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六題:保障網購人士的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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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六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尹兆堅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保障在網上購買貨品及服務(網購)人士的消費者權益,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及本年一月至五月期間,消費者委員會及香港海關(海關)分別接獲有關網購的投訴宗數,並按消費類別(即貨品及服務)及商戶的註冊地列出分項數字;
(二)第(一)項所述的投訴個案中可跟進的數目,並按消費類別及當局採取的行動(例如調停及提出檢控)列出分項數字;
(三)鑑於政府在二○一八年五月表示,在處理涉及境外的網上騙案時,警方會按需要與相關的境外執法機構合作,而海關可要求有違規活動的網站移除有關內容或連結,並與境外執法機構採取聯合行動,政府有否評估該等行動的成效,以及有何新措施打擊網上騙案;
(四)會否參考加拿大、英國、歐盟及南韓等經濟體的做法,制定法例規管網購,訂明商戶必須就交易擬備合約及設立冷靜期,並向消費者提供服務及產品的準確描述及聯絡方式;
(五)會否研究立法引入關連貸款人責任,即以提供貸款的一方須為其合作的商戶違反合約而負上共同法律責任為原則,允許所有以信用卡支付費用的消費者在商戶倒閉時,無須再訴諸機會渺茫的清盤程序,直接向發卡機構提出申索;及
(六)鑑於政府在二○一九年四月表示,律政司成立的跨界別工作小組正繼續研究和考慮由法律改革委員會於二○一二年五月發表的《集體訴訟》報告書,而工作小組現階段研究的內容主要集中考慮該報告書內提出先由消費者案件開始引入集體訴訟這項建議,有關研究工作的進度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六個部分,經諮詢律政司、香港海關(海關),以及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後,謹回覆如下:
(一)在過去五年及今年首四個月,海關接獲有關網上購物涉及《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的投訴數字如下:
二○一五年 | 二○一六年 | 二○一七年 | 二○一八年 | 二○一九年 | 二○二○年 (一月至 四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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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 | 255 | 544 | 1 115 | 1 250 | 775 | 1 191 |
服務 | 41 | 42 | 112 | 311 | 224 | 283 |
總數 | 296 | 586 | 1 227 | 1 561 | 999 | 1 474 |
在過去五年及今年首四個月,消委會接獲有關網上購物的投訴數字如下:
二○一五年 | 二○一六年 | 二○一七年 | 二○一八年 | 二○一九年 | 二○二○年 (一月至四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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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 | 1 392 | 1 586 | 1 815 | 2 439 | 2 231 | 2 005 |
服務 | 2 076 | 1 622 | 2 125 | 2 544 | 2 333 | 2 649 |
總數 | 3 468 | 3 208 | 3 940 | 4 983 | 4 564 | 4 654 |
由於時間所限,本年五月的投訴數字暫未能提供。此外,海關及消委會並沒有備存有關商戶註冊地的分項數字。
(二)海關就有關網上購物涉及《商品說明條例》的投訴分項數字如下:
二○一五年 | 二○一六年 | 二○一七年 | 二○一八年 | 二○一九年 | 二○二○年 (一月至四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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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 | ||||||
立案調查 | 3 | 12 | 5 | 8 | 8 | 0 |
書面警告/勸喻 | 0 | 0 | 0 | 2 | 1 | 0 |
提出檢控 | 1 | 9 | 4 | 2 | 3 | 0 |
接受承諾書 | 0 | 1 | 0 | 0 | 0 | 0 |
服務 | ||||||
立案調查 | 0 | 2 | 1 | 1 | 0 | 0 |
提出檢控 | 0 | 0 | 0 | 1 | 0 | 0 |
消委會就有關網上購物投訴的分項數字如下:
二○一五年 | 二○一六年 | 二○一七年 | 二○一八年 | 二○一九年 | 二○二○年 (一月至四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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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 | ||||||
可跟進個案 | 758 | 905 | 1 051 | 1 365 | 1 347 | 1 681 |
成功解決 | 582 | 691 | 696 | 947 | 797 | 938 |
服務 | ||||||
可跟進個案 | 1 482 | 1 031 | 1 453 | 1 498 | 1 573 | 2 017 |
成功解決 | 1 202 | 792 | 1 089 | 980 | 1 045 | 1 282 |
(三)海關致力打擊網上不良營商手法。如發現本地或海外網站有違規活動,海關可要求網站移除有關內容或連結;亦會視乎需要和情況,與海外執法機關採取聯合行動。海關會不時檢視其執法行動的成效,並會繼續透過先進搜證和調查工具監察網上各種非法活動,在適當時候作出跟進及檢控。
(四)香港現時已有不同的法例保障網上購物者的權益。《貨品售賣條例》(第26章)、《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71章)、《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第457章),以及《不合情理合約條例》(第458章)均對交易合約作出規定,例如貨品售賣合約中隱含的條件,包括貨品具可商售品質,以及除非買方有合理機會檢驗貨品,否則有權拒絕有缺點的貨品;提供服務的人須以合理程度的謹慎及技術,以及在合理時間內作出服務;法庭有權拒絕強制執行消費者貨品售賣合約或服務提供合約中不合情理的條款,或者修正這些條款等。
此外,《商品說明條例》禁止一些常見的不良營商手法,包括虛假商品說明及誤導性遺漏等,對網上及實體商戶的營業行為同樣適用。政府會繼續密切留意網上平台的發展,有需要時檢討有關的法例,確保消費者權益得到保障。
就設立冷靜期而言,政府認為應優先處理在投訴多、金額大,以及採用威嚇銷售手法的行業設立法定冷靜期。相對而言,網購不大可能牽涉威嚇銷售手法。事實上,不少電子商貿蓬勃的地區如美國、澳洲、新加坡等,均沒有法例規定網上商戶必須向消費者提供冷靜期。而且,現時網上交易已為各行各業所採用,越趨普遍,如實施網購冷靜期,將全面影響各行各業的運作。因此,政府並無計劃對網購合約實施法定冷靜期。
(五)一般來說,使用信用卡支付費用的消費者在商戶倒閉未能提供服務或貨品時,可透過信用卡組織的退款保障機制,要求發卡機構協助作出退款申請。關連貸款人責任的性質複雜,牽涉眾多界別的持份者及不同政策範疇,需要慎重考慮。
(六)為研究和考慮法律改革委員會的《集體訴訟》報告書建議而由律政司成立的跨界別工作小組,自二○一二年十二月成立至今,已舉行了二十九次會議;而其下在二○一四年四月成立的小組委員會至今,亦舉行了三十三次會議,以協助工作小組解決討論過程中出現的技術問題。最近一次的工作小組會議剛在今年五月舉行。有關研究牽涉法律上的技術性和政策上的取向等問題。由於工作小組審視的議題環環相扣,而且觸及的範圍很廣,所以仍需要更多時間處理。在完成研究後,工作小組將提出建議,以供政府考慮並定出未來路向。
完
2020年6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