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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就《2018年歧視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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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今日(六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8年歧視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動議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將會就《條例草案》動議共三組修正案:第一組內容有關保障餵哺母乳的女性免受歧視,而第二及第三組修正案則關乎工作場所免受騷擾的保障。

  我首先會動議修正《條例草案》第4及7條。考慮到法案委員會的意見,我們建議修正《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中所訂的第8A(2)(a)(i)及(ii)條,在「餵哺母乳」的定義中,以「兒童」取代「自己的子女」,使有關餵哺母乳的保障不局限於以母乳餵哺自己的子女的女性。同時,就《性別歧視條例》第2條加入「餵哺母乳」的定義作技術性修訂,更準確指向上述第8A(2)(a)條。

  主席,我稍後會動議第二組修正案,修訂第19至22條。

  《條例草案》第19、21及22條新增《性別歧視條例》的第23A條、《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的第22A條以及 《種族歧視條例》(第602章)的第24A條,禁止在工作場所的性騷擾、殘疾騷擾和種族騷擾。按照法案委員會中的討論,我們建議修正上述新訂的條文,在「場所使用者」的定義中加入「實習人員」和「義工」,並界定此兩類身分(以及「實習」一詞),使免受騷擾的保障更廣泛涵蓋在職場工作的人士。

  因應對實習人員和義工的保障,我亦會動議修正第20條,在《殘疾歧視條例》第2條(釋義)中加入「見習職位」、「義工」、「實習」及「實習人員」的提述。

  我稍後亦會動議第三組修正案,繼剛才修正第20條後,為同樣目的新增第18A及21D條,使《性別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的釋義條文涵蓋「見習職位」、「義工」、「實習」及「實習人員」。

  第三組修正案亦包括在《條例草案》中新增第19A、19B、19C、21A、21B、21C、23A、23B及23C條,參照現行適用於僱員及僱主的條文,分別在《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中加入新條文,以達致以下效果:其一,規定任用實習人員及義工的人需為其任用的實習人員或義工作出的騷擾行為負擔法律責任;但任用人如證明已採取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步驟,以防止實習人員或義工作出有關違法行為,即為免責辯護。其二,使有關協助他人作出違法作為的條文適用於實習人員、義工及其任用人。與此同時,我們建議在《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的申索條文中,作出相應的技術性修訂。

  我們已在法案委員會審議過程中,詳盡討論上述各項修正案。法案委員會委員亦贊成我們的建議。懇請委員支持我動議的修正案。
 
  多謝主席。
 
2020年6月1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37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