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四題:警隊使用武力有既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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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超雄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二○一二年,有一名的士司機於被捕時掙扎,遭警務人員以箍頸方式拉扯上警車,導致他頸椎移位及留院約一個月後不治。據報,本月七日,有途人目擊警務人員在拘捕一名懷疑刑毀車輛的男子時,以膝頭壓住該人頸部逾兩分鐘。該人其後被送院治理並於翌日死亡。本月十日,有警務人員於制服一名記者時對她箍頸約20秒,令她一度休克,而另有警務人員於拘捕本會一名議員時以膝頭壓住他的頸部,而他其後需送院治理。有評論指出,警務人員箍頸和使用膝頭壓頸等「頸絞式控制」手法,容易導致對方身體受嚴重傷害(例如喉前結構嚴重損壞、頸椎移位和骨折),甚至窒息死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警方有否制訂指引,訂明頸絞式控制手法的使用原則;鑑於《香港警務處程序手册》就六級程度的對抗訂明相應可選擇使用的武力,一名人士作出了哪個(些)程度的對抗後,警務人員可對其使用該手法;
 
(二)過去五年,警務人員使用頸絞式控制手法作出拘捕的次數,以及有關被捕人士因而受傷或死亡的個案宗數,並按案件性質列出分項數字;
 
(三)過去五年,警方投訴警察課接獲多少宗關於警務人員不當使用頸絞式控制的投訴;當中多少宗查明屬實,以及相關警務人員被施加甚麼懲處;及
 
(四)是否知悉,過去五年,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就涉及頸絞式控制的須匯報投訴個案,(i)‍向投訴警察課提出質詢及要求澄清或提供更多資料的次數,以及(ii)‍最終不通過有關投訴調查結果的宗數?
 
答覆:
 
主席:
 
  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10條,警隊有責任採取合法措施以維持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保護市民生命及財產。警方會根據現場情況作出評估及專業判斷,採取適當行動,包括使用所需要的最低程度武力,以確保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
 
  現就問題的各部份回覆如下:
 
(一)警隊在使用武力方面有既定的指引,包括應對不同的對抗程度。警方使用武力是為了應對當時當地的情況,使用的情況取決於警務人員根據當時的威脅及情況而感受到的對抗程度。
 
  具體的武力使用細節不宜公開,以免影響警方的執法效能。然而,警務人員使用武力時須符合使用武力的原則,即只有在必需及沒有其他方法可完成合法任務的情況下,才會適當地使用最低程度武力。警務人員在使用武力前,會在情況許可下盡量向對方發出口頭警告,並在可行範圍內,讓對方有機會服從警方命令,然後才會使用武力。
 
  每名新入職及現職的警務人員都必須接受嚴格的武力使用訓練。訓練的目的是讓學員全面掌握如何能安全和有效地運用不同層次的武力,從而達到相關的合法目的。警務人員會時刻保持高度克制,並在達到目的後停止使用武力。
 
(二)根據警方的指引,假如被捕人士在案發現場或在被捕過程中受傷,該名人士會被安排接受治療。另外,《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04章)訂明有20類死亡個案須向死因裁判官報告,當中包括在具有逮捕或拘留的法定權力的人履行其職責的過程中死亡的個案。警隊一直嚴格遵守法例的規定。
 
  過去五年(二○一五至二○一九年),有一宗疑犯在被警務人員制服的過程中死亡的個案。涉案男子企圖以刀襲擊一名店鋪職員,警務人員警告不果後向該名男子開了一槍。警方已向死因裁判官提交死亡報告。由於司法程序仍在進行中,我們不宜評論個案細節。
 
  警隊沒有備存問題要求的數字。
 
(三)及(四)整體而言,在二○一四/一五至二○一八/一九年度期間,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共接獲投訴警察課8 435宗新的須匯報投訴個案的調查報告。同期,監警會通過了8 719宗須匯報投訴個案的調查結果,涉及的指控有15 593項,當中「獲證明屬實」的指控共有330項。獲監警會通過的個案中,共有615名警務人員需接受紀律聆訊或其他內部行動,涉及443宗個案。
 
  在上述期間內,監警會向投訴警察課共提出4 381項質詢,當中1 401項質詢涉及監警會要求澄清調查報告資料(例如要求投訴警察課就投訴的背景提供更多資料)。同期並沒有不獲監警會通過的投訴個案調查結果。
 
  投訴警察課就投訴涉及的指控分類如下:
 
(一)疏忽職守;
(二)行為不當/態度欠佳/粗言穢語;
(三)毆打;
(四)濫用職權;
(五)恐嚇;
(六)捏造證據;
(七)警務程序;及
(八)其他罪行。
 
  警方沒有就問題所指的類別作統計紀錄。



2020年5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4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