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服務條例》條文生效以實施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的發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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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五月二十二日)在憲報刊登《2020年〈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生效日期)公告》(《生效公告》),指明《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物管條例》)餘下條文的生效日期。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物監局)可按此就物業管理公司(物管公司)和物業管理人(物管人)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實施發牌制度。
   
  民政事務局發言人表示:「物管公司及物管人在協助業主妥善管理物業方面擔當重要角色。物業管理講求多方面的專業服務,包括一般物業管理服務、物業所處環境的管理、物業維修保養、財務及資產管理、設施管理等。」
   
  「發牌制度將訂定物管公司及物管人的最低資歷要求,並會提升專業水平、促使市民更加意識到聘用合資格物管公司的重要性,以及推廣持之以恆和有效的物業管理,可保障樓宇安全和維持樓宇價值的理念。」

  《物管條例》就物管公司(即經營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業務的業務實體)訂明單一級別的發牌制度,並為物管人訂立兩個級別的發牌制度,即物管人(第1級)牌照及物管人(第2級)牌照。只有在物管公司中,就該公司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擔任管理或監督角色的物管人才須領牌,前線人員無須領有物管人牌照。根據《物管條例》,物監局可藉規例訂明各種事項,包括將服務訂明為物業管理服務、有關物業管理服務而可對牌照(包括臨時牌照)施加的條件,以及就牌照或牌照續期申請訂明可能須繳付的費用。

  發言人補充:「為讓現有的物管公司和物管人有時間適應發牌制度,發牌制度實施後,將設立三年過渡期。」
   
  物監局是根據《物管條例》成立的法定機構,主要職能包括透過發牌照予物管公司及物管人,規管物業管理服務的提供,以及推動物業管理業專業行事持正,並提高該專業的能力及專業性。
   
  《生效公告》將於五月二十七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如獲通過,物監局將由二○二○年八月一日起實施發牌制度。過渡期將於二○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完結。
   
  有關發牌制度的詳情,可致電3696 1111與物監局聯絡,或瀏覽物監局網頁(www.pmsahk.org.hk)。



2020年5月2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9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