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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九題:終止主要官員的聘用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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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譚文豪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二○○三年政府文件《問責制主要官員的任免程序》,在《基本法》相關條文的規限下,政府可隨時終止問責制主要官員(現稱「政治委任官員」)的聘用,但須給予該名官員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支付他一筆相等於一個月薪金的款項代替通知(代通知金)。另外,政府及有關官員可經雙方同意下解除聘用合約。本年四月二十二日,國務院批准免去五位官員的下述職務:民政事務局局長、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創新及科技局局長、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以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並任命該名剛被免除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職務的人士為公務員事務局局長。關於終止該等官員的聘用合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四位離開政府的官員是遭政府以給予代通知金方式即時解僱,還是與政府達成協議後解除聘用合約;如屬前者,代通知金的總額為何;如屬後者,政府有否額外向他們支付任何款項或提供非金錢利益(如有,每人所獲款額或非金錢利益詳情,以及有關協議內容為何);及

(二)是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調任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有否涉及終止原先的聘用合約;如有,政府有否支付代通知金(如有,金額為何),或額外支付任何款項或提供非金錢利益(如有,有關款額或非金錢利益詳情,以及協議內容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現就譚文豪議員的提問答覆如下:

  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行政長官可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員,以及建議免除主要官員的職務。

  在政治委任制度下,主要官員的聘用合約當中訂明各項聘用條款,包括與該官員離職相關的條款。這些與離職相關的條款訂明,主要官員可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特區政府)提出辭呈,但須事先給予特區政府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支付特區政府一筆相等於一個月薪金的款項代替通知。特區政府亦可隨時終止主要官員的聘用,但須事先給予該名主要官員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支付他一筆相等於一個月薪金的款項代替通知。此外,政府與主要官員經雙方同意可隨時解除聘用合約。

  當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主要官員的任命後,特區政府會與有關官員簽訂聘用合約;當中央人民政府同意免除某主要官員的職務,特區政府會根據聘用合約的條款終止有關聘用。

  所有主要官員的任免均須按照《基本法》進行,同時亦須符合聘用合約的條款。由於有關安排涉及公職人員的聘任及個人私隱,故此特區政府不會公開當中細節。
 
2020年5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
即日新聞