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五題:平等機會委員會進行的內部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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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的書面答覆:

問題:

  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轄下一個檢討委員會於二○一七至二○一九年期間,就平機會的管治、管理架構及投訴處理程序進行程序檢討,以期改善平機會的服務。同時,一名退休高等法院法官應平機會邀請,就其投訴處理程序進行獨立檢視並提交獨立報告。檢討委員會其後向平機會提交《平等機會委員會管治、管理架構及投訴處理程序檢討報告》(《報告》),當中載述對獨立報告所提各項建議的回應。平機會通過並於二○一九年十二月發表《報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載列於《報告》而檢討委員會表示它「贊成」、它「贊成可考慮」及「平機會會研究」的建議當中,至今
(i)已落實的建議數目;
(ii)將會落實的建議數目,以及落實時間表為何;以及
(iii)平機會已決定不予落實的建議數目及原因為何;

(二)是否知悉,平機會是否已落實《報告》載列的下列建議;如未落實,何時會落實,以及估計所涉資源為何:
(i)在處理投訴的早期階段,給予歧視個案受害人機會與專業法律人員會面;
(ii)平機會的職員應定期參與能力發展工作坊和研討會;
(iii)認真考慮平機會法律服務科職員在調停階段向投訴人提供具體法律意見的可能性;
(iv)平機會法律及投訴專責小組務須謹慎,不宜純粹因為案件勝訴機會少於一半而拒絕給予法律協助以進行訴訟;
(v)檢視平機會投訴事務科職員是否合適在同一個案中負責處理查詢及調停工作;
(vi)更多使用《規則7》,包括由平機會支付的士費,以便投訴人和答辯人在雙方方便的時間在平機會辦事處出席面對面的會議;
(vii)提升平機會的個案管理系統,使之更易使用;
(viii)在決定是否給予全面法律協助時,平機會法律及投訴專責小組應謹記答辯人的財政狀況,以及潛在的道德風險;
(ix)若調停失敗,提供初步有限度法律協助的工作可由平機會投訴事務科和法律服務科的職員組成的團隊負責;
(x)確保做好分隔措施,以防止平機會投訴事務科的某位擔任投訴調停員的職員,其後又在同一宗投訴中負責詳細調查和法律評估;
(xi)平機會法律及投訴專責小組在投訴作出後或具體查詢被分類為投訴後的九至十二個月內決定是否給予全面法律協助,應屬正常期望;以及
(xii)考慮增加平機會人手;及

(三)在本財政年度就落實上述建議向平機會提供的資源為何?

答覆:

主席:

  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於二○一九年十二月發表了《管治、管理架構及投訴處理程序檢討報告》(《報告》)。檢討工作於二○一七年至二○一九年進行,由三名平機會委員組成檢討委員會,審視平機會的管治、管理架構及投訴處理程序。此外,平機會亦委託退休高等法院法官芮安牟教授,就投訴處理程序進行獨立檢討,並提交《平機會處理投訴程序:外間顧問報告》(《獨立報告》),使檢討工作更全面。平機會認為《報告》提出十分寶貴的建議,特別是有關採取「以受害人為本」的方針、處理投訴時應全面地搜集資料和證據,以及把主席定位為總指揮的角色,輔以平機會委員及專業管理團隊的協助等,都有助平機會改善其工作。

  《報告》的第7章載述了檢討委員會及平機會職員對芮安牟教授的《獨立報告》的回應。《獨立報告》提出了25項建議,檢討委員會備悉部分已屬既定做法,並贊成多項建議值得平機會考慮。至今,平機會已實踐的建議有11項,另有五項屬正在跟進的建議。就餘下的九項,平機會認為能夠透過其他措施達致有關建議的成效,或會因應需要在日後檢討其運作時再考慮有關建議。附件表列了平機會處理《獨立報告》的25項建議(包括分題(二)提及的(i)至(xii)項)之進度。

  事實上,檢討委員會建議平機會應更迫切的考慮《報告》主體所述的管治、管理架構及投訴處理程序有關事宜及改善建議。就此,平機會已推行了一連串措施改善投訴處理程序,並着手改組其內部管理架構,以助執行長遠的策略性工作目標,提升組織效能。

  財政資源方面,政府在二○二○至二一年度予平機會的撥款較上一年度的修訂預算增加910萬元(7.3%),另有約560萬元因二○一九至二○年中注入限時撥款而抵銷的數額,撥款總增加約1,470萬元,供平機會改善工作,主要包括增設兩個專責事務小組,以及提升平機會管理架構的組織效能。而落實《獨立報告》的建議相關工作,則屬平機會處理投訴的日常運作一部分,未能計算分項開支。



2020年6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