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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三間經營塑膠回收場公司因構成空氣污染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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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於北區的「泰和再生資源(香港)有限公司」、元朗的「領航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及「宜東投資有限公司」,因違反空氣污染消減通知的規定,沒有在限期前改善其膠粒製造工序產生臭味的情況,分別於今日(五月二十六日)、五月十九日及五月五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共被判罰款22,000元。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十分關注近年新界露天塑膠回收場的污染情況,採取了針對性的打擊行動及加強執法。署方執法人員於自去年下半年至今的一連串行動期間,共向十八間回收場發出空氣污染消減通知,要求於限期前改善其膠粒製造工序產生臭味的情況。限期屆滿後,環保署執法人員發現當中八間回收場包括上述三間公司,仍然發出臭味滋擾,情況沒有改善,涉嫌觸犯《空氣污染管制條例》,遂依法跟進。除上述三間公司已被法庭定罪外,環保署正跟進調查或排期審訊其餘五宗個案。

  環保署發言人提醒塑膠回收經營者,必須妥善維修及保養其塑膠處理設施,以維持其有效運作。經營者應於廠房安裝合適和有效的空氣污染控制設備,例如採用密封式生產線,並於廠房及生產線安裝有效的抽氣及空氣處理系統,以減低空氣污染物排放。同時,經營者應安排有經驗的技術人員作定期檢查及維修,以免對附近居民構成空氣污染滋擾。環保署會繼續密切監察塑膠回收場的環保表現,嚴厲打擊違規行為。

  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任何人如不遵從空氣污染消減通知所載的規定,即屬違法。首次定罪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其後再被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2020年5月26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