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將於六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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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將於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的立法會大會上恢復二讀辯論。
   
  政府發言人今日(六月十五日)表示:「條例草案建議延長《僱傭條例》(第57章)下的產假四個星期,讓合資格僱員在緊接十個星期的產假之後連續放取;並維持以現時法定產假薪酬的比率(即僱員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計算就延長產假須支付的法定產假薪酬,以每名僱員36,822元(註)為上限。」
   
  「條例草案亦建議兩項技術性修訂,包括將《僱傭條例》下『流產』的定義由『懷孕28個星期內』更新為『懷孕24個星期內』,讓懷孕24個星期或以後產下不能存活嬰兒的女性僱員,在符合其他所需條件的情況下,有權獲得產假;以及接納由受過專業訓練的人員所簽發的到診證明書,作為合資格僱員就接受產前檢查當日有權獲得疾病津貼的證明文件。」
   
  「政府承諾,僱主就條例草案下須支付並已支付的新增產假薪酬,可向政府全數申領發還,發還安排將以行政措施處理。」
   
  考慮到社會大眾的意見及為進一步優化對懷孕僱員的有關保障,政府今日已向立法會作出預告動議修正案,將條例草案下新增四個星期產假薪酬的上限(即36,822元)提高至80,000元,此金額已超過以每月工資100,000元計算的四個星期產假薪酬。參考二○一八年統計數字,每月工資在100,000元或以下的僱員,佔全港女性僱員人數超過99%。如修正案獲立法會通過,僱主可向政府申領發還的新增產假薪酬的上限會相應提高至每名僱員80,000元。
   
  發言人續說:「一直以來,政府公開承諾,目標是在二○二一年年底前實施新增產假薪酬的發還款項制度。鑑於整體社會期望能盡早讓懷孕僱員受惠,我們已重新考慮有關實施的時間表。政府會探討盡早實施修訂條例的可行性,並就此諮詢勞工顧問委員會。我們希望提早一年,即今年年底實施修訂條例。」
   
註:此36,822元上限相等於一個每月工資50,000元的僱員在四個星期內可得的五分之四薪酬。根據二零一六年數字,每月工資在50,000元或以下的僱員,佔全港女性僱員人數約95%。  



2020年6月15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20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