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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動物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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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葛珮帆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由二○○七年至二○一八年,根據《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進口香港的物種的多樣性增加了57%。一項於本地進行的研究指出,這情況可能是由於對野生動物的需求日益增加,而非當局加強執法所致。單就外來寵物的買賣而言,該期間進口的活體動物有400萬隻,當中包括最少580個品種,較二○○七年增加九倍。此外,二○一六年以售賣作寵物為目的而進口的動物(狗隻、貓隻、兔子、倉鼠及葵鼠除外)總數多達1 108 000隻。關於動物買賣,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持牌動物售賣商(貓隻和狗隻售賣商除外)按所售賣動物的種類劃分的數目;
 
(二)過去十年,每年持牌動物售賣商售賣的動物按動物種類劃分的數目;
 
(三)過去三年持牌動物售賣商售賣的玩賞雀鳥按雀鳥所屬品種劃分的數目;如沒有該等資料,原因為何,以及日後會否統計有關數字;
 
(四)過去三年有否大批進口的玩賞雀鳥;如有,每次涉及的雀鳥數目,以及是否知悉該等進口雀鳥其後售予多少個售賣商;
 
(五)為何持牌動物售賣商須保存詳細交易紀錄的規定只適用於玩賞雀鳥,而不適用於其他動物;
 
(六)有何健康檢查措施,管控買賣外來寵物引致人畜共通病的風險;
 
(七)政府有否就動物進口及買賣設立全面的資料庫,記錄有關品種、原產國家及目的(例如作轉口及本地銷售)等資料;如有,會否公開資料庫;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考慮這樣做;
 
(八)政府會否檢討規管動物買賣的現行法例及政策是否足夠;如否,原因為何;及
 
(九)政府會否考慮禁止進口在原產國家被非法捕獲的動物品種;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經諮詢環境局後,我現就提問回覆如下:
 
(一)至(三)及(五)根據《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售賣及繁育)規例》(第139B章),任何人除非持有由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發出的動物售賣商牌照(牌照),否則不得經營動物售賣商業務。截至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本港的有效牌照數目表列如下:
 
牌照類別 數目
小型哺乳類
(貓狗除外)
19
爬蟲類 103
鳥類 31
混合* 26
*這些牌照容許在相關處所售賣不同類別的動物。

  為防控人畜共通病(例如狂犬病和禽流感),現時售賣貓、狗和雀鳥的動物售賣商必須應漁護署的要求提供相關的交易記錄,以供查閱。除貓、狗和雀鳥外,漁護署並無備存持牌售賣商售賣其他種類動物的統計數字。持牌售賣商在過去三年出售的雀鳥數目表列如下:
 
年份 持牌雀鳥售賣商
出售的雀鳥數目(隻)
二○一七 28 975
二○一八 29 015
二○一九 28 107

  漁護署雖無備存上述售賣商售賣雀鳥所屬品種的分項數字,但一直密切監察本港售賣雀鳥的情況,以防控禽流感。漁護署會繼續確保相關售賣商遵從發牌條件。

(四)過去三年,共有21個持牌雀鳥售賣商進口雀鳥出售。這些售賣商在上述期間進口的各批雀鳥數目,載於附件。

(六)、(八)及(九)政府透過執行《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條例》(第139章)和《狂犬病條例》(第421章)及其規例,規管活生動物的進口和買賣,藉以預防人畜共通病和動物疾病的傳入和傳播。根據相關法例,在進口動物前,必須領有由漁護署發出的特別或入口許可證。在考慮有關新動物品種來港的特別或入口許可證申請時,漁護署會進行評估,涉及例如進口國家/地區的動物疾病狀況;有關品種是否適合作寵物飼養;保障公眾衞生和安全的情況;以及有關動物品種對本地生物多樣性的潛在影響。如認為該品種適宜進口香港,漁護署在發出許可證時會就其健康情況施加相關條款,包括要求提供由進口國家/地區簽發的獸醫衞生證明書,以減低動物疾病傳入香港的風險。如認為該品種不宜進口香港,漁護署將不會發出許可證。政府在規管動物進口香港時,會繼續跟隨國際上在動物買賣方面的做法。

  根據第139B章,所有持牌動物售賣商須遵從列載於發牌條件有關公眾衞生和動物衞生的措施。漁護署人員最少每月巡查各持牌處所一次,以確保動物衞生和保障動物福利。獸醫也會就如何改善和監察動物衞生向售賣商提供意見,以減低動物疾病的潛在風險。至於售賣玩賞雀鳥方面,漁護署人員除進行例行巡查外,也會在持牌處所內收集環境樣本作禽流感測試,藉以監察和確定這些處所有否出現禽流感。

  為進一步改善動物衞生和保障動物福利,政府在二○一六年修訂第139B章,以加強規管動物買賣,以及狗隻繁育和相關的買賣活動。我們會留意有關規例的成效。

(七)有關動物進口香港的資料,例如相關數量、種類,以及進口國家/地區等,可參閱政府統計處的網站(tradeidds.censtatd.gov.hk/Index)。
 
2020年6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1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