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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20年保險業(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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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今日(六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20年保險業(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代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20年保險業(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目的,主要是修訂《保險業條例》(第41章),以訂立保險相連證券業務的新規管制度,並擴闊在香港成立的專屬自保保險公司的可承保風險範圍,以促進保險業市場的可持續發展。
 
保險相連證券
 
  保險相連證券屬風險管理工具,讓保險公司或再保險公司將其承保的保險風險透過證券化集資而轉移到資本市場,有助提升保險業的承保能力,令保險保障較易負擔,從而促進保險業的持續發展。對機構投資者而言,保險相連證券提供與經濟周期及其他資產類型較低相關性的另類投資,讓它們可藉另一途徑分散投資風險。
 
  隨着氣候變化和都市化令巨災事件越趨頻繁,近年全球保險相連證券的發行額顯著增加,但現時風險承擔範圍仍以美國和歐洲為主。為把握未來亞洲預料會出現的商機,我們有需要令香港成為更方便發行保險相連證券的地區。
 
  為此,行政長官和財政司司長分別在二○一八年《施政報告》及二○一九至二○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宣布,政府會提出法例修訂,容許在香港成立專為發行保險相連證券的特殊目的公司。《條例草案》會落實上述《施政報告》和《財政預算案》的措施,並協助業界把握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所帶來的商機。
 
  保險相連證券業務的主要特色是全期資可抵債,即持有的資產的價值,在任何時間均不得少於根據再保險或風險轉移合約承擔保險風險而預期負擔的法律責任的款額。因此,《條例草案》建議訂立的新規管制度,重點是確保為發行保險相連證券而成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在任何時候都資可抵債。
 
  在保險相連證券的銷售方面,基於投資保險相連證券所帶來的風險,以及在發生預定觸發事件時可能導致的投資損失,保險相連證券並不是適合一般散戶投資者的金融產品。我們的政策方針是限制保險相連證券的銷售對象,使這類產品只能以私人配售方式售予合資格機構投資者,例如專門投資保險相連證券的基金及對沖基金。
 
  就此,《條例草案》建議賦予保險業監管局權力,藉附屬法例訂明保險相連證券的詳細銷售規定,包括禁止向合資格投資者以外的人士銷售或要約銷售保險相連證券,以及訂明購買保險相連證券的最低數額,並就違反上述規定設定罰則上限。這建議是經充分考慮議員的意見後擬定,務求在促進市場發展和保障投資者之間取得適當平衡。
 
專屬自保保險
 
  《條例草案》的另一個目的,是擴闊在香港成立的專屬自保保險公司的可承保風險範圍,讓跨國集團能夠運用更全面的風險管理策略處理國際業務。專屬自保保險公司由其母公司成立,主要負責承保或再承保所屬集團內公司的風險。香港的規管制度完善,各個領域的專業人才薈萃,可協助跨國公司,包括擬進軍國際巿場的內地企業,提升其風險管理。
 
  然而,業界認為現時在香港成立的專屬自保保險公司的可承保風險範圍過於狹窄,當跨國公司進一步擴充其環球業務時,未能有效地配合其全球風險管理策略。為此,我們建議擴闊在香港成立的專屬自保保險公司的可承保風險範圍,例如讓它們承保或再承保所屬集團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和在香港沒有經營地點的法人團體的風險,以及在符合若干條件下,承保或再承保所屬集團控制少於百分之二十投票權的法人團體的風險。有關建議可為香港帶來更多專屬自保保險業務,同時協助業界把握「一帶一路」倡議所帶來的商機。
 
  在擬定《條例草案》所載的建議時,我們已參考其他保險樞紐的相關規管安排,並考慮了早前諮詢業界及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所收集的意見。
 
  若《條例草案》獲立法會通過,我們將盡快推展下一階段準備工作,包括擬備相關附屬法例,以爭取早日實施有關建議。
 
  代主席,我們相信《條例草案》可提升香港作為國際保險樞紐和風險管理中心的競爭力,並帶動其他相關專業服務如會計、精算及法律服務等的需求,從而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條例草案》亦有助業界把握國家重大發展策略所帶來的新機遇,為香港的金融服務業及整體經濟注入動力。我懇請議員支持《條例草案》,讓草案盡快完成審議,並且獲得通過。
 
  代主席,我謹此陳辭。
 
2020年6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