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題:有關採訪工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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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葛珮帆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的答覆:
 
問題:
 
  據報,有佩帶着記者證或身穿記者反光衣的人士,在公眾活動現場作出不當或非法行為(例如在直播中以粗鄙和性騷擾言語侮辱警務人員、阻礙警務人員執法,甚至試圖營救正被拘捕的人士)。此外,有一名年僅12歲的初中生以網媒學生記者身分,在突發事件現場進行採訪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制定規管網媒的法例,明確訂明其編採人員須具備的資歷、須達到的最低年齡及須遵從的專業操守,並成立監管機構監察網媒的運作;
 
(二)鑑於現時記者證由各傳媒機構或組織自行簽發,令執法人員難以確定持證人的記者身分,政府會否全面審視現行記者證的簽發制度(包括須否由獲授權機構發證、發證準則及防止濫用機制),並重新考慮成立官方機構集中簽發記者證;及
 
(三)會否制訂採訪守則及指引,訂明在罪案及大型公眾活動現場,記者不得越過警方設立的封鎖線,以及他們應在警方設置的採訪區採訪等事宜?
 
答覆:
 
代主席:
 
  就葛珮帆議員的提問,經諮詢保安局、民政事務局及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後,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及(二)新聞自由是香港的核心價值,亦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七條明文保障。在現行法例下,不同媒體在港的經營運作受到一些不同形式的規管,例如電視和電台廣播機構分別受《廣播條例》(第562章)和《電訊條例》(第106章)的發牌制度規管。印刷媒體不論是報刊或雜誌均須根據《本地報刊註冊條例》(第268章)註冊。此外,傳媒機構均須遵守一般法律,例如規管發布淫褻及不雅物品、版權保護和誹謗等法例。特區政府一直致力維持一個便利新聞媒體暢順運作的環境,讓新聞業在適度規管的情況下發展,讓記者進行採訪及報道新聞,充分發揮第四權的功能。為促成便利傳媒的採訪工作,政府目前並沒有任何計劃進行統一的記者登記,亦不打算就傳媒工作者的資歷要求作出規定和審查。然而,傳媒機構是社會上主要的新聞及資訊提供者,無論是透過電子方式或印刷品發布新聞,均應以負責任的手法行事和遵守法律。
 
(三)特區政府尊重傳媒工作者的採訪工作,並相信專業和真誠從事新聞工作的記者不會在工作期間作出違法行為,刻意阻礙警隊執法。警隊有責任保障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這責任是對警隊的法定要求,警隊必須履行。在行動中及情況許可下,警隊會盡量配合傳媒的工作,透過互相理解和尊重,令雙方都能各司其職。警隊亦一直在不影響行動的前提下,盡可能為記者提供方便。警方亦經常提醒傳媒應留意警務人員的指示,與警隊保持適度距離,保障雙方安全。
 
  為增加溝通和探討如何可改進警務和採訪工作互相理解和尊重,警務處處長已於五月二十一日與四個傳媒協會(香港記者協會、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新聞行政人員協會、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的代表會面,商討雙方的關注事項,包括最近就執法人員難以確定持記者證人士記者身分的關注。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於五月十五日發表的專題審視報告中提出52項建議,其中包括就相關問題的兩項建議,即:(1)檢討在大型行動中如何為記者提供協助,而不會對警方的執法行動造成阻礙;(2)檢討是否有需要與傳媒共同草擬一份工作守則,讓警務人員及記者在履行各自的職責之餘,亦可確保各方安全。保安局已成立專責小組,由保安局局長親自督導,跟進監警會的各項建議。



2020年5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