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租戶及公屋申請人虛假陳述被法庭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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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署發言人今日(六月十六日)提醒所有公屋租戶及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以及其真實婚姻狀況。日前三宗有關個案的當事人被法庭判處監禁緩刑。

  在第一宗個案中,一名公屋租戶在二○一九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沒有申報擁有一個市區的士牌照,惟經調查後發現截至二○一九年四月,相關的士牌照的平均牌價為5,590,000元,超逾二○一九/二○年度三人公屋家庭的2,310,000元資產限額,亦即公屋入息限額的100倍。該租戶因忽略提供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指明的詳情,違反《房屋條例》第27(a)條而被房屋署檢控,並於較早前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惟裁判官考慮到案情嚴重,並不適合以罰款方式處理。在參閱感化官的報告後,法庭昨日(六月十五日)判處該名被告監禁十四天(緩刑十二個月)。

  在第二宗個案中,一名公屋申請人於二○一九年的審核會面時申報他的銀行存款資產淨值爲8,084.99元。其後經調查揭發,該申請人實際持有銀行存款合共572,827.34元,超逾二○一九/二○年度的公共租住房屋三人家庭總資產淨值限額454,000元,並不符合申請公屋的資格。該名申請人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6(1)(c)條而被檢控,並於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慮到案情嚴重,並不適合以罰款方式處理,判處被告監禁一個月(緩刑十二個月)。

  在第三宗個案中,一名公屋申請人及其前妻,一同在二○一八年的審核會面及二○一九年的入伙會面中,申報他們的婚姻狀況為已婚,並獲編配一個位於蘇屋邨的公屋單位。其後調查結果顯示,他們實際上已於二○一七年離婚,並不合符資格獲配該公屋單位。兩名被告因違反《房屋條例》第26(1)(c)條而被檢控,於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同樣以案情嚴重為理由,判處兩名被告監禁一個月(緩刑十二個月)。
   
  房屋署發言人表示,作為釐定租金以及審核續住公屋資格的基礎,住戶必須準確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因此,在作出申報前,住戶應仔細閱讀入息及資產申報表的內容及填表須知,並按指定的方法計算其收入及資產填寫相關資料。否則,住戶便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而觸犯《房屋條例》第26(1)(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或因忽略提供資產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而觸犯第27(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房屋署亦會向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甚至收回他們現居的公屋單位。

  此外,發言人亦提醒所有公屋申請人,如申請人因違反《房屋條例》第26(1)(c)條,即在申請公屋時明知而向香港房屋委員會作出虛假陳述,而被法庭定罪,最高同樣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而相關的公屋申請亦會因此而被取消。



2020年6月16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