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七題:警方處理被捕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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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家麒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本月七日,一名涉嫌刑事毀壞車輛的醉酒男子於被捕時反抗,因而被警務人員以膝頭壓住頸部、背部和手部,並用警棍擊打。該人被制服後被送往醫院醫治並於翌日不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警方為何在尚未對上述事件進行調查前,於當晚回應傳媒時聲稱警務人員所使用的武力為「適當武力」;

(二)警方有否就該事件展開內部及刑事調查;如有,是否已完成;如是,結果為何,包括有否警務人員遭處分(例如停職)或調職;如有,所涉警務人員的職級和數目及處分的詳情為何;如沒有警務人員遭處分,原因為何;

(三)鑑於《香港警務處程序手冊》就六級程度的對抗訂明相應可選擇使用的武力,上述事件中的警務人員所使用的武力,屬哪一程度的對抗下可使用的武力;

(四)鑑於警方的使用武力守則訂明,警務人員只有在(i)絕對需要及(ii)沒有其他辦法可完成合法任務的情況下,才可適當地使用最低武力,警方有否評估警務人員在上述事件中使用武力的情況是否符合該等原則;

(五)鑑於在二○一二年,有一名的士司機於被捕時情緒激動和不斷掙扎,因而遭一名警務人員以箍頸方式拉扯上警車,導致他頸椎移位及於一個月後死亡,而死因裁判法庭於二○一八年裁定該司機是「不合法被殺」,警方有否因應該事件,(i)改善有關警務人員處理失去自制能力人士的相關守則和指引(例如警務人員應避免或不得按壓擬拘捕人士的頸部等重要身體部位),以及(ii)向警務人員提供相關培訓,以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及

(六)現時《警隊條例》(第232章)和《警察通例》有否相關條文和守則,(i)指示警務人員如何處理受酒精影響而失去自制能力的人士,以及(ii)禁止警務人員在作出拘捕的過程中對任何人士使用箍頸(包括令人窒息及供血堵塞)方式的武力;如有,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10條,警隊有責任採取合法措施以維持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保護市民生命及財產。警方會根據現場情況作出評估及專業判斷,採取適當行動,包括使用所需要的最低程度武力,以確保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

  現就問題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至(四)油尖警區軍裝人員於五月七日下午巡經彌敦道時接獲途人求助,指一名非華裔男子涉嫌刑事毀壞。警務人員其後截停並搜查該名男子。過程中,該名男子曾激烈反抗及掙扎,並襲擊警務人員。最終,警務人員在途人協助下,使用適當武力將其制服及帶上警車作進一步搜查及調查。該名男子涉嫌刑事毀壞、藏毒及襲擊警務人員被捕。由於該名男子身體不適,警務人員召喚救護車,將他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治理。該名男子於五月八日被證實死亡。

  案件現正由西九龍總區重案組進行調查。警方已安排法醫為死者進行驗屍,初步沒有發現任何骨折,亦沒有發現內臟有損傷。事主死因有待進一步毒理化驗及調查確定。警方會在完成調查後提交調查報告予死因裁判官處理及審視,而報告內容亦會包括死者的死因及警員使用武力情況。

  為免影響案件的調查和將來的司法程序,我們不宜評論個案細節。

(五)陪審團於二○一八年一宗死因研訊中建議培訓警務人員搬抬被捕人士上警車之技巧。

  現時,每名新入職及現職的警務人員都必須接受嚴格的武力使用訓練。有關訓練包括如何應對作出反抗的疑犯和在一般情況下的基本搬離技巧及方法。

(六)警隊在使用武力方面有既定的指引,包括應對不同的對抗程度。警方使用武力是應對當時當地的情況,使用的情況取決於警務人員根據當時的威脅及情況而感受到的對抗程度。

  具體的武力使用細節不宜公開,以免影響警方的執法效能。然而,警務人員使用武力時須符合使用武力的原則,即只有在必需及沒有其他方法可完成合法任務的情況下,才會適當地使用最低程度武力。警務人員在使用武力前,會在情況許可下盡量向對方發出口頭警告,並在可行範圍內,讓對方有機會服從警方命令,然後才會使用武力。

  每名新入職及現職的警務人員都必須接受嚴格的武力使用訓練。訓練的目的是讓學員全面掌握如何能安全和有效地運用不同層次的武力,從而達到相關的合法目的。警務人員會時刻保持高度克制,並在達到目的後停止使用武力。



2020年5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