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例管理及經營會社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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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男一女和一間公司因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今日(六月十六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4,000元至4,5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去年八月和九月分別巡查兩間位於銅鑼灣怡和街和一間位於銅鑼灣渣甸街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
   
  牌照處人員巡查怡和街其中一間會社時,喬裝顧客並光顧食物及飲品,但會社職員並無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分,或邀請其成為會員。會社職員亦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註冊圖則和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的副本。上述情況違反合格證明書內的第10、12和14項條件。作為會社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男子因而被控違反條例第21(2)條。
   
  怡和街另一間會社的職員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註冊圖則。牌照處人員同時發現會社擺設與註冊圖則不符,而在場人數亦比合格證明書的發證條件上限人數多。上述情況違反合格證明書內的第3、6和10項條件。負責管理上述會社的女子因而被控違反條例第21(1)(a)條。
   
  牌照處人員巡查渣甸街的會社時,喬裝顧客並光顧食物及飲品,但會社職員並無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分,或邀請其成為會員。會社職員亦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註冊圖則和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的副本。上述情況違反合格證明書內的第10、12和14項條件。負責管理上述會社的男子及作為會社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公司因而分別被控違反條例第21(1)(a)條及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合格證明書持有人,必須遵守證明書上的條件。政府會繼續執法行動,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2020年6月16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