局將會分階段推行收集資料的安排,預計於二○二二年三月或之前完成選定須收集資料的服務及相關準備工作。

  就鄺俊宇議員的提問,經諮詢相關負責政策局/部門後,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經修訂的《指引》由今年四月起在所有政策局、部門和有關機構開始推行。由於與傳譯服務有關的資料收集工作正逐步開展,因此現階段只能提供以往《指引》涵蓋的政策局、部門和公共機構的資料。相關機構在過去三個財政年度為不同種族人士提供傳譯服務的次數載於附件一。
 
(二)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提供協助不同種族人士融入社區的支援服務,主要服務包括透過六間少數族裔人士支援服務中心和兩間分中心,為不同種族人士提供語文學習班及適應課程等。其中由香港基督教服務處營辦的融匯—少數族裔人士支援服務中心(「融匯」中心)亦提供不涉及指定/專業範疇的八種語言(註二)的一般傳譯及翻譯服務,歡迎各決策局、部門和公共機構及不同種族人士使用。該服務以即時電話傳譯服務為主,在資源許可的情況下會安排即場傳譯或即時傳譯服務。
          
  過去三個年度,「融匯」中心向各政策局、部門和公共機構及不同種族人士提供的傳譯及翻譯服務次數和按語言劃分的服務數字分別載於附件二和附件三。「融匯」中心並無備存未能提供傳譯服務的個案資料。
 
(三)公共主管當局根據《指引》定期收集得來的資料,可以評估其政策及措施對促進種族平等的影響,從而按實際運作情況,考慮對其政策、措施及服務作出適當調整,以達致讓不同種族人士皆有平等機會獲得公共服務的目標和持續改善服務。
 
(四)為避免語言成為服務使用者獲得公共服務的障礙,《指引》訂明公共主管當局須監督並定期檢討提供語言服務的安排,以作適當的改善。此外,公共主管當局須每年向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報告關於「語言服務需要」(包括接獲語言服務要求的次數及提供傳譯服務的次數)及「選用的語言」的情況,以便進行整體監察。如市民認為公共主管當局違反指引規定,可透過相關公共主管當局處理申訴的現有機制反映。
 
(五)根據《指引》,公共主管當局必須向有傳譯/翻譯服務需要的服務使用者,收集其「傳譯/翻譯服務需要」及「選用的語言」(中、英文以外)的基本資料,包括要求提供語言服務的個案數目;向服務使用者提供語言服務的個案數目;接受或拒絕接受所提供的語言服務的個案數目;以及所要求選用的語言等。公共主管當局將每年向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提交上述資料,整合後的統計數字會上載至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的網站,供公眾參閱。
 
(六)公共主管當局會視乎實際需要為不同種族的服務使用者提供合適的協助,包括傳譯服務,使他們享有平等機會使用公共服務。由於不同種族人士使用各種公共服務時所需要的傳譯服務各有不同,公共主管當局會視乎實際情況,採用合適的安排為他們提供傳譯服務。
          
  舉例來說,公眾人士到訪香港房屋委員會轄下辦事處(例如屋邨辦事處和公屋申請辦事處)時如有傳譯服務的需要,可預先向「融匯」中心預約傳譯服務,亦可當場向職員提出,職員會聯絡「融匯」中心透過即時或預約安排通過電話或其他方法提供傳譯服務。另外,勞工處為不同種族人士安排傳譯服務,以確保他們不會由於言語障礙而未能獲得服務。當不諳中、英語的人士到勞工處而需獲取即時服務時,勞工處會盡快聯絡「融匯」中心透過電話提供傳譯服務。至於預約會面和調查會議,勞工處會在可行的情況下安排即場傳譯服務。
 
註一:23個政策局、部門和公共機構分別為教育局、社會福利署、勞工處、民政事務總署、僱員再培訓局、職業訓練局、食物及衞生局、衞生署、醫院管理局、建造業議會、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創新科技署、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房屋署、香港天文台、香港郵政、法律援助署、香港警務處、懲教署、香港海關、入境事務處、香港消防處和選舉事務處。
 
註二:該八種語言為印尼語、印度語、尼泊爾語、旁遮普語、菲律賓語、泰語、烏爾都語和越南語。
 
2020年6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4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