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布最新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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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六月二日)公布《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下的最新防疫措施和安排。

  本港2019冠狀病毒病的疫情及確診個案數字雖然在過去一個多月稍為穩定,但仍然十分反覆,近日更再度錄得本地群組個案。同時,全球疫情依然十分嚴峻。截至二○二○年六月一日,218個國家/屬地/地方共錄得約598萬宗2019冠狀病毒病個案。自三月底以來,全球每日約有70 000至110 000宗新增個案。另一方面,雖然內地疫情已顯著改善,在過去幾星期,個別省區仍錄得不少輸入個案及本地個案。

  上述情況反映不論在本地或本港以外的地區,疫情尚未過去。事實上,世界衞生組織及衞生專家均表示,2019冠狀病毒病在未有有效療法及疫苗前將不會消失,個別國家和地區須因應本身社會及經濟需要,因時制宜,不斷調整其病毒感染控制措施的力度。政府當前的工作重點並非徹底消滅病毒或達致持久零感染,而是把防控疫情和管理感染的工作納入成為社會日常運作的新常態。

  具體而言,政府會繼續按張弛有度的策略,在疫情持續的期間維持有關抗疫措施,包括入境管制以及限制社交距離的措施。在制訂有關措施時,政府一直致力平衡保障公共衞生、經濟影響及社會接受程度等因素,一方面維持剛才提到的抗疫措施,另一方面預留空間,讓社會在情況容許的時候逐步恢復正常運作和活動。同時,為達致及早識別、及早隔離、及早治療的目標,政府會在社區加強病毒檢測,以盡快找出無徵狀的受感染人士,盡早截斷任何隱形傳播鏈。

限制社交距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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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鑑於上述疫情發展以及抗疫策略,政府將在未來一段時間繼續需要有關法例框架,以透過不同的限制社交距離措施,避免疫情在社區蔓延。為此,政府今日就《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及《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下的修訂及指示刊憲,詳情如下: 

(一)延長第599F章及第599G章的有效期大約兩個月至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餐飲處所及表列處所

(二)繼續維持就餐飲處所及表列處所的規定及限制,並按實際情況予以微調(見附件)。其中,繼續禁止進行衞生風險較高的活動或暫停開放衞生風險較高的設施,包括現場表演、跳舞活動、蒸汽浴及桑拿設施等。

羣組聚集

(三)除獲豁免者外,繼續禁止在公眾場所進行羣組聚集。

  第599F章及第599G章下的最新指示由二○二○年六月五日凌晨零時起生效,有效期為十四天,至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發言人表示:「政府會因應疫情的發展,不時檢討已實施的相關措施,以在考慮到所有相關因素後作出適當調節。」

入境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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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在社區實施限制社交距離措施外,現時有需要繼續限制香港與其他地方之間的人口流動及實施強制檢疫措施,以防止輸入個案。與此同時,政府認為有需要引入機制,在評估相關公共健康風險後可考慮逐步放寬就從個別國家及地區抵港人士的強制檢疫要求。

  為此,政府今日刊憲修訂《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及《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E章),修訂將於二○二○年六月五日凌晨零時起生效,詳情如下: 

(一)引入機制,賦權予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列明兩類指明地區,而從該等地區抵港的人士── 

(a) 若屬從第一類指明地區抵港,有關人士需要接受強制檢疫的安排;或
(b) 若屬從第二類指明地區抵港,有關人士則可在符合相關條件(如接受2019冠狀病毒病測試而結果為陰性)下獲免除強制檢疫安排的要求。

  以上第一及第二類別地區的安排在中國以內及中國以外地區均適用。在現階段,食物及衞生局局長今日根據第599C章及第599E章藉在憲報刊登的公告分別指明中國在香港以外的所有地區及中國以外的所有地區自二○二○年六月五日零時零分起為第一類指明地區,即除非有關人士可根據規例獲豁免,從這些地區抵港者均需要接受強制檢疫的安排。

(二)擴闊政務司司長在第599E章下可豁免旅客接受強制檢疫安排的條件,以涵蓋行程對關乎符合香港經濟發展利益的生產作業、業務活動或提供專業服務的目的屬必要的人士,並與第599C章有關條文看齊。

(三)考慮到未來一段日子仍然需要繼續限制香港與其他地方之間的人口流動及實施強制檢疫措施,以及中國以內和中國以外地區的疫情發展,政府會把第599C章的有效期延長一個月至二○二○年七月七日,以及把第599E章的有效期延長三個月至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發言人表示:「今次的修訂主要是提供法律基礎,讓政府可隨着本地及海外疫情的發展,因應最新情況評估相關國家及地區的最新公共健康風險,從而釐定它們所屬的指明地區。有關機制可讓我們有彈性,在有關地區的公共健康風險容許下,與有關地區探討除強制檢疫以外的入境管制措施,從而鼓勵逐步恢復人員往來,並帶動有關經濟活動。我們在這方面一直與內地與澳門的有關部門,在聯防聯控的框架下緊密溝通。如有最新安排,我們會盡快公布有關詳情。」

  上述四條條例修訂是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而訂立。第599章第八條列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為防止、應付或紓緩公共衞生緊急事態的影響訂立規例,以保障公眾健康。

  餐飲業務負責人及表列處所管理人違反第599F章的法定規定者即屬干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此外,任何人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組織受禁羣組聚集,或擁有、控制或營運進行該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許進行該聚集,根據第599G章均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的人,可藉繳付定額罰款2,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2020年6月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5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