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一般)規例》將會規管汞進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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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進出口(一般)規例(修訂附表1及2)令》(《修訂令》)今日(六月十二日)在憲報刊登,以管制汞進出口。

  《修訂令》旨在把汞貿易納入根據《進出口(一般)規例》(第60章,附屬法例A)(《規例》) 實施的進出口制度的規管範圍。按照《修訂令》,元素汞是《規例》附表1及附表2指明的表列物品,須受相關的進口及出口許可證制度規管,有關許可證由工業貿易署署長授權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署長發出。

  環保署發言人表示:「《修訂令》使香港有效履行《關於汞的水俁公約》(《公約》)中限制汞進出口的責任。」

  《公約》於二○一七年八月生效,是具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條約,目的是保護人體健康和環境免受人為排放和釋放的汞及汞化合物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公約》的締約方之一,《公約》亦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公約》所訂其中一項責任,是通過建立事先書面同意機制管制汞的進出口。環保署署長在發出許可證前,會考慮申請所涉的汞是否用於《公約》允許的用途、是否以環境無害化的方式儲存、是否來自《公約》允許的來源(適用於申請進口許可證),以及進口一方是否接受進口汞(適用於申請出口許可證)。環保署將發出申請指引,訂明上述考慮因素。

  政府將於六月十七日向立法會提交《修訂令》,以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修訂令》將在二○二○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2020年6月1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