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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有限合夥基金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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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今日(六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有限合夥基金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有限合夥基金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設立一個切合投資基金運作需要的有限責任合夥制度,吸引包括私募基金和創投基金在內的私人基金在香港落戶。
 
  香港是國際資產及財富管理中心。近年資產及財富管理業在金融服務業中發展迅速,香港要鞏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必須把握資產及財富管理業的發展機遇。我們其中一項很重要的政策措施,便是引入新的基金結構,鼓勵更多基金在香港成立。
 
  私募基金和創投基金近年已經成為推動資產及財富管理業發展的主要動力,而且對實體經濟發揮越來越重要的推動作用。這幾年創新及科技領域的初創企業盛行,私募基金和創投基金為這些初創企業帶來資本,助其發展業務。香港的私募基金業規模在亞洲位列第二,承着粵港澳大灣區的發展機遇,香港實在有充分條件擴展私募基金業務。
 
  私募基金較普遍以有限責任合夥形式組成,而現有的《有限責任合夥條例》不大切合投資基金的需要,因此現時在香港運作的私募基金甚少是在本地成立。業界一直向我們反映有必要為基金在香港落戶設立一個合適的法律框架和架構,尤其是OECD(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最近頒布應對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方案的新規定(BEPS),促使基金把形式與實質經濟活動掛鈎,為數不少的離岸私募基金因此正在尋找新的註冊地點。香港有必要及早把握這個難得的契機,吸引更多基金選擇香港。
 
  我們建議訂立新法例,設立有限合夥基金制度。這個新制度容許基金合夥人有自由就基金的營運事宜訂立合約;有限責任合夥人可進行若干安全港活動,而不會減損他們享有的有限法律責任保障;同時提供一個簡單直接的解散機制,終止基金的業務。
 
  有限合夥基金制度會是一個由公司註冊處負責的註冊制度。申請須由律師代表有關基金提交。基金須在香港設有註冊辦事處。普通合夥人須委任一名本地投資經理,執行日常的投資管理職能,以及一名核數師審計基金的財務報表,並須委任一名合資格人士或法團為基金執行打擊洗錢職能。此外,基金在註冊後須每年向公司註冊處申報,並備存基金的財務報表、合夥人及每項交易的資料,必要時供執法人員查閱。
 
  《條例草案》所載的建議已考慮我們早前諮詢業界及立法會事務委員會所收集的意見。我們相信《條例草案》有助吸引更多私募基金來港註冊和營運,除了帶動基金業的發展,亦會惠及多個專業行業,包括法律、會計和基金管理服務,為香港整體經濟帶來長遠利益。
 
  主席,正如我剛剛提到,許多離岸基金正在急切尋求合適的註冊地點,以滿足OECD的要求,這個機會稍縱即逝。海外主要的基金服務中心均早已設立類似制度,香港需要「追落後」,有必要盡早設立有限合夥基金制度,否則將會錯失這個黃金機會鞏固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因此,我殷切期望《條例草案》得到議員支持,讓草案盡快完成審議,並且獲得通過和實施。
 
  主席,我謹此陳辭。
 
2020年6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2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