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談香港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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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今日(五月二十日)在立法會大樓就通訊事務管理局有關香港電台電視節目《頭條新聞》的投訴所作出的裁決與傳媒談話的內容: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各位新聞界朋友,就昨日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對香港電台(港台)《頭條新聞》投訴所作出的裁決,我在此作一些回應。第一,我留意到昨日通訊局向港台節目發出警告的裁決,是基於節目內容未能準確反映事實和涉及侮辱等成分。通訊局是一個公正的法定機構,按照《廣播條例》以及(適用於)廣播業界的相關守則,對所有廣播機構作出監管。通訊局作出裁決時,必然是根據它所做的調查和討論,過程中亦容讓被投訴一方提出陳述。在這情況下所得出的結論,我希望各界尊重通訊局作為一個法定、公正的監管廣播業界的機構所作的決定,不要因為不同意見或立場而對其作出不公正的批評。
 
  第二,香港電台亦就通訊局的裁決作出回應,一方面接受通訊局的裁決,另一方面向受影響的一方,即警方道歉。這是港台必須做的事。另外,就着節目所引申的討論,而應否作出檢視,港台亦承諾會跟進。我亦覺得這是港台理應跟進的工作。
 
  第三,對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商經局)來說,對於香港電台最近接連被通訊局裁定違反守則及裁定有關投訴成立,這是我們不願意看到的。涉及的兩個個案,有關裁決都是非常嚴重的,分別是需要接受警告及嚴重警告。港台應嚴肅地檢視節目,就其編輯和製作過程以及機制,以至部門的管治和管理上加以跟進及檢視,好好檢視需要改善的地方,避免相類似的情況發生。
 
  最近香港電台顧問委員會邀請我與他們見面,我已經答應明日和香港電台顧問委員會見面。《香港電台約章》(《約章》)下成立的顧問委員會具獨特角色。按照《約章》,顧問委員會可以針對港台的編輯方針,以及節目的標準和質素給予港台意見。顧問委員會於《約章》上有一定的角色。顧問委員會的工作範疇,與港台最近因節目所產生的關注有一定關係。我們樂意聽取他們的意見。最後,我會繼續和港台討論和跟進它作為政府部門和公營廣播機構需要在管治和管理上做的改善工作。

記者:想問政府的看法,當港台完成檢討後,《頭條新聞》是否應該繼續播放?你會否要求廣播處長梁家榮要就此事或一連串的行政事件負責,包括離職?政府究竟對香港電台未來的去向有甚麼想法?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第一,我們要客觀同時嚴肅地處理整件事件。香港電台作為政府部門及公共廣播機構,有一定的使命,這些使命清楚列明於《香港電台約章》(《約章》)內。香港電台為廣播機構,任何在香港的廣播機構均受到通訊事務管理局的監察,不論是否是公營機構。根據《約章》,港台同意亦恪守受通訊事務管理局的監察。當接連有通訊事務管理局的裁決指港台違反一些現有守則,港台便須跟進。至於個別節目應該怎樣做及檢視,這完全是香港電台作為廣播機構必須正視和跟進的問題,亦應在香港電台的職權範圍內處理。當然,他們必須吸納通訊事務管理局給予的意見,或在其檢視工作內處理。
 
記者:警隊是否屬不可評論的界線?以前《頭條新聞》的諷刺對象是官員、特首,是否到警隊便有一條不可超越的界線?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通訊事務管理局的裁決已十分清楚地說明,事件不是單單哪一方受到侮辱的問題。在上一個個案中(《左右紅藍綠》節目),無論對象是誰,散播這一種仇恨的情緒是任何廣播機構都不應該做的,這把尺適用於所有廣播機構,亦適合於任何受到這些不必要、不正確手法所影響的人士。因此,我相信大家都會尊重通訊事務管理局在這事件上的裁決。就近期的個案而言,主要有幾個方面,第一方面,是否有事實根據,是不是真確的資料,這是任何廣播機構都必須恪守的;若資料不正確或不真實,其製作的節目將有負於觀眾。第二方面,若有散播仇恨或對任何一方作出侮辱,這都是不正確的,我看到港台已接納了這方面的意見,並就此致歉。
 
