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五題:可重用「銅芯抗疫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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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莫乃光議員的提問和創新及科技局局長薛永恒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年二月,創新及科技局獲「防疫抗疫基金」撥款八億元資助研發及生產可重用口罩(口罩)供市民使用。五月初,政府宣布早前委託香港紡織及成衣研發中心(研發中心)統籌生產口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口罩的研發及知識產權的詳情,包括(i)研發中心最初用於開發有關技術的開支,以及當中獲公帑資助的金額、(ii)相關知識產權持有人的名稱,以及各項專利的申請日期及地點、發明者及相關技術的詳情、(iii)知識產權持有人有否出售相關的知識產權,以及(iv)除上述開發開支外,政府有否就使用有關技術生產口罩而向研發中心或知識產權擁有人或其代理機構支付任何費用;若有,費用的金額為何;
 
(二)負責口罩各生產工序的廠商的下列資料:(i)名稱、(ii)生產線所在地點、(iii)負責的工序,以及(iv)為有關工序而購置生產設備的開支(如有)及聘用的人手及開支;鑑於政府未有就生產口罩進行公開招標,政府以何準則選用該等生產商;
 
(三)鑑於據報生產900萬個口罩的製造及運輸成本達3.6億元,有關的分項開支的詳情為何;
 
(四)口罩生產流程的時間表(包括敲定生產口罩的技術、完成各研發項目及委託生產商進行生產的日期)為何;鑑於創新及科技局局長(局長)表示,政府在本年二月時已決定把生產口罩的合約直接批予晶苑國際集團,為何政府在本會財務委員會相關會議上回應議員提問時,未有透露相關詳情;
 
(五)研發及生產口罩至今的開支金額,以及預算開支總額為何;
 
(六)鑑於政府為口罩設立的網站顯示,口罩的設計在二○一八年榮膺日內瓦國際發明展金獎,而研發中心的網站顯示,獲奬的技術「在口罩中加入弱磁場……轉變自然帶電的顆粒和微生物的運動軌跡,從而增加被口罩阻隔過濾的機率」,政府派發的口罩是否採用該項技術;
 
(七)鑑於口罩的網站本來載列一份台灣檢驗科技有限公司於二○一六年發出的檢測報告(編號TXB2386/2016/SP),為何網站後來改為載列該公司於二○一八年發出的另一份檢測報告(編號TXB1688/2018/SP),以及該兩份報告分別如何解釋口罩的功能;
 
(八)政府公布的檢測數據是否將口罩的六層功能物料及銅濾芯分開進行測試的結果;有否測試口罩由六層物料組成後,對其壓力差及物理/磁極過濾功能有何影響;若有,詳情為何;鑑於局長指出「『銅芯抗疫口罩+™』是獲獎設計的改良版」,口罩在技術上經改良之處的詳情為何;
 
(九)鑑於政府聲稱口罩清洗及使用60次後仍符合ASTM F2100一級防護標準,但在上述網站公開的檢測報告有部分內容被遮蓋,政府會否公布更多與檢測相關的資料,或援引其他檢測(例如美國AATCC TM 100檢測)的數據,以釋公眾疑慮;
 
(十)口罩濾芯的供應商名稱及濾芯的單位成本為何;市民日後可獲政府免費提供還是需自行購買替換濾芯;及
 
(十一)鑑於口罩的登記網頁內「資料收集目的」一欄的第四項指出,「出於上文第一項所述的目的,或在你的同意下,或在法律授權或要求披露的情況下,此登記中的個人資料可以向相關的政策局/部門/機構披露」,所涉政策局/部門/機構的名單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向全港市民免費派發「銅芯抗疫口罩+™」,利用本地的研發成果,協助市民抗疫。
 
     經諮詢香港紡織及成衣研發中心(研發中心)後,現就問題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研發中心於二○一七年獲「創新及科技基金」(基金)資助,研發可水洗及重用的口罩。項目於二○一七年三月展開,並在二○一九年一月完成,總項目成本為150萬元。項目獲基金資助約128萬元,其餘由業界贊助。除上述研發開支外,政府並無就使用有關技術生產口罩而向研發中心或其代理機構支付任何費用。
 
     研發中心曾於二○一八年一月在中國和美國申請專利,專利發明人為姚磊博士、廖驍博士、王永麗博士及林思宇,有關人士在進行研發項目期間皆為研發中心的僱員。知識產權擁有方為研發中心,相關專利技術為「減少微生物吸入的方法、口罩及其用途和製造方法」。
      
     其後,研發中心改良口罩採用的技術,並於二○二○年三月就「銅芯抗疫口罩+™」技術在美國申請專利,相關專利技術包括「可清洗和可重複使用的抗菌面罩」,專利發明人為研發中心行政總裁葛儀文教授及總監(研發及發展)張俊偉博士。研發中心未曾出售上述任何知識產權。

(二)創新及科技局(創科局)下的創新科技署委託研發中心統籌「銅芯抗疫口罩+™」項目,由其負責採購原材料、並統籌生產、消毒至包裝等工序。
     
     政府《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訂明,可以在時間緊迫的情況下,進行直接採購。整個過程符合政府採購規例和程序,並得到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批准。創新科技署亦有徵詢法律意見,確認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要求。

     至於物色適合的原材料供應商及各項生產安排,則由研發中心負責。根據研發中心提供的資料,原材料供應商為益成無紡布有限公司、Argaman Technologies Limited、溢達集團及Y and K Textiles Limited。
     
