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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遊樂船隻規管及檢驗制度法例修訂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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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五月十五日)就加強第IV類別船隻(即本地遊樂船隻)的規管制度及改善部分本地船隻的防止及控制污染檢驗制度,在憲報刊登法例修訂。

  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說︰「規管加強後,在法例修訂生效後獲發牌的第IV類別船隻須在水密性、穩定性及防火結構方面符合更嚴格的結構要求;現有第IV類別船隻及開敞式遊樂船則須提供足夠救生圈,以便船隻遇險時,船上人士可迅速逃生。」

  「此外,政府建議規定部分第IV類別船隻須提升船隻的航行及通訊設備,包括裝設並操作甚高頻無線電話、自動識別系統及雷達;出租作收取租金或報酬的第IV類別船隻必須預先獲得海事處批准,以加強監管。」

  防止及控制污染檢驗制度方面,政府建議授權海事處處長在收到由認可機構發出的檢驗聲明確認檢驗結果滿意後,簽發香港防油污證書或香港防止空氣污染證書,以便業界可透過更靈活的安排遵守檢驗規定。

  政府已就立法建議諮詢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本地船隻諮詢委員會及相關業界組織,並獲委員及持份者支持。

  相關的法例修訂為《2020年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修訂)規例》、《2020年商船(本地船隻)(一般)(修訂)規例》、《2020年商船(本地船隻)(安全及檢驗)(修訂)規例》、《2020年商船(本地船隻)(費用)(修訂)(第2號)規例》、《2020年商船(防止油類污染)(修訂)規例》和《2020年商船(防止空氣污染)(修訂)規例》。上述修訂將於五月二十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2020年5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