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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藥物條例》及《化學品管制條例》修訂於五月二十二日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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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局發言人今日(五月二十日)表示,政府將於本星期五(五月二十二日)在憲報刊登《2020年危險藥物條例(修訂附表1)令》(《危險藥物條例修訂令》)及《2020年化學品管制條例(修訂附表2)令》(《化學品管制條例修訂令》)。
 
  兩項修訂令分別將甲氧基乙酰芬太尼、FUB-AMB、ADB-FUBINACA、CUMYL-4CN-BINACA及ADB-CHMINACA納入《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附表1,以及將APAA、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甲基縮水甘油及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甲基縮水甘油酸納入《化學品管制條例》(第145章)附表2。
 
  發言人說:「有關修訂旨在防止販運和濫用這些危險藥物,這有助鞏固香港的抗毒防線。」
 
  發言人續說:「甲氧基乙酰芬太尼是芬太尼的合成類似物。正如其他鴉片藥物一樣,服用過量甲氧基乙酰芬太尼可導致呼吸停頓,甚至死亡。FUB-AMB、ADB-FUBINACA及CUMYL-4CN-BINACA均屬烈性合成大麻素,影響中樞神經系統,並可出現嚴重反應,包括死亡。按目前研究,ADB-CHMINACA是烈性最高的其中一種合成大麻素,其藥效及烈性遠高於四氫大麻酚。服用ADB-CHMINACA後的徵狀包括心跳過速、反應遲鈍、不安、行為具攻擊性、癲癇、劇吐、口齒不清、神志不清及猝死。」
 
  「《危險藥物條例修訂令》使上述五種物質如其他危險藥物一般,受到《危險藥物條例》的嚴格管制。販運及非法製造有關物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百萬元及終身監禁。在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的情況下管有和服用這些物質,亦屬刑事罪行。」
 
  「APAA是1-苯基-2-丙酮的直接前體化學品,1-苯基-2-丙酮用於非法製造安非他明及甲基安非他明。安非他明及甲基安非他明(俗稱「冰毒」)均屬於《危險藥物條例》管制的危險藥物。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甲基縮水甘油及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甲基縮水甘油酸均是3,4-亞甲二氧-苯基-2-丙酮的前體,3,4-亞甲二氧-苯基-2-丙酮用於非法製造亞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俗稱「忘我」,屬於《危險藥物條例》管制的危險藥物)及相關物質。1-苯基-2-丙酮及3,4-亞甲二氧-苯基-2-丙酮均為受管制的前體化學品,已納入《化學品管制條例》附表2。鑑於APAA、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甲基縮水甘油及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甲基縮水甘油酸所製成的危險藥物對濫用者健康可能造成的傷害,我們建議將這三種物質納入法例規管。」
 
  「《化學品管制條例修訂令》將APAA、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甲基縮水甘油及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甲基縮水甘油酸納入《化學品管制條例》的管制。管有、製造、運送或分銷這些物質以非法生產危險藥物,或並非根據及按照香港海關發出的牌照進口或出口這些物質,均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十五年。」
 
  發言人表示,政府已就修訂建議徵詢禁毒常務委員會,該委員會支持修訂建議。政府亦已諮詢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以及相關業界和持份者,並無收到反對意見。

  兩項修訂令將於本年五月二十七日提交立法會審議,並預計在七月二十四日生效。
 
2020年5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