     口罩產地包括本港和越南,由晶苑國際負責大部分生產,龍達紡織提供地方設置消毒無塵間,南豐紗廠及聯業製衣借出地方擺放車間作樣品開發、改良及測試、研究製作流程、培訓員工、改善紙樣以減少物料用量及作小批量生產,嘉里物流和香港郵政則負責物流和派遞。

(三)及(五)根據最新的估算,計及原材料、生產、包裝、運輸、物流、人工開支及派遞等,每個口罩的成本估算約為40元。由於仍有生產、物流及派遞等工序尚未完成,我們暫時未有最終的開支數字。

     我們已要求研發中心就整個項目向政府提交報告及經審核帳目,預計可以在今年八月公開。今次項目的一切開支須實報實銷,如實際支出少於政府已發放的金額,研發中心會將餘額退還政府。

(四)今年一月底起,2019冠狀病毒病開始肆虐,當時各地市面上即棄口罩的供應開始非常短缺。為協助市民抗疫,創科局當時開始聯絡可重用口罩的供應商,以便評估採購可重用口罩的可行性。惟大部分均回覆表示已停產、貨量不足、因出口限制而未能出口,或未能提供檢測證明等。

     創科局當時審視了研發中心早前研發的可重用口罩,認為其檢測證明符合相關國際標準。創科局遂同時研究能否安排直接生產足夠而且符合標準的可重用口罩供全港市民使用。

     二月中旬,研發中心找到部分可重用口罩的原材料,並積極尋找本地生產線。但因其沒有現金流購入該等物料,創新科技署遂運用政府內部資源,以直接採購的方式,委託研發中心統籌生產200萬個成人口罩,以便研發中心能及時在市場上購入有關物料。

     由於當時原材料供應非常緊絀,加上不少地區實施出口限制,研發中心未能採購到足夠的原材料,故此創科局當時仍繼續在市場上尋找其他可供應可重用口罩的廠商。同時,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於二月二十一日通過「防疫抗疫基金」撥款的文件中,亦表明當中預留的八億元,是因為正考慮與可重用口罩相關的應用科技方案,例如生產可重用口罩等。

     由於原材料均需由香港以外地方進口,為避免原材料或會突然遭限制出口,或被其他買家以高價搶購,故此當時未有披露研發中心的原材料供應商。
     
     及至四月,由於研發中心已取得足以生產至少900萬個口罩的原材料,並因應在越南的生產線已投入量產,創科局遂確定由研發中心負責統籌生產全部可重用口罩。

(六)及(八)二○一八年獲得「日內瓦國際發明展」金獎的口罩版本是一個六層結構的系統,包括含微銅抗菌物料、過濾層及支撐層,其中亦應用了弱磁場。及後,研發中心繼續研究,認為弱磁場的作用並不持久,只能耐洗20次;而使用高效能過濾層與支撐層則既可提供保護作用,且經多次水洗仍能保持功能。因此,今次「銅芯抗疫口罩+™」採納了已優化的設計,放棄弱磁場技術,但繼續採用六層結構和人體工學設計,再加上改良物料調配,而得出可耐洗60次的成果。「日內瓦國際發明展」的主辦單位,亦發信恭賀研發中心將獲獎設計商品化,並用以協助全港市民抗疫。

     我們已公布「銅芯抗疫口罩+™」在水洗前、經40次水洗和60次水洗的測試結果,以及含銅抗菌層的抗菌功能測試結果。口罩的壓力差列於測試報告中,過濾功能則由顆粒過濾效率及細菌過濾效率反映,這些功能均達ASTM F2100一級標準。經60次水洗後,口罩在顆粒過濾效率及壓力差兩項參數中有輕微下跌,因此是時候更換濾芯。

(七)政府在「銅芯抗疫口罩+™」網站上載的兩份抗病毒測試報告為研發中心於二○一六年及二○一八年,委託實驗室為上文(一)提到的基金項目「開發可重複使用且舒適的微生物阻隔口罩」及項目的前期工作而進行。
     
     報告內測試的物料與「銅芯抗疫口罩+™️」濾芯的抗菌層是同一供應商採用同一技術而提供的相近抗菌物料。兩份抗病毒測試報告可作為「銅芯抗疫口罩+™️」抗菌層的參考。研發中心表示曾於二月至四月接觸多間實驗室為「銅芯抗疫口罩+™️」進行抗病毒測試,但這些實驗室當時均表示因疫情關係而暫停與病毒的相關測試。
     
     另外,我們亦上載了「銅芯抗疫口罩+™️」所採用的含銅物料的抗菌測試報告,兩種物料都已通過測試。

(九)遮蓋的內容為原材料供應商的名稱及商品貨號,原意是為了尊重個別供應商的意願和保障原材料供應,亦不對某商品作特殊推廣。其後因應公眾關注,研發中心已公開供應商名稱。

(十)政府會視乎疫情發展和原材料的供應,考慮向市民派發補充濾芯。日後,如政府在可重用口罩項目下再派發防疫物資,包括濾芯,政府會以公開招標方式採購。

(十一)在保障個人資料方面,相關部門一直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的規定,並有諮詢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的意見。政府不會將市民於索取口罩時輸入的資料,用於與派發口罩無關的其他用途。政府亦會確保個人資料的保存期限,不會超過達致原來目的實際所需。
 
     政府只會在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或在法律授權或要求披露的情況下,才將登記中的個人資料向與派發可重用口罩相關的部門或機構披露,包括負責協調生產及派遞並處理投訴的創新科技署、開發登記系統及進行與系統相關程序的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接受市民查詢的效率促進辦公室、負責物流及派遞的嘉里物流及香港郵政等。



2020年5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