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題:對放債人的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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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國鈞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放債人條例》(第163章)第24條訂明,任何人以超過年息60%的實際利率貸出款項,即屬犯罪;而第25條訂明,按年息超過48%的實際貸款利率作出的交易,表面看來可推定為屬敲詐性。關於對放債人的規管,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把上述兩個放債年息上限設定在有關水平的歷史背景及理據為何;
 
(二)會否研究下調年息60%的法定貸款利率上限;
 
(三)鑑於現時放債人在宣傳品上顯示貸款利率的方式五花八門(例如實際年利率、每月平息、最優惠貸款利率),而有關的實際年利率範圍由4.49%至59.26%不等,以致消費者難以對不同借貸產品的利率進行比較,政府有否計劃規定放債人劃一以實際年利率標示貸款利率;
 
(四)鑑於在現行規管制度下,放債人註冊辦事處、牌照法庭和警方各自按第163章的有關條文規管放債人,政府有否評估上述做法是否理想;若有評估而結果為否,有否計劃把規管放債人的相關工作交由一個機構負責;及
 
(五)鑑於早於一九八○年制定的第163章沿用至今已四十年,政府有否計劃對該條例作出修訂,以加強對放債人業務(特別是新興的手機和網上借貸形式)的規管及提升對消費者的保障;若有,詳情為何;若否,會否考慮這樣做?

答覆:
 
主席:
 
  就張議員的提問,我們現回覆如下:
 
(一)及(二)持牌放債人為需要貸款的市民及企業,在銀行體系以外,提供另一個選擇。《放債人條例》(第163章)(《條例》) 於一九八○年訂定,旨在管制和規管放債人及放債交易等事宜,並為對付過高的貸款利率及敲詐性的貸款規定而提供保障及濟助。《條例》之中的兩個放債年息上限,一方面打擊高利貸的放債行為,另一方面亦為有需要的人士提供合法借貸的機會,並提供合適保障。我們會繼續留意有關《條例》包括放債年息上限的施行情況,並適時作出檢視及改善。
 
(三)《條例》第26條第2款已規定放債廣告須以年息百分率的方式列明擬收取的利息。《條例》第2條亦清楚訂明,利息包括因任何貸款或在其他方面就任何貸款而已予支付、將予支付或須予支付的超逾本金的款項,而不論該款項以何名目稱之。在上述條文的規定下,我們正在研究措施增加放債利息的透明度,方便消費者比較市場上不同的放貸產品。
 
(四)及(五)我們一直留意公眾對放債業市場的關注,適時審視及優化對持牌放債人的規管,包括自二○一六年起針對大眾對業內情況的關注,推行多項應對措施,包括警方加強執法、於《條例》的規定下對放債人施加更嚴格的牌照條件、加強公眾教育及宣傳以及加強為市民提供的諮詢服務。另外,有見及有關打擊洗錢及諮詢人同意方面的關注,政府亦自二○一八年施加了兩項牌照條件,規定持牌放債人必須遵守特定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並須在借貸申請涉及諮詢人時取得該名諮詢人的書面同意,確定該人已同意擔任有關借貸申請的諮詢人。
 
  現時,牌照法庭、警方和公司註冊處放債人註冊辦事處在放債人的監管制度下有各自的角色。牌照法庭負責就放債人牌照申請作出裁定及發出牌照,並就放債人牌照施加牌照條件;警方負責執行《條例》,包括審查放債人牌照及牌照續期的申請,並會就有關放債人的投訴作出調查及執法;而放債人註冊辦事處則負責處理放債人牌照申請、備存放債人登記冊以供公眾查閱,以及監察持牌放債人是否遵從《條例》及由牌照法庭所施加的牌照條件經營放債人業務,包括進行實地巡查。
 
  近年來,政府在四大範疇加強實施應對措施,包括施加更嚴格的放債人牌照條件、加強執法、加強公眾教育及宣傳,以及擴展為市民提供的諮詢服務。政府將繼續監察放債市場的情況,並留意市場上最新的放債服務的發展,在有需要時我們會加強對持牌放債人的規管,及視乎需要進一步優化《條例》的規定及實施。



2020年5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