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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海關就游泳輔助用品及水上玩具安全進行巡查(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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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海關今日(六月十五日)公布過去一個月就游泳輔助用品及水上玩具進行巡查行動的結果,發現兩款兒童游泳圈未附有識別標記或雙語警告標籤,涉嫌違反《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附加安全標準或規定)規例》(《規例》)。

  海關早前接獲相關機構轉介,指市面上有懷疑不安全的游泳輔助用品(包括嬰兒游泳頸圈、胸圈和兒童游泳座椅)及水上玩具(包括兒童游泳圈)出售。海關隨即在各區進行巡查行動,並試購二十三款相關產品作安全測試。

  行動期間,海關發現兩款並未附有識別標記或雙語警告標籤的兒童游泳圈分別於兩間零售店鋪出售,涉嫌違反《條例》及《規例》。

  海關人員其後再於上述一間零售店鋪檢取其中一款二十九件涉嫌違例的兒童游泳圈。

  案件仍在調查中。

  海關亦正就另外五款於試購所得的兒童游泳座椅作相關安全測試,以確定是否符合《消費品安全條例》的一般安全規定。

  餘下十六款產品則沒有違反《條例》或《消費品安全條例》。

  海關提醒市民,在購買及使用游泳輔助用品及水上玩具時,應注意以下安全事項:
 
  • 購買和使用前必須先檢查用品是否有破損或漏氣;
  • 詳細閲讀產品的安全使用說明及適宜使用歲數;
  • 兒童必須在成人陪同下才可使用相關用品;
  • 成人應時刻留意兒童使用相關用品時的情況;以及
  • 不要誤以為充氣游泳輔助用品及水上玩具可作救生用途。

  根據《條例》,製造、進口或供應本地使用的玩具或兒童產品,須符合一般安全規定及每項附加安全標準,否則即屬違法。違例者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和監禁一年,而其後各次定罪則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根據《消費品安全條例》,任何人不得製造、進口或供應消費品,除非該等消費品符合該條例的一般安全規定。違例者首次定罪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而其後各次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市民可致電海關二十四小時熱線2545 6182或透過舉報罪案專用電郵帳戶(crimereport@customs.gov.hk)舉報懷疑不安全玩具、兒童產品和消費品的資料。
 
2020年6月15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1時58分
即日新聞  

圖片

香港海關今日(六月十五日)公布過去一個月就游泳輔助用品及水上玩具進行巡查行動的結果,發現兩款兒童游泳圈未附有識別標記或雙語警告標籤,涉嫌違反《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附加安全標準或規定)規例》。圖示其中一款兒童游泳圈。
香港海關今日(六月十五日)公布過去一個月就游泳輔助用品及水上玩具進行巡查行動的結果,發現兩款兒童游泳圈未附有識別標記或雙語警告標籤,涉嫌違反《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附加安全標準或規定)規例》。圖示其中一款兒童游泳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