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題:警方管理人員的紀律和操守及協助傳媒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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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尹兆堅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答覆:
 
問題:
 
     有市民反映,近期有一些在處理公眾活動時情緒失控的警務人員作出失當行為,例如辱罵及暴力對待市民和記者。雖然警方表示已就21宗事件訓斥相關警務人員,但該等市民質疑該做法的效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被訓斥的警務人員數目,而當中其後被施加其他懲處的人數和懲處的詳情;訓斥紀錄會否影響警務人員的升遷機會及薪酬待遇;
 
(二)鑑於警方表示已訓斥一名於去年十一月駕駛電單車來回衝向人群的交通警員,並會訓斥於本年三月八日以粗言辱罵一名市民的七名警務人員,警方會否對有關警務人員採取訓斥以外的行動(例如展開刑事調查及指令他們向當事人道歉);及
 
(三)儘管警方多次表示尊重新聞自由及已提醒警務人員配合記者進行採訪工作,但有多名記者表示在過去八個月的採訪活動中,屢次遭警務人員妨礙採訪工作和暴力對待,警方有否評估是否無能力約束警務人員作出該等行為;若有評估而結果為否,警方可否保證警務人員不會妨礙採訪工作和暴力對待記者?
  
答覆:
 
主席:
 
  由去年六月初至今,香港有超過1 400宗示威、遊行和公眾集會,當中不少演變成違法行為。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10條,警隊有法定責任維持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當出現違法行為時,警隊必須採取行動,維持公共秩序及保障市民的生命及財產安全。
      
  警隊十分重視人員的操守和行為。警務人員必須符合行為及紀律上的要求,亦需要秉持警隊在公正、專業等各方面的價值觀。
      
  我現在就問題的各部分回答如下:
 
(一)及(二)警務人員的紀律受《警隊(紀律)規例》規管。過去五年(即二○一五年至二○一九年)的數字如下:
 
(i)違紀行為屬輕微的而以「輕微違紀行為報告」作紀律處分的有362宗,平均每年是72宗;
 
(ii)不屬上述(i),而經紀律研訊後獲判處懲罰的人員共235名,平均每年是47名。當中被革職、迫令退休及命令辭職的有30人;以及
 
(iii)因刑事定罪而被判處懲罰的人員共100名,平均每年是20名。當中被革職、迫令退休及命令辭職的有55人。
 
  警務處根據《警隊(紀律)規例》(第232A章)規管人員的紀律外,亦以行政措施管理人員的紀律和操守,即時介入並加以糾正。「訓斥」屬行政措施,是懲處機制的起點。就個別警務人員被指不當的行為,警務處處長已就當中22宗個案的警務人員作出訓斥。這些個案主要涉及不當使用武力、使用不當語言和作出不當的行為。
      
  警務處處長作出訓斥是為了即時介入並制止人員一些不當行為,加以糾正,以及令其他人員知道相關行為不當。「訓斥」是懲處機制的起點。如警方進一步調查發現需要作出其他行動,會進行紀律或刑事調查及程序。警方會根據既定機制,公平公正地處理。
      
  就剛才提及的20多宗被訓斥的個案中,警方已就其中四宗展開了紀律覆檢,當中19宗投訴警察課亦接獲投訴。由於投訴警察課和警方的紀律覆檢程序正在進行中,我不宜進一步評論個案細節。警務處沒有備存問題中有關「訓斥」的分項統計數字。
      
  在人員獲晉升方面,警務處會考慮人員的整體表現,作出審核遴選包括工作成績、才能及紀律等。至於薪酬方面,警務處會根據公務員事務局相關規定考慮人員應否獲發增薪。人員須在工作表現(包括品行、態度及效率)經審慎評核後認為滿意,才獲推薦獲發增薪。
      
(三)傳媒工作者有需要進行採訪工作,警隊有責任採取措施保障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警隊這責任更是法定的要求,必須履行。在行動中及情況許可下,警隊會盡量配合傳媒的採訪工作,透過互相理解和尊重,令雙方都能各司其職。
 
  在過去多月的行動期間,警隊不時接觸到懷疑「假扮」記者的情況,包括搜獲假記者證、自稱是記者但不受僱於所述的媒體、穿戴與記者相似的裝束,被查問其記者身分時即時離去等。過往懷疑「假扮」記者的人曾作出一些不屬記者採訪的行為,更有嘗試阻礙警隊執法,參與違法暴力行為,甚至作出「搶犯」的嚴重罪行。
      
  政府相信專業和真誠從事新聞工作的記者不會在工作期間作出違法行為、不會刻意阻礙警隊執法。警隊亦一直在不影響行動的前提下,盡量為記者提供方便。警方亦經常提醒傳媒應留意警員的指示,與警隊保持適度距離,保障雙方安全。
      
  警隊是一支專業隊伍,重視紀律和操守。個別人員的行為有嚴謹的紀律及行政制度處理。人員需負個人責任,並向警隊負責。任何人士如對警務人員有任何投訴,投訴警察課會公平公正處理,監警會亦會獨立嚴肅監察。
      
  為增加溝通和探討如何可改進警務和採訪工作互相理解和尊重,警務處處長已邀請了傳媒代表團體於本周——我掌握是明天——去和他們見面。監警會於上周所發表的報告亦就相關問題提出兩項建議,即:(一)檢討在大型行動中如何為記者提供協助,而不會對警方的執法行動造成阻礙;(二)檢討是否有需要與傳媒共同草擬一份工作守則,讓警務人員及記者在履行各自的職責之餘,亦可確保各方安全。保安局會成立專責小組跟進,由我親自督導。我相信傳媒和警隊雙方本互相尊重及理解的基礎,尋求共識,對雙方的工作都會有利。
      
  多謝主席。



2020年5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