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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9年商標(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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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今日(六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9年商標(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各位議員:

  政府於二○一九年二月將《2019年商標(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呈交立法會審議。我非常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黃定光議員及其他委員的努力和支持,審議工作已經順利於去年四月完成。

  我亦感謝剛才所有發言的議員,他們都支持《條例草案》,雖然有部分議員提出的意見跟法案有出入,亦有人的發言可能拉得比較遠,所以我更希望藉此發言重申《條例草案》的目的和範圍。

  《條例草案》的立法建議包括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旨在修訂《商標條例》,以便在《馬德里議定書》適用於香港後,實施該議定書下的國際註冊體系,讓商標擁有人可透過一站式程序在多個司法管轄區進行商標註冊和管理。在香港實施《馬德里議定書》,不但能讓企業節省獲取和管理國際商標註冊的時間和成本,亦可配合政府致力完善香港本身知識產權制度的目標。

  《條例草案》第二部分的修訂,旨在賦權香港海關執行《商標條例》有關商標註冊的刑事條文。有關罪行現時由香港警方負責執法。由於香港海關一向負責打擊版權及商標侵權行為,我們建議把有關商標註冊罪行的執法工作也一併交由香港海關負責,使相關的執法安排更為完整。

  《條例草案》第三部分是一些技術性的雜項修訂,以優化香港的商標申請及註冊制度。

  在法案委員會審議階段,《條例草案》得到委員的普遍支持。此外,絕大部分曾向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提交書面意見及/或出席委員會會議的團體均表示支持《條例草案》提出的建議。

  有法案委員會委員建議,鑑於香港與內地的關係密切,內地與香港應訂立特別安排,以利便相互提交商標申請。剛才不論是主席或是發言的議員都有提及這一點,認為香港需要和內地設立商標互認的機制,但是主席,我必須在此強調,《馬德里議定書》旨在方便商標擁有人憑單一申請在多個司法管轄區內進行商標註冊及管理,而商標權利本質上是受地域的限制,並由個別的司法管轄區根據本身的法律和慣例獨立授予,這並不會因為《馬德里議定書》適用與否而改變。換言之,實施《馬德里議定書》並不涉及「一註兩用」,又或是「商標註冊互相認可」這類的安排。事實上,內地和香港屬於兩個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各自有本身的商標註冊制度和登記冊。當然,兩地都十分注重自身的商標註冊和知識產權保護,所以我相信我們各自都會做好這方面。香港的知識產權制度是完全符合世界貿易組織和其他國際條約中訂明的標準,而根據這些條約,知識產權的保護具地域性,亦是各成員或地區根據各自的法律制度,保護和執行這些知識產權的權力。有議員提及我們和內地之間有很多涉及知識產權或註冊制度等的商業糾紛,正如我們於法案委員會中向大家承諾,我們已開始了跟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討論,亦會把大家的意見繼續於雙邊的範圍內加以討論,我們會跟進,並適時向立法會匯報。

  《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除了第5條及第4部之外,其他條文均在憲報刊登當日生效。由於草案第5條及第4部涉及根據《馬德里議定書》在香港尋求國際商標註冊的權利,這些條文的實施日期,須待我們完成其他準備工作(包括修訂有關附屬法例及建立所需的資訊科技支援系統等),及就《馬德里議定書》適用於香港的生效日期取得中央政府的同意後,才能確定。中央政府已表示原則上支持《馬德里議定書》適用於香港的建議,我們會在《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積極跟進一切的準備工作。

  主席,稍後,我會在全體委員會階段動議一項簡單的修正案,在《條例草案》第15條擬議新訂第96F(2)(a)條的英文文本加入「wilfully」及在中文文本加入「故意」一詞,以更清楚說明有關罪行(即妨礙執法人員行使權力或執行職責)的犯罪意圖。法案委員會對該項修正案沒有任何異議。

  主席,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及我們將在全體委員會階段提出的修正案,讓《馬德里議定書》可以早日在香港落實,以便本地和海外企業受惠。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20年6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31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