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六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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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本年一月,中聯辦主任在報章發表文章,表示「我們將一如既往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建立和完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此外,近日有本港政治人物發起網上聯署,促請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盡快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本年一月至今,有否中聯辦及其他中央政府在特區設立的機構的官員,或本地政治組織及人物,向特區政府任何官員提出意見,指特區現時有迫切需要就第二十三條立法;如有,何人提出意見及有關詳情為何;
(二)有否評估,特區政府現時展開第二十三條的立法工作,會對本港的政治和經濟情況、社會氣氛,以至對本港與國際社會的關係帶來的影響;如有評估,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行政長官會否承諾,本屆政府在餘下任期內不會就第二十三條展開立法工作;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問題,因應剛於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宣布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決定》),我綜合回答如下:
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要求,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職責所在,也是關乎全體香港居民的切身利益。特區有憲制責任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回歸差不多23年,由於種種原因,特區仍未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這是令人十分失望的。在這事情上,不同人士都會向特區政府表達意見,我們不會公開細節。
不同國家都有訂立維護國家安全的法例,涵蓋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大家只要從網上搜尋,就很容易找到不同國家與國家安全有關的法例,例如美國至少有二十項相關的法律,其中包括:《國家安全法》(National Security Act)、《美國愛國者法案》(Uniting and Strengthening America by Providing Appropriate Tools Required to Intercept and Obstruct Terrorism (USA Patriot) Act)、《盧根法》(Logan Act)、《國土安全法》(Homeland Security Act)、《情報改革與恐怖主義預防法》(Intelligence Reform and Terrorism Prevention Act)、《外國情報監控法》(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外國代理人登記法》(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外國使團法》(Foreign Missions Act)、《外僑登記法》(Alien Registration Act)、《網絡安全信息共享法》(Cybersecurity Information Sharing Act) 等。至於其他司法管轄區的例子有英國的《叛國重罪法》(Treason Felony Act)、《官方保密法》(Official Secrets Act)、《政黨、選舉及全民投票法》(Political Parties, Elections and Referendums Act) 、《保安部門法》(Security Service Act);加拿大的有《國家安全法》(National Security Act)、《刑事法典》(Criminal Code)、《資訊公開法》(Access to Information Act)、《安全航空旅行法》(Secure Air Travel Act)、《加拿大選舉法》(Canada Elections Act)、《加拿大安全情報機關法》(Canadian Security Intelligence Service Act);及澳洲的《國家安全立法修正案(間諜及外國干預)法》(National Security Law Amendment (Espionage and Foreign Interference) Act)、《刑事法典法》(Criminal Code Act)、《罪行法》(Crimes Act)、《外國影響力透明化計劃法》(Foreign Influence Transparency Scheme Act)等。可見每個國家都有維護其國家安全和主權的法例,亦是有職責所在。
維護國家主權及安全,對建立一個穩定和安全的社會至為重要:有了穩定安全的社會,市民才可太平和安寧地生活,經濟才可穩定地發展,繁榮才可持續。特區政府認為,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有利於香港的民生和經濟發展,有利於香港維持長遠繁榮穩定,有利於香港的根本利益。
本月二十二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宣布審議《決定》。國家安全立法屬於中央事權,是無可置疑的。對世界上任何國家來說,國家安全立法都屬於國家立法權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其決定具有最高權威和法律效力。特區政府支持全國人大審議《決定》。就有關《決定》,特區政府需強調以下幾個重點:
第一,特區政府堅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刻不容緩。鑑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面臨的國家安全風險日見凸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已被污名化、妖魔化,特區行政立法機關難以在一段可見時間內自行完成維護國家安全有關的立法。去年六月至今「修例風波」所涉及的暴力不斷升級,更出現多宗爆炸品及槍械案件,有恐怖活動的風險,嚴重危害人身及公共安全。這期間,鼓吹「港獨」、「民主自決」的組織煽動示威人士,特別是青年人,公然侮辱和焚燒國旗、污損國徽、衝擊中央駐港機構,並策劃動員所謂「國際支持」,干預香港事務,詆毀「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和公然挑戰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的權威。另一方面,有政黨人士亦多次揚言要癱瘓特區政府。還有部分人乞求外國干預香港事務,甚至要對香港實施制裁。這些行為已嚴重觸碰「一國」原則的底線、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及挑戰中央權力和《基本法》權威。雖然這些惡行在早前疫情嚴峻期間有所收斂,但隨着疫情緩和,暴徒在三天前(星期日)再次走上香港街頭肆意堵路、刑事毁壞、縱火、圍毆及追打市民、襲擊警察、淋潑有害液體等,導致至少十人受傷送院,鼓吹「港獨」的人更事無忌憚揮舞旗幟。這正引證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必要性和急切性,以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二,《決定》有助確定「一國兩制」行穩致遠。「一國」是實行「兩制」的前提和基礎,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有助維護國家安全,也維護香港的發展、維護香港長遠繁榮穩定。國家安全有保障,「一國兩制」得以準確落實,方可充分發揮「一國兩制」的制度優勢,從而更好地發展經濟、改善民生,保障香港廣大市民的合法權益和自由。
第三,《決定》所針對的是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區事務的活動。這些是過去一年不少香港政商界和廣大市民極度擔憂的情況,亦令大家對國家安全的重要性有更深切體會,並要求特區政府要積極面對。《決定》只針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保護的是絕大多數奉公守法的廣大市民。
第四,國家安全立法切實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權益。香港居民在《基本法》及其他法律所享有的保障,包括言論、新聞、集會、示威、遊行等自由不受影響。立法也不影響香港司法機關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決定》沒有修改《基本法》,也沒有取代或排斥《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決定》更說明,「香港特别行政區應當盡早完成香港《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因此,香港特別行政區仍有盡早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立法責任。
《決定》通過後,香港特區政府將全力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確保香港在「一國兩制」下的長期繁榮穩定。
多謝主席。
完
2020年5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20分
香港時間16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