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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強制檢疫令違例者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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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人士因違反《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規例》),今日(五月十八日)於觀塘裁判法院分別被判處即時監禁最長四星期。

  兩宗個案分別涉及一名68歲男子和一名48歲女子。他們早前獲發強制檢疫令,訂明他們必須在家中接受強制檢疫十四日。在檢疫令尚未屆滿前,他們在無合理辯解及未獲獲授權人員許可下,離開其檢疫地點,並在出入境管制站被入境事務處職員截獲。他們被控違反《規例》第8(1)及8(5)條,今日於觀塘裁判法院分別被判處即時監禁四星期及十日。

  衞生署發言人表示,有關判刑可給予社會非常清晰信息,指出違反強制檢疫令屬刑事罪行,政府對違反檢疫令的人絕不容忍。發言人重申,遵從強制檢疫令對全港同心抗疫至為重要。

  根據《規例》,除豁免人士外,所有在到港當日之前的十四日期間,曾在內地、澳門及台灣逗留的人士,不分國籍和旅遊文件,必須接受十四天的強制檢疫。此外,根據《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E章),由三月十九日起,所有從中國以外地區抵港的人士同樣須接受十四天的強制檢疫。違反強制檢疫令會構成刑事罪行,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衞生署嚴正提醒受強制檢疫人士應遵守上述法定要求接受十四天的強制檢疫。
 
2020年5月18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9時5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