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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九題:免遣返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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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榮鏗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二○一二年十二月開始實施的《2012年入境(修訂)條例》訂明提出和裁定免遣返聲請的法定程序,並且規定聲請人如因決定而感到受屈可以提出上訴,而有關個案會交由法定的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處理。政府其後引入統一審核機制。該機制於二○一四年三月開始實施,以所有適用的理由(例如遭受酷刑或迫害的風險)審核非法入境者為拒絕被遣送至另一國家而提出的聲請。此外,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入境事務處處長(處長)可應具有已確立聲請的聲請人的申請,准許該聲請人接受僱傭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二○一四年以來,每年有多少名聲請人的聲請分別經統一審核機制及獲上訴委員會確立;
 
(二)第(一)項所述每宗聲請的平均處理時間為何;
 
(三)自二○一四年以來,每年處長分別接獲、批准及拒絕了多少宗接受僱傭工作的申請;如有申請被拒絕,原因為何;
 
(四)就第(三)項所述每宗獲批的申請而言,平均處理時間及向聲請人施加的條件為何;
 
(五)處長有否計劃縮短處理接受僱傭工作申請所需的時間;如有,詳情(包括將會作出的具體改動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在第(一)項所述的聲請人中,有多少名聲請人獲轉介至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署(聯合國難民署),以安排其移居至另一國家;在該等聲請人中,有多少人其後移居他國,並就每名移居他國的人士列出(i)該人離港的年份及(ii)由聲請獲確立至移居他國相隔的時間;
 
(七)有何政策協助獲轉介至聯合國難民署的聲請人,為移居後的生活作準備;及
 
(八)政府上次檢討為免遣返聲請人提供人道援助計劃的日期為何,以及有否計劃於短期內進行檢討;如有,詳情及時間表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於二○一四年三月實施統一審核機制,統一以所有適用的理由審核免遣返聲請。聯合國《難民公約》及其一九六七年議定書從來未曾適用於香港;因此在香港要求免被遣返的非法入境者不被視為「尋求庇護者」或「難民」。特區政府一貫採取堅定政策,不會給予任何人庇護,亦不會決定或確認任何人為難民。無論免遣返聲請人的酷刑/免遣返聲請結果為何,他們都不可以在港合法逗留;若他們的聲請被拒絕,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會隨即將他們遣返回原居國家。
        
  就郭榮鏗議員的提問,政府的回覆如下:
 
(一)截至二○二○年四月底,在統一審核機制下,入境處已就17 618宗免遣返聲請作出決定,當中獲確立的有179宗(包括97宗上訴後獲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確立),確立比率約百分之一,即九成九不被確立。按年分項數字如下:
 
年份 獲確立的免遣返聲請(註一)
二○一四年 1(0)
二○一五年 17(3)
二○一六年 30(2)
二○一七年 38(19)
二○一八年 41(26)
二○一九年 38(33)
二○二○年(至四月底) 14(14)
總數 179(97)
註一:(  )中的數字為獲上訴委員會確立的免遣返聲請宗數
 
(二)在處理每宗聲請的時間方面,入境處已透過靈活調配人手及優化工作流程,確保高效率及達到高度公平標準的審核程序。入境處處理每宗聲請的時間,已由統一審核機制實施初期平均約25星期,加快至現時平均約10星期。
 
(三)至(五)免遣返聲請人為非法入境者、逾期逗留者或在抵港時被拒絕入境的人,他們並無合法身分逗留於香港,無論聲請結果如何,他們都沒有權利在香港工作。二○一四年二月,終審法院於GA及其他人 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2014)17 HKCFAR 60]一案中裁定,聲請獲確立的人或獲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署(聯合國難民署)確認的難民,在憲法或其他法律下均沒有權利在香港工作。儘管如此,入境處處長會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按每宗個案的情況,酌情考慮他們要求批准接受僱傭工作的申請。
 
  自二○一四年,入境處處理上述人士的工作申請數字如下:
 
年份 接獲申請 申請獲酌情批准 申請被拒 申請被撤回或無法跟進
二○一四年 21 5 3 10
二○一五年 10 2 2 9
二○一六年 24 14 5 9
二○一七年 36 19 0 10
二○一八年 62 42 0 7
二○一九年 69 84 0 8
二○二○年
(至四月底)
37 38 0 1
總計 259 204 10 54
註二:同一年獲處理的個案未必為該年所接獲的全部申請個案。另外,上述獲批准、被拒、撤回,或無法跟進的個案中,包括入境處在二○一四年之前接獲的申請。
 
  入境處會按程序處理有關申請。評估及決定每宗申請所需時間,取決於個別個案的複雜程度及申請人是否已適時提交全部所需的資料和證明文件。入境處亦會提示申請人,若其未能提交於通訊函件中清楚列明所需的資料或證明文件(例如職責、薪酬、工作時數等資料),其申請將需要更長的處理時間。過往有部分申請人因無法或拒絕提供所需的資料,其申請最終不獲批准。
        
  在收齊所需資料及文件後,入境處一般需約三星期完成處理申請。若工作的申請獲批,他們可獲准在訂明的時間內為合約僱主於指定地點從事合約中所訂明的工作。
      
(六)及(七)如某人的聲請被確立,入境處會暫緩遣送他離境,並定期檢視其個案的最新情況,一旦他所聲稱的風險有所消減,入境處會啟動遣送程序。在暫緩遣送的同時,入境處會將迫害風險獲確立的免遣返聲請人轉介至聯合國難民署,由該署考慮確認有關人士的「難民」身分及安排移居第三國家。
 
  截至二○二○年四月底,在統一審核機制下聲請獲確立的有179名聲請人。根據入境處的記錄,當中26人已經離開香港或因其他理由而無需再跟進(包括四人由聯合國難民署安排移居至第三國家,另亦有聲請人已自願離港)。在其餘已轉介至聯合國難民署的個案中,130人正等候該署考慮及安排移居至第三國家。入境處正安排轉介另外10人的個案至該署。
        
  安排獲其確認屬「難民」身分的人士移居第三國家屬聯合國難民署的工作,政府並沒有相關的統計資料。
 
(八)自二○○六年,政府向免遣返聲請人提供人道援助,以應付基本生活需要。同時,政府需確保有關援助不會成為誘因,產生磁石效應,吸引更多非法入境者偷渡來港和在港非法逗留,以免對香港現有支援系統的長遠承擔能力及入境管制造成更嚴重影響。自二○一四至一五年度,用於處理免遣返聲請人的人道援助開支表列如下:
 
年度 人道援助
(百萬元)
二○一四至一五年 254
二○一五至一六年 489
二○一六至一七年 729
二○一七至一八年 587
二○一八至一九年 531
二○一九至二○年
(修訂預算)
464
二○一○至二一年
(預算)
706
 
  有關人道援助一直由社會福利署(社署)委託非政府機構向合資格的申請人提供。政府為每名聲請人在每個項目下可獲得的援助金額定出上限,有關機構會每月檢視聲請人的情況,按其實際需要決定具體援助項目和水平。如個別個案有特殊需要,有關機構會按其具體需要,並根據所提供的理據及證明文件等釐定額外援助金額。
        
  政府一直留意援助計劃的運作情況,並按需要及持份者的意見作出適當檢討及改善,例如在二○一四年起向聲請人提供租金按金及物業代理費用,以及改善交通和公用設施津貼的發放安排;二○一五年以食物劵取代實物食物援助;在二○一七年三月引入食物電子代幣等。社署會繼續透過有關機構留意援助水平是否切合服務使用者的需要。
 
2020年5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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