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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題:處理查閱資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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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邵家臻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徐英偉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數名通州街公園的露宿者向本人求助,指稱有警務人員於本年二月在該處採取執法行動期間,破壞他們的財物及毆打他們。本人自三月起協助該等人士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第18條,向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提出查閱資料要求,以及索取該署在上述公園設置的閉路電視拍攝所得的錄影片段的複本。康文署經諮詢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律政司和香港警務處(警務處)的意見後,預約上述人士於四月二十九日會面以觀看有關錄影片段。然而,警務處於當日會面前以需諮詢法律意見為由,要求康文署延後上述會面。康文署解釋,該署須根據《公開資料守則》(《守則》)第1.15.4段的規定,諮詢與資料有關的政府部門(即警務處);鑑於警務處正諮詢法律意見,該署暫時未能處理有關的查閱資料要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評估《守則》是否凌駕於第486章;若有評估而結果為否,康文署可否以按《守則》行事為由,暫緩按第486章第18條的規定處理上述的查閱資料要求;

(二)既然康文署在預約上述人士會面前已諮詢律政司的意見,警務處有何理據以需諮詢法律意見為由要求康文署延後與上述人士的會面;及
 
(三)鑑於第486章第19條訂明,資料使用者須在收到查閱資料要求後的40日內向資料當事人提供一份該資料的複本,政府有否評估康文署有否違反該條文;若有評估而結果為有,有何跟進行動?

答覆:

主席: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在通州街公園內裝設閉路電視系統,用以加強管理及維持秩序。就邵家臻議員的問題,現回覆如下:

(一)及(二)康文署在處理這個案時是同時依循《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公開資料守則》來處理申請索取通州街公園閉路電視片段影像複本。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18條及保障資料第6原則,資料當事人享有提出「查閱資料要求」的權利。康文署在二○二○年三月初收到三名露宿者委託邵家臻議員申請索取通州街公園閉路電視片段影像複本後,已即時展開跟進工作,當中包括保存相關錄像、諮詢相關部門包括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律政司和香港警務處(警務處)的意見來審批有關申請。由於相關的閉路電視片段影像與警方刑事調查有關,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8部下的豁免或其他規定適用的情況下,資料使用者可拒絕依從查閱資料要求,故康文署需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8部下的豁免或其他規定諮詢警方的意見。

  根據《公開資料守則》1.15.4段,如所要求的有關紀錄同時也與其他部門有關,接獲索取資料要求的部門在有需要時應諮詢所有有關方面,以決定是否答允要求或提供哪些資料。由於相關閉路電視片段與刑事調查有關,康文署按照上述守則的要求諮詢警務處。

  警隊在處理刑事案件期間,或會就相關法律問題徵詢律政司意見。律政司就每宗案件給予法律指引所需的時間,視乎一系列的因素,包括案件的性質和複雜程度。題中所述的閉路電視片段與警方正進行的刑事調查有關,現階段向資料當事人提供相關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可能對警方的調查造成影響。因此,警方正就相關事宜徵詢律政司意見。

(三)康文署在二○二○年三月九日收到邵家臻議員的查閱資料要求表格,要求提供通州街公園的閉路電視片段複本後,已即時展開跟進工作,當中包括保存相關錄像及諮詢相關部門。康文署在二○二○年四月十四日(即收到查閱資料要求表格的第36日內)透過信件正式回覆邵家臻議員,表示可安排看片。康文署原安排於四月二十九日與邵家臻立法會議員辦事處進行會面,但由於接獲警方通知需時徵詢律政司意見,故需延後有關會面安排。
 
2020年5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4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