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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8年旅館業(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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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民政事務局局長徐英偉今日(六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8年旅館業(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衷心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姚思榮議員、所有委員,以及立法會秘書處的努力,令《2018年旅館業(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得以順利完成。剛才亦多謝連同法案委員會主席十五位議員的發言。

  法案委員會在二○一八/一九年共召開了五次會議,就《條例草案》作出了深入和詳細的討論,亦舉辦了公聽會,聽取了約三十多個組織及個別人士的意見。我在此感謝所有參與討論和提供意見的團體和人士,而法案委員會已在二○一九年完成了工作。

  在香港,經營旅館須受《旅館業條例》(第349章)(《條例》)規管。《旅館業條例》於一九九一年制定,旨在通過發牌制度,確保擬用作旅館的處所,在樓宇結構和消防安全方面,能夠達到《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和《消防條例》(第95章)指定的標準。

  如果回看這《條例》修訂的初衷,我們要回看二○一三年,在某幢公契已訂明禁止經營酒店或賓館的樓宇內,有一間賓館發生了一宗火警,並造成傷亡。為釋除事件引起的公眾疑慮,民政事務總署於二○一四年發出諮詢文件,就各項指引在改善現行發牌制度及便利執法行動,以打擊無牌酒店及賓館的擬議措施,做了一系列的工作。

  鑑於無牌旅館的安全問題及可能在社區造成的滋擾,過去數年,社會上一直有要求加強管制;並期望政府能針對無牌旅館,採取更有效的執法行動,例如加強阻嚇。

  因應公眾諮詢的意見,我們制定了並於二○一八年七月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以改善發牌制度。

  《條例草案》中的改善建議,主要包括三大方面。一是改善發牌制度。在現行發牌制度下,並無明確條文賦權旅館業監督考慮建築物和消防安全外其他因素。為了回應公眾關注,《條例草案》賦權旅館業監督在發牌過程中,考慮土地文件中的相關限制性條文及地區居民的意見,及考慮牌照申請人是否適當人士,以加強對旅館的管制。

  為了讓現時的旅館經營者有時間適應,現時的牌照持有人在經修訂的《條例》生效後有12個月過渡期。具體而言,如現有牌照在12個月過渡期之內屆滿,持牌人可根據現行規定為牌照續期一次,為期不多於12個月。首次續期的牌照屆滿時,如申請再次續牌,則須符合所有新的規定。

  第二方面的改善建議,目的是便利執法。隨着新的經營模式不斷湧現,越來越難取得充分的可接納證據以證明無牌旅館經營者的身分。為此,《條例草案》增訂了嚴格法律責任罪行,如有證據證明有關處所用作無牌旅館,該處所的擁有人和租客即屬犯罪;而「租客」是指基於租約對該處所有獨享佔用權的人士,而非光顧相關處所的賓客。此外,賦權旅館業監督申請搜查令進入和搜查懷疑無牌旅館。這些修訂可增加執法行動的效益。

  最後是加強阻嚇。《條例草案》提高了有關罪行的罰則,及賦權旅館業監督可針對重犯罪行申請封閉處所。我們希望透過更重的刑罰,和處所封閉期間擁有人或租客所蒙受的損失,加強《條例》的阻嚇作用。

  總結法案委員會的討論和剛才議員的發言,我留意到大家對《條例草案》的建議修訂,主要有幾個關注點,我希望在此回應和解說。

  第一,有意見認為引進「嚴格法律責任」罪行的安排對涉事處所的業主或租客太嚴苛。事實上,這項建議的目的,是為了解決現時利用各種科技非法經營旅館而造成的搜證困難;針對的對象正是那些由於難以追蹤而避過檢控的處所業主或租客。同時,我們已加入法定免責辯護,容許不知情的業主和租客提出抗辯。這樣的安排,既能加強打擊無牌酒店賓館,確保旅館安全以保障公眾利益,亦同時能避免無辜者受屈。

  另一個主要關注,是有業界人士關注部分加強規管的發牌措施,特別是不能發牌予大廈公契或地契明確禁止用作旅館的處所,或會令致部分旅館難以繼續經營。

  我想指出,這規定不是新的規定。大廈公契或地契是私人契約,旅館經營者一直以來都必須遵守這些契約條款。明確訂明發牌當局要考慮土地文件,不但體現對合約精神的尊重,更加能減少有關旅館與有關土地持有人或大廈其他居民的糾紛,減省將個案訴諸法庭的時間、費用和煩惱。

  另一方面,亦有意見認為應就民宿另訂規管框架。我必須指出及澄清,現行及建議的規管制度相當靈活,足以涵蓋以不同形式經營的旅館,包括以民宿形式經營的旅館。無論是現在,還是《條例草案》建議的新發牌制度,均沒有排除以民宿形式經營的旅館。任何處所,只要符合相關消防、樓宇安全以及其他發牌規定,均可申請有關牌照。而事實上,我們一直以來均按每一個案的情況,靈活地向有關處所施加規管要求,這些要求是按每一處所的個別情況「度身訂造」,與該處所的規模和經營模式相稱。例如,現時已設有賓館牌照,與酒店牌照不同,前者所受規管相對較寬鬆;而因應度假屋的經營模式和規模,我們特別訂立了一套較一般酒店/賓館牌照更寬鬆的「度假屋牌照申請指引」。因此,我們認為無須為民宿另訂規管框架。法案委員會亦察悉在現行以及《條例草案》建議的發牌制度下,只要相關處所符合規管要求,便可合法經營民宿。

  此外,法案委員會有提及,旅館經營者未必清晰知道發牌規管制度的要求,亦未必清晰知道無牌經營旅館的後果。因此,我們已承諾,會發出行政指引,清楚說明具體發牌準則、要求和流程;並會擬備內部守則,訂明執法人員視察處所和執行搜查令時的權力和責任,提供清晰和明確的指引。我們亦會一如既往,公開持牌旅館名單,讓公眾和業界都能簡單查明有關旅館是否持有牌照合法經營;更會加強宣傳,向公眾說明無牌經營旅館的法律後果。

  盡早落實《條例草案》,能夠改善旅館業的規管,回應公眾的訴求。

  主席,旅館業在過去一年受到本地社會事件和2019冠狀病毒疫情嚴重打擊,面對嚴峻的經營環境,我們更需要落實《條例草案》以便有效打擊無牌旅館,以免扼殺領有牌照合法經營的酒店及賓館僅有的生存空間。同時,《條例草案》又能改善發牌制度,例如確保旅館符合有關土地文件的限制,以及經營者是適當人士,而我們較早前亦已實施一系列行政優化措施,包括規定所有持牌人須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及規定賓館(一般)牌照持有人設立24小時有職員當值的接待櫃檯。這些措施能提升行業的服務質素,增加旅客的信心。《條例草案》已得到法案委員會的支持,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通過《條例草案》。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20年6月1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3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