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20年保險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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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今日(六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20年保險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代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20年保險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訂《保險業條例》(《條例》),以優化用作規管和監管在香港成立控權公司的保險集團的監管架構。
 
  目前,保監局(保險業監管局)擔任三個國際保險集團的集團監管者。保監局現時只能透過該局在「個體」層面的規管權力,以間接方式擔當這規管角色,即運用其對直接規管的獲授權保險人的規管權力,以影響保險集團的控權公司。即使保險集團的控權公司在香港成立,保監局現時對該等控權公司亦沒有直接規管權力。
 
  然而,很多獲授權保險人屬公司集團當中的附屬公司,該等公司集團亦在不同司法管轄區有附屬公司經營保險業務。這類保險集團的風險管理、監控職能和政策決定等工作往往在集團層面執行。
 
  就此,國際保險監管者協會要求各地保險業規管機構在「個體」層面進行規管之餘,亦須彼此互相合作和協調,並在適當情況下議定其中一名成員擔任保險集團的集團監管者,以確保保險集團在「集團」層面,而非「個體」層面受到規管。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二○一三至二○一四年度金融體系評估計劃中,建議香港應該在《保險業條例》下制定和實施明確而全面的保險集團監管制度,而英國、澳洲、百慕達和新加坡等地亦已訂立相關集團監管制度。
 
  為了讓保監局作出有效、直接並符合國際標準的集團監管,我們建議修訂《條例》,使目前保監局對獲授權保險人的若干權力亦適用於保險集團在香港成立的控權公司。我們亦建議擴大保監局的職能至涵蓋擬議的集團監管事宜,以及給予保監局新增權力以應用於有關控權公司。
 
  《條例草案》的主要立法建議包括三方面:
 
(一)賦權保監局可指定保險集團在香港成立的保險控權公司須接受保監局的集團監管、斷定須受保監局監管的保險集團的範圍,以及對指定保險控權公司的股東控權人、行政總裁、董事及管控要員的管治措施;
 
(二)賦予保監局權力,直接對指定保險控權公司採取監管和干預措施,並進行查察及調查;以及
 
(三)指定保險控權公司須向保監局繳付訂明費用,並須遵從受監管集團的集團資本規定。有關費用和集團資本規定的詳情會透過附屬法例訂明。
 
  在擬定《條例草案》的內容時,我們已參考國際標準、其他保險樞紐的相關規管安排,並考慮了早前諮詢業界及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所收集的意見。
 
  若《條例草案》獲立法會通過,我們將盡快推展下一階段準備工作,包括擬備相關附屬法例,爭取盡早實施有關建議。
 
  代主席,《條例草案》將有助香港保險業的監管制度與國際保險規管標準和做法更趨一致、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以及令香港成為大型保險集團在亞太區的理想基地。我懇請議員支持盡早通過《條例草案》,以期在此具挑戰的時期,彰顯香港在優化監管框架和加強競爭力方面的持續努力。
 
  代主席,我謹此陳辭。



2020年6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