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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餐飲業務負責人因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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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餐飲業務負責人因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第7(1)及7(2)條及餐飲業務指示有關餐桌之間須保持最少1.5米距離或設有隔板作有效分隔的規定,今日(五月十四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分別被罰款三千元。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發言人表示,今年四月七日,食環署人員在深水埗區巡查餐飲業務處所時,發現其中兩間處所違反上述規例及指示,於是向有關負責人提出檢控。
   
  發言人提醒餐飲業務負責人,違反上述規例者即屬干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發言人表示,食環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確保餐飲業務負責人遵行規例及指示的要求,並呼籲餐飲業繼續支持抗疫工作。
 
2020年5月14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19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