記者:通訊局指《頭條新聞》違反條例,是不可在節目中加入導致任何人士或羣體基於社會地位等原因,而遭人憎恨或受到污衊的材料,但商經局是否接受警察是屬於一種社會地位,並覺得沒有問題?相信大家都認同警察應該只是一種職業。第二,上一次通訊局對於《左右紅藍綠》的裁決,商經局(應為通訊局)是(向港台發出)嚴重警告,這一次(對《頭條新聞》)則是警告。商經局對港台的指示則有所不同,這一次似乎是比較嚴重的指示。請問有否機制或準則去(決定)給港台甚麼指示?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第一,就裁決的理據和最終的決定,這完全是通訊局作為法定、獨立的機構的工作。它的判定就是基於和考慮到投訴的情節,並給予被投訴者一個陳述的機會後而作出的決定。因此,商經局不會在此評論這個情況,但一定會支持和尊重(有關裁決),因為它(通訊局)是按一個法定程序,按照法律和廣播業的守則,一視同仁地去處理每個個案。港台《約章》亦清楚說明,港台會接受通訊局在處理投訴方面的裁定。
 
  第二,近期(港台)在短時間內分別有兩個不同的節目受到通訊局比較嚴重的警告,這當然是一件嚴重的事情。香港電台本身是一個政府部門,亦是一個公共廣播機構,市民整體是對它有期望的,所以任何違反守則或《約章》內的事情都必須跟進。商經局作為政策局亦對香港電台有一定的要求,尤其是在恪守《約章》,以及如何確保編輯、製作過程和體制上能符合《約章》訂明對它的要求方面,亦包括對它的裁決加以檢視,並在有需要時作跟進。
 
  最近我們亦有向立法會相關委員會提交文件,對於港台的管理和管治,我們要作多方面的跟進。這包括早前的審計報告內一些未完成的工作,或是近期的情況,相信這是我們會在日常中繼續跟香港電台跟進(的工作)。
 
記者:請問你有沒有看過今次被警告的一集《頭條新聞》?你是否也覺得有不妥的地方?有人認為今次事件是政治打壓港台,今次通訊局的行為是否干預港台編採和製作節目的自由?以後是否不可以再有嘲諷式節目?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問題不是某一個官員或者政策局如何評定事件。通訊事務管理局會按照《廣播條例》以及(適用於)廣播業界的專業守則處理任何投訴,處理(投訴)基本上分為(裁定)成立,部分成立或不成立。通訊事務管理局在處理投訴和聽取意見,以及了解情況並作出討論分析,亦讓被投訴者提出陳述後,它的決定便會成為事件的裁決。我們認為透過法定組織所做的工作是公正和客觀的。這亦正好說明我們不應因為不同立場而評定裁決。這個裁決是由一個客觀、公正的第三方法定組織所做的,絕對不存在因為其他種種不同原因,不論是政府,或者是政策局,影響對港台(的裁決),這是機制上大家必須尊重的。香港電台亦接受和就個案向受影響一方作出道歉。我覺得這是港台必須做的事。
 
  大家可能關心將來的節目製作,剛才有位記者問及,是否不可以製作嘲諷式節目呢?一個廣播機構製作甚麼節目,它所用的手法,是屬於編輯自主範圍內(的事宜),但底線是任何節目的整體表達不應該違反現有法律上,或者是社會上,機制上的,或者以港台來說《約章》上的所訂出的規則。通訊局今次在對港台節目作出的裁決中,投訴成立的原因包括資料是否正確。這是任何廣播機構必須要持守的,並不會因為立場而改變事實的真相。這點是必須要做到的。
 
  另外,有關裁決亦涉及對警方有侮辱成分。任何節目,無論採取任何手法,諷刺作為一種手法,若果符合規則當然可以做;但若果超越底線,變成一種侮辱,或者於上一次投訴(個案)中有散播仇恨情緒,是任何廣播機構都不應做的事。所以,我一再強調,通訊局今次作出裁決時,是基於同一把尺。任何其他廣播機構在相同情況下,我相信通訊局亦會作出相同的裁決。因此,我看不到香港電台在這情況下有任何例外的情況。我剛才亦提到,香港電台作為公營廣播機構有其獨特地位,它亦為一個政府部門,市民對香港電台亦有期望。因此,(香港電台應以)一個正確和負責任的態度,汲取裁決的(教訓),作出正面積極的跟進。這方面我們會與港台繼續跟進。
 
記者:梁家榮處長是否需要為一連串的事件負責,例如提早離職或處分?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剛才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亦提到,政府對於所有公務員、部門首長或各個職級的同事,都有一套人事管理的制度,這個制度一直存在,並不宜(就此)作公開討論,(政府)一定會以公正、公平的手法處理。目前最重要的反而是(港台)制度上的問題,香港電台作為公營廣播機構,面對通訊局的裁決,必須要靜下來處理。廣播處長作為香港電台的總編輯,於《約章》下有其特定和重要的角色,亦必須要以負責任的態度正確地處理事件所引申出來的種種問題,或者社會上的關注。謝謝!

(請同時參閱談話內容的英文部分)



2020年